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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制度內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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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下文是為大家收集的二級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二級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有效防控財政業務及管理中存在的各類風險,建立健全財政內部約束機制,加強財政懲防腐敗體系建設,提高財政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結合市財政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財政局內各科室和局屬單位(以下簡稱科室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查找、梳理、評估財政業務及管理中存在的各類風險,制定、完善并有效實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對財政工作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條 內部控制目標

(一)嚴肅行政紀律,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財政職能,貫徹落實好中省市各項決策部署,保障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二)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規定,保證各項財政業務活動合法合規,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財政資金和資產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三)財政管理信息、財務數據、預決算報告、工作記錄和相關報告真實完整。

第五條 內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內部環境。包括管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監督檢查,干部隊伍建設、機關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分析工作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對風險進行評估、分級,合理確定風險應對措施。

(三)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四)信息溝通。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及時準確全面地收集、處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財政局內部以及財政局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和應用。

(五)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時發現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缺陷并督促改進。

第六條 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貫穿于科室單位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融入財政各項業務流程和各個環節。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相結合的內控管理機制,提高內控工作效率。

(二)制衡性原則。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要求,在管理結構、機構設置及職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實現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

(三)權責對等原則。各科室單位、各崗位人員在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過程中行使的權力和承擔的責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重點關注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和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涉及財政業務的關鍵環節、關鍵崗位和重大風險。

(五)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科室單位職責分工、業務范圍、風險水平和人員構成等相適應,并隨著外部環境變化和財政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調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則。強化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力,使內控管理中存在問題及時得到反饋和糾正,有效防范和管控財政各類風險。

第七條 財政局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包括:

(一)指導各科室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即本制度。

(二)根據本制度以及市編辦批復市財政局各科室單位職責范圍,制定專項風險管理辦法。即對法律風險、政策制定風險、預算編制風險、預算執行風險、公共關系風險、機關運轉風險、信息系統管理風險、崗位利益沖突風險等分別進行識別、評估、分級(分重大風險和一般風險兩級)、應對、監測和報告全過程管理的辦法。

(三)各科室單位根據本制度、專項風險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章制度,在查找本科室單位風險并定級、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環節各崗位責任基礎上制定內部控制操作規程。

第八條 內部控制組織管理架構:

(一)財政局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內控委)。局長兼任內控委主任,相關局領導兼任內控委副主任,監督檢查局、會計局、國庫支付局、辦公室、綜合科、預算科、國庫科、稅政法規科、人教科、機關黨委、監察室、信息中心等科室主要負責人為內控委委員。

內控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內控辦)。內控辦設在監督檢查局。局內控辦主任由監督檢查局局長擔任,監督檢查局有關負責人擔任副主任。

各科室單位設置內控管理崗和內控管理聯絡員。各科室單位的內控管理崗位由一名科級干部擔任,內控管理聯絡員由負責綜合業務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全局干部職工牢固樹立內控理念,將內控制度作為組織紀律的拓展和延伸。局領導和科室單位負責人帶頭執行內控制度,在全局倡導和推進內控文化建設,使內控意識貫穿于干部職工日常工作中,成為一種自覺的行動準則。

第二章 內部控制辦法

第十條 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不相容崗位(職責),是指如果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舞弊行為的崗位。

(一)各科室單位應全面系統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的不相容崗位(職責),明晰崗位職責,明確細化管理責任。

(二)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分離原則,實施分離措施,進行內部牽制,建立和實施相對獨立的報告制度,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監督工作機制。

(三)各科室單位關鍵崗位應具備雙保險機制,建立人員A/B角制度,不同職務層級之間形成傳幫帶的機制,建立人才梯隊,保證工作正常接續。關鍵崗位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第十一條 授權控制。

制定內部授權制度,建立與財政組織機構和業務管理相適應的內部授權管理體系。全局根據財政業務性質和特點、管理分工和工作需要實行分級授權,科學分配權力,并對所有授權事項進行統一管理。

各科室單位根據其職責制訂具體授權方案,明確授權主體、范圍和權限,規范授權管理與監督程序,報主管局領導審核,確保各科室單位及關鍵崗位人員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

