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對外公布,28日《人民日報》頭版發表評論員文章,稱這份中央文件“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綱領性文件”,并繼續指出“是黨和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的重大宣示、莊嚴承諾。”這是中央首次出臺的關于產權保護意見,是對產權保護制度所做的頂層設計。以下是小編搜集的深入解讀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一起來看看吧。
深入解讀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一
*、國務院近日發布《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意見》提出,要堅持平等保護,健全以公平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
《意見》提出,要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明晰國有產權所有者和代理人關系,推動實現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現代化。完善國有資產交易方式,嚴格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以制度化保障促進國有產權保護,防止內部人任意支配國有資產,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加快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完善物權、合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將平等保護作為規范財產關系的基本原則。
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
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進一步細化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規則,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采取相關強制措施。
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防范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
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完善財產征收征用制度,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細化規范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
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各項制度,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
深入解讀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二
當前,于產權制度的掣肘處著力,對完善、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相當于給出一顆“定心丸”,引導全社會穩定預期、增強信心;更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自我奮斗、誠實勞動,用合法經營創造的財富,都將得到認可與保障。抓好《意見》的落實,使改革藍圖化作現實,這可以讓中國的未來擁有更多確定性。
近日,我們國家的產權保護迎來一座里程碑??《*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正式公布。作為我國首個以中央名義出臺的產權保護頂層設計,《意見》為解決長期以來社會所關注的八大產權問題明確了方向,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作出了全面部署。
問題是時代的聲音,熱點的背后往往是社會的痛點。此番《意見》引發強烈社會關注,很大程度在于其順應了時代潮流、呼應了社會期盼。透過《意見》,民營企業家可以看到“底氣”,“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得以申明,“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得以明確;政府部門可以看到“責任”,今后再玩“新官不理舊賬”,招商引資時“敲鑼打鼓”,項目上馬后“關門打狗”等套路或將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普通百姓可以看到“希望”,房子70年使用權到期了怎么辦,遭遇強征強拆了怎么賠,心頭所急即將有法可依……可以說,輿論普遍關注的主要產權問題,幾乎都得到了系統而明確的回答。
完善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無異于一場“及時雨”。而置身全面深化改革的語境下,其意義顯然遠不止于此。產權制度是的基石,保護產權是堅持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產者有恒心,經濟主體財產權的有效保障和實現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我們國家改革開放30多年的實踐生動證明,財產權制度可以極大地調動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有助于經濟發展活力的迸發。當前,我國產權保護狀況與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經濟體系還有相當大的距離。于產權制度的掣肘處著力,對完善、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和相關制度安排的基礎。中國經濟發展到今天,靠政府主導大規模投資拉動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已不可持續,集約化發展成為社會共識。倡導科技創新,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品升級;大力發展服務業,特別是生產性服務業;運用“互聯網+”改造傳統產業,方方面面所涉工程艱巨而繁復。順利推進轉型,離不開一個穩定、透明、可預期和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離不開廣大企業家、創新人才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而這些,都離不開對產權的依法保護。一段時間以來,民間資本的投資熱情不高,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很多民營企業家心里打鼓,擔心產權保護的漏洞會影響企業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相當于給出一顆“定心丸”,引導全社會穩定預期、增強信心。
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在助力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將提升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當年,“效率優先”的策略性選擇,推動中國經濟以每年兩位數的高速增長。今天,“站起來”的中國有了“富起來”的依托,人們對產權保護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有人自嘲“我奮斗了18年,才能和你一起喝咖啡”,有人感慨“干事創業頻繁遭遇玻璃天花板”,也有人擔憂“剛還完房貸又要續費怎么辦”,等等。老百姓的錢袋子鼓起來不容易,怕的就是缺乏制度撐腰,導致一朝被掏空。完善產權制度更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自我奮斗、誠實勞動,用合法經營創造的財富,都將得到認可與保障。人們的財產財富安全感得以夯實,有利于形成一種向上導向:明天會更好,只要你努力。
“十三五”規劃綱要指出,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權益。這不僅是要給老百姓一個交代,也是給產權一個穩定的未來,從而給發展注入信心、增添動力。有重點、有步驟、有秩序地抓好《意見》的落實,使改革藍圖化作現實,這可以讓中國的未來擁有更多確定性。
深入解讀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三
這次中央的《意見》明確提出,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而且要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這確實有些不同尋常。
*、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該文件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進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涉及的諸多內容,比如住宅70年產權到期后的問題,比如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等,既和擁有億萬財富的企業家有關,也與普通的工薪階層有關。
新華社評論指出,作為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的產權保護頂層設計,《意見》為解決長期以來社會所關注的八大產權問題明確了方向。而在我看來,該文件最重要之處,在于承認了非公有產權保護弱于國有產權保護這一現實,提出要堅持平等原則,公私財產保護須一視同仁。
產權作為一個經濟和法律概念,它最主要的意義即所謂財產所有權,及與之相關的其他財產權。而關于財產及財產保護,現行憲法有兩條專門的規定。第十二條,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從上述條文的具體規定看,雖然原則上說公私財產都受國家保護,但對公共財產的保護使用了“神圣不可侵犯”這樣的措辭,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使用的則是“不受侵犯”這樣的措辭,兩者的重要性似乎又有明顯不同。這是否就是近些年來非公有產權保護弱于國有產權保護這一現實問題的根源之一呢?而這次中央的《意見》明確提出,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而且要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這確實有些不同尋常。
這些年來,不斷有學者和民間輿論主張,憲法應該明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以體現公民所有財產和公共財產具備同等法律地位這一原則。此主張提出的背景雖然不難理解,但是“神圣”這個多少具備一點宗教色彩的語詞,嚴格說來并無法理意義。法國大革命后,“神圣”二字進入法律文書,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即為了應對不受限制的神授君權;但此后西方各國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再提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當然它們所說的財產權,既包含私人財產,也包含公共財產。
從法理的角度說,財產權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上的私權。不管是社會化的財產還是私有財產,相對于公共利益而言,都不是神圣、絕對的,都不能超越自然權利和社會公