根據組織機構、財政業務管理變化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被授權人的權限,對授權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歸口管理。根據科室單位實際情況,優化內設機構設置,科學配置機構職能,對有關業務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構建權責一致、歸口管理、協調配合、運轉高效的職能體系,強化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流程控制。

(一)將內部控制嵌入財政業務流程,實現財政指標流、資金流、業務流的流程統一,形成順向相互支撐、有效制衡,逆向真實反饋、有效監督的完整體系,通過持續監督、評價和優化,構建業務過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機制。

(二)重點加強預算編制、執行、監督流程分級和模塊化管理,制訂相關管理制度,對預算編制、執行、監督流程進行規范管理。

(三)制訂涵蓋財政業務活動全過程的書面流程。財稅政策的研究、制定、實施以及預算編制、執行、監督流程應講求實效性和風險可控性。

第十四條 信息系統管理控制。將內控理念、控制活動、控制措施等嵌入信息系統,通過財政信息化,實現內部控制的即時性和客觀性,最大限度減少人為操縱因素。

第十五條 其他控制。主要包括會計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采購業務控制等。

第三章 內部控制主要內容

第一節 法律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 法律風險是指各科室單位及個人在履行行政職責、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未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引發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十七條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省市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起草上報財政法規規章草案,審核涉及財政工作的法律文件,制定財政規范性文件,健全財政制度體系,將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理念內化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八條 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重大政策制定與調整實行集體決策,需要公開征求意見的應采取適當形式公開征求意見,并由局稅政法規科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建立財政制度執行評價評估機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對有關制度進行修改完善、清理廢止。

第二十條 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稅政法規科人員為主體、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提供法律咨詢和意見,處理財政法律事務。

第二十一條 加強財政行政許可管理制度建設,嚴格依法設立行政許可事項,優化工作流程,規范工作程序,最大限度減少行政自由裁量權。

第二十二條 全面落實財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規范執法流程和行為,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財政行政執法機制。

第二十三條 完善財政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的協商機制,依法及時化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涉及的科室單位應派人為代理人參加應訴。

第二節 政策制定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政策制定風險是指因調查研究不扎實、決策層次較低、統籌考慮不全面等,導致政策不符合實際、碎片化、不可持續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條 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中央方針政策和省廳、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明確政策制定目標,跟蹤研究國際國內宏觀經濟運行和重大政策變化。

第二十六條 政策制定堅持改革取向和現代國家治理理念,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區分公共性的層次。堅持頂層設計和問題導向相結合,既立足于解決當前突出問題,更著眼于建機制和可持續發展,增強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續性。

第二十七條 加強政策制定前的調研工作,全面掌握市情民情,綜合考慮全市各地差異狀況,提高政策的指導性、引導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政策制定層層把關制度和集體協商機制,對政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確保政策效應有效發揮。

第二十八條 建立政策實施后的評估機制,全面客觀評估政策執行效果。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及時掌握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對執行效果不好的政策,要認真分析原因,及時調整完善。

第三節 預算編制風險控制

第二十九條 預算編制風險是指因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不完善、執行不到位和預算安排依據不充分等,導致預算不科學、不準確、不細化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條 根據我市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國家宏觀調控整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收支預測,編制財政年度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第三十一條 推進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研究編制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加強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統籌當前和長遠,強化財政規劃對年度預算的指導和約束。

第三十二條 強化全口徑預算管理,將各項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按要求分別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厘清功能定位,明確收支范圍,保持各項預算完整、獨立。

第三十三條 健全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制度,完善預算編制規程,細化部門預算和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編制工作,推進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和部門決算的有機結合,提高年初預算的到位率。

第三十四條 構建和完善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財政國庫管理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標準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體系,規范資產使用和處置行為。

第三十五條 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定并完善各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高專項資金分配的科學化水平;改進項目庫管理,完善重大項目事前評審機制和績效評估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

第三十六條 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結合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機制,科學設置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因素和權重;清理、整合和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建立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七條 規范市本級政府債務管理,嚴格限定舉債審批程序及資金用途,將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建立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債務風險應急處理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切實防范和控制政府債務風險。

第四節 預算執行風險控制

第三十八條 預算執行風險是指因相關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導致預算剛性不足、財政支出進度較慢、資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條 加強財政收支預算約束。科學、合理控制國庫現金流,及時組織資金收入,嚴格控制資金支付,調節國庫資金收付平衡,防范庫款余額過低導致的支付風險。

第四十條 加強市級預算收入繳庫管理。建立健全財政與稅務部門、非稅管理部門及局內相關科室間的協調配合機制,確保財政收入及時、足額、規范入庫。

第四十一條 硬化財政支出預算約束。財政支出必須以預算為依據,沒有預算不得安排支出。減少和規范預算調整事項,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加強預算執行。按要求及時批復部門預算,督促部門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有關合同和規定程序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提高部門預算撥付率;提高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數的比例,加快轉移支付預算下達進度。

第四十三條 建立完善市級財政資金撥付控制體系。細化和完善預算指標管理與資金撥付相分離的預算執行業務管理流程,強化資金撥付控制措施,嚴格規定支付審核、支付辦理、財務核算、撥款印鑒管理等崗位人員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規則,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規范運行。

第四十四條 加強市級財政國庫動態監控體系建設。通過實時監控、智能預警、監控分析、綜合查詢等功能的建設和使用,實現對市級財政資金支付全過程的監控分析,及時發現并解決資金支付中的疑點問題,提高預算資金支付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五條 加強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對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納入財政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

第四十六條 加強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建立市級國庫現金收支預測機制及國庫現金流控制措施,在確保國庫現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對國庫現金進行有效的運作管理;規范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四十七條 加強市級財政專戶管理。明確局內國庫管理機構、預算管理機構和監督檢查機構的市級財政專戶管理職責分工,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加強財政專戶資金收付管理,實現資金收付各環節之間的有效制衡。

第四十八條 加強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范審批備案制度;推動銀行賬戶管理軟件系統建設,對銀行賬戶開設、變更、撤銷、使用等事項實施動態管理;逐步將銀行賬戶管理系統接入財政業務信息處理平臺,與國庫資金撥付業務有效銜接,夯實預算執行基礎信息。

第四十九條 建立完善“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和科學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健全預算支出責任制度,明確局相關科室和部門單位支出職責。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分析機制和執行通報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五十一條 加強財政決算管理,確保決算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強化決算分析結果運用,規范和改進財政財務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清晰地反映市級政府資產負債、收入費用、運行成本、現金流量等預算執行和政府財務信息,為開展政府信用評級、加強資產負債管理、改進政府績效監督考評,防范財政風險等提供支持。

第五十三條 推進財政預決算公開。除涉密信息外,財政預決算支出全部細化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和經濟分類的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按項目按地區公開,基層民生專項資金要將分配結果公布到戶到人。加大“三公”經費、政府采購、預算績效等信息公開力度,進一步細化公開內容。

第五節 公共關系風險控制

第五十四條 公共關系風險是指在新聞宣傳、對外財經交流合作等活動中,由于言行不當、溝通不力等,導致損害部門聲譽形象甚至國家利益的可能性。

第五十五條 建立事前有預案、事中有應對、事后有跟蹤的財政輿情管理機制,密切關注社會輿情熱點,及時化解風險,加強輿論引導。

第五十六條 嚴肅新聞宣傳紀律,嚴格遵守新聞稿件報批制度。全局工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參加各種研討會和接受記者采訪,不得發表與黨中央、國務院方針政策有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不得發表與各級黨委、政府有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不得發表與上級財政部門有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第五十七條 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財經對外工作,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嚴格按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重大事項、重要表態按程序及時報告請示,不能越級越權行事。完善涉外事務的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度,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五十八條 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公開有關財政信息。健全政府信息申請公開辦理的協商制度和會商機制,對沒有明確規定的復雜、敏感、疑難申請,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答復。

第五十九條 建立公共關系應急管理機制,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或補救方案,預防或減少對部門聲譽、形象和國家利益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六節 機關運轉風險控制

第六十條 機關運轉風險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處理、檔案管理、保密、安全保衛等方面存在隱患,導致影響機關正常運轉的可能性。

第六十一條 完善收文批分制度,嚴格按批分意見承辦公文,按規定時限辦結公文。完善公文審核、簽發、印制、分發和存檔等工作流程,保證行政辦公自動化系統有效運轉,提高公文流轉辦結效率和質量。

第六十二條 公文辦理中,按照職責分工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文起草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所提政策措施和意見建議要切實可行。公文會簽意見、征求意見回復,要統籌考慮各方意見,充分說明理由。

第六十三條 參加市委、市政府研究重大問題的會議前,加強局內部統籌協調,認真全面準備意見材料。參加部門會議,全面了解有關業務,表態有理有據。會后,及時報告會議情況或向相關單位書面通報,重大事項向分管局領導或主要局領導書面報告。

第六十四條 強化檔案分類管理,完善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實現檔案管理電子化、規范化,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確保業務和管理活動有案可查。

第六十五條 完善保密規章制度,構建局領導、科室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三位一體”的保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保密要害部門和部位的管理以及各類保密設備的使用管理,定期不定期開展保密檢查,及時通報發現問題,督促被查單位整改。

第六十六條 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工作,制定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健全重要部位、重點環節的防控制度。健全群訪事件處置協調機制,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

第七節 信息系統管理風險控制

第六十七條 信息系統管理風險是指在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過程中,未完全遵循信息化建設制度、規劃和標準或安全措施不到位、運行維護不規范,導致系統碎片化、系統故障、數據丟失、信息泄露、信息化輔助管理決策能力弱化的可能性。

第六十八條 信息系統建設實行統籌規劃、統一建設,從財政改革發展全局出發,協調配合、分工合作、整合資源,實行一體化,加快財政信息化應用平臺建設,發揮信息化建設對財政業務管理和輔助決策的支撐和促進作用。

第六十九條 借助信息系統將業務流程固化在財政業務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中,健全預警機制,加強風險揭示和自動控制,實現控制的即時性和動態化。

第七十條 建立財政數據應用和管理機制,建立數據中心,促進信息對稱和數據公開,實現科室單位之間信息共享以及財政局與市級部門、區縣財政部門的數據貫通,借助大數據挖掘分析功能,提高財政信息的利用率。

第七十一條 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做好信息安全分級和等級保護工作,強化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和災備管理,加強信息系統權限管理,實現信息系統操作留痕、存取可控、存儲有效和數據完整。

第八節 崗位利益沖突風險控制

第七十二條 崗位利益沖突風險是指在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因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抵觸或矛盾,導致權力濫用、權力尋租、以權謀私等行為從而影響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七十三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完善崗位設置,健全干部輪崗交流、回避制度,落實強制休假制度,建立防止崗位利益沖突的制度體系。

第七十四條 按照職責分工,確定局內各科室單位的崗位職責、業務權限和審批程序,確保不相容崗位(職責)相互分離,對資金分配和政策制定等高風險崗位的權力進行規范、限制,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七十五條 按照干部管理采取平職交流與提拔交流相結合、集中交流與個別交流相結合的方式,優化干部結構,提高干部素質和能力。領導干部交流時,需按規定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檢查。

第七十六條 采取查閱個人有關申報事項報告等形式,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使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對存在需要回避情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單位及時提出回避建議。

第九節 其他內部控制措施

第七十七條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規范人員招錄、培養、選拔任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條 加強會計控制。建立財務授權審批制度和重大財務事項報告制度,加強財務支出審批和審核控制;建立健全財務票據管理制度和支出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報銷流程,加強支付控制;建立健全財務監督和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局科室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等的監督。

第七十九條 加強政府采購業務控制。內部采購和購買服務管理,實行采購和購買服務事項審核備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對政府采購業務進行記錄控制,強化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八十條 加強財產保護控制。強化內部資產管理,明確資產調劑、租借、處置的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采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第八十一條 加強預算控制。強化對財政業務管理的預算控制,使預算管理貫穿于財政業務全過程,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章 內部控制職責分工

第八十二條 內控委負責確定財政局內部控制制度、審定重大風險和重要業務流程的管理制度,部署內部控制重大事項,指導和督促各科室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辦法和管理措施。內控委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內控管理工作,審議風險事件定級和責任追究建議,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措施。

第八十三條 內控辦承擔內控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牽頭擬定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專項風險管理辦法與工作流程,審核各科室單位內部控制操作規程和工作流程;組織對專項風險管理辦法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檢查、考核和評價。

(二)對各科室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對發現問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內控委報告。

(三)對風險事件進行調查,提出解決方案并督促落實。

(四)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組織對內部控制中存在問題進行研究并制訂解決方案。

第八十四條 專項風險管理辦法的擬訂和組織實施,由牽頭科室分別負責。稅政法規科牽頭負責法律風險防控,稅政法規科、綜合科、預算科牽頭負責政策制定風險防控,預算科牽頭負責預算編制風險防控,國庫科、預算科牽頭負責預算執行風險防控,辦公室牽頭負責公共關系風險防控,辦公室牽頭負責機關運轉風險防控,信息中心牽頭負責信息系統管理風險防控,人教科牽頭負責崗位利益沖突風險防控。在擬訂和組織實施專項風險管理辦法中,各牽頭科室之間應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第八十五條 監督檢查局將各科室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內部檢查的重點,結合日常監督與對外檢查發現問題,對各科室單位內部控制有效性提出整改建議。

第八十六條 各科室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內控管理工作。

(一)根據本制度和專項風險防控管理辦法,制訂本單位內部控制操作規程,做好內控工作。

(二)各科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內控管理負總責。

(三)各科室單位內控管理崗位負責本單位內控管理工作。協助本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完成其內控職責和單位職責范圍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建設,向本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內控合規自查建議,報告內控管理隱患和風險事件。

(四)各科室單位內控管理聯絡員負責與內控辦的工作聯絡,配合內控辦的有關工作安排。

第五章 內部控制檢查和報告

第八十七條 建立內部控制檢查制度。

(一)內控辦組織開展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各科室單位內控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建議。定期檢查一年一次,檢查的內容包括各科室單位內控制度建設、執行、風險事件的應對及處理等情況。不定期檢查由內控辦根據內控管理需要確定。

(二)各科室單位根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自查,排查風險點,查找薄弱環節,完善內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八十八條 建立內部控制情況報告制度。

(一)專項風險防控牽頭科室應及時發現各類風險防控中存在的問題并提示有關科室單位;向內控辦報告發生的風險事件情況及有關建議。

(二)各科室單位針對發現的各種風險事件或內控薄弱環節,及時提出解決措施或建議。每年3月底前,向內控辦報告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工作開展情況。

(三)監督檢查局實施內部監督中,要及時向內控辦、人教科、監察室報告有關單位在內控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作為局內實施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內控辦及時將各科室單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和風險事件應對情況向內控委報告,并提出完善內控制度和風險事件分級處置的意見建議。內控委根據需要將相關情況向局黨組報告,內控辦督促落實有關處理意見。

第八十九條 建立內部控制檢查定期披露制度,對內控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內控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強化結果運用,將單位和個人執行內控制度的情況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第九十條 人教科、監察室、機關黨委按照內控委的決定,負責對內部控制失職失察單位和干部職工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記錄在案、公開通報、取消一定時期內評優評先資格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制度由局內控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九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0日起實施。

二級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一九六六年頒發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改革、開放、搞活的形勢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下列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

一、各級各類教育、科研、衛生(不含醫院)、文化、體育、通訊、廣播電視、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專項事業費的事業單位;

二、各級各類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事業單位;

三、各級國家機關和受國家預算補助的社會團體等行政單位。

各級各類國營企業和比照國營企業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適用各類國營企業會計制度;基本建設單位適用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均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各類事業行政單位,按照各級單位預算同各級財政總預算的繳撥款關系,分為全額預算管理(以下簡稱全額單位)、差額預算管理(以下簡稱差額單位)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以下簡稱自收自支單位)三種預算管理方式。

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根據國家建制,經費領報關系或者財務隸屬關系,一般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

一、主管會計單位。向同級財政機關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的各級主管部門,為主管會計單位。

二、二級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的,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

三、基層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二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只有本單位開支,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以上三級統稱預算會計單位,都應建立獨立的單位預算,實行比較完整的會計核算,并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內部的全部會計工作。不成立單位預算的小單位的會計核算,一般實行單據報帳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四條 按照國家預算編制的原則規定,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一般實行“收付實現制”。簡單的成本費用核算的會計事項,可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劃分,按照日歷月份的起止日期辦理。單位不得提前結帳。

第五條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記帳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以外國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

第六條 有關對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按照財政部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執行。

第七條 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辦理。本制度規定的記帳方法,會計科目,以及會計核算管理原則,必須在全國統一執行。各級會計核算的具體處理方法,可由各地區、各部門靈活掌握,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機關可以根據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細則)或補充規定。對預算外資金部分,可結合預算外資金的特點和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的預算外資金部分的補充規定,并增設相應的會計科目。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的中央級事業行政單位的實施辦法(細則)或者補充規定,并可抄發本系統的地方事業行政單位參考。

軍隊系統的預算會計制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章 會計工作的組織

第一節 基 本 任 務

第八條 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以下簡你“單位會計”)是核算、反映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專業會計。它是各單位預算、財務管理工作中一項經常的、專業技術較強的基礎工作。

單位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參與經濟事業計劃管理。其基本任務規定如下:

一、根據國家發展事業的方針,批準的事業行政計劃和預算,及時合理地供應資金,正確地執行單位預算計劃。貫徹艱苦創業、勤儉節約方針,堅持少花錢多辦事,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積極促進事業計劃和行政機關任務的圓滿完成。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積極培養財源、組織收入,努力提高事業經費的自給能力,及時足額地向國家或上級繳納應繳款項。

二、根據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各種專項資金、專用基金的記帳、算帳、對帳、報帳等日常會計核算工作。做到憑證合法、手續完備、帳目健全、數字準確,經常分析,如實反映情況,并及時記帳,按時結帳,如期報帳。

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遵守國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單位的業務情況,參與擬訂本單位的事業行政業務計劃和單位預算計劃,定期檢查分析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

四、根據國家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認真進行會計監督。堅持依法照章辦事,維護國家財經紀律;保護各項國家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的完整;監督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的各種財物管理。

五、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有關財務會計工作的具體規定辦法,輔導和監督所屬會計單位和報銷單位的會計工作。不斷提高財務會計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九條 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機構,應當同本單位事業規模、人員編制以及擔負的預算會計工作任務相適應。

事業規模大、會計業務多的主管會計單位和二級會計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會計機構。大、中型事業單位和中央、省級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的總會計師。

事業規模不大、會計業務不多的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可不單設會計機構,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會計員和出納員辦理會計工作。

凡是配備的兼職人員,都必須首先把會計本職工作做好,不得把會計工作擠掉。

人員和經費都很少的縣級直屬機構,可以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性質,歸口成立聯合會計單位,單獨設立聯合會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會計員、出納員辦理聯合會計工作。

各事業行政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國家財物管理,必須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監督管理,各職能部門不得化大公為小公私設“小錢柜”。

第十條 各事業行政單位,應當選派政治業務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并加強培訓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待遇,保證會計工作時間,及時評定技術職稱,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對會計工作有顯著成績的,應予表揚或獎勵。

會計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搞好服務,為四化多做貢獻。

第十一條 各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要隨意調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主管單位同意,一般會計人員的調動,要經過會計主管人員的同意。對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人員,上級主管單位有權責成所在單位予以調換。

第十二條 各級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是:各單位行政*對預算會計工作負總的責任,經常督促、檢查、指導、幫助、保障會計人員依法正確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權限;會計主管人員根據各項政策、制度規定,負責具體組織領導;會計人員在會計主管人員的直接領導下,根據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和各項制度規定辦理會計工作。會計員和出納員的分工,應當貫徹“錢帳分管”的原則,各負其責;同時,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具體分工,由各單位參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各單位行政*,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員、出納員,在執行財政、財務制度方面,都對國家負責。對于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都有權制止,并檢舉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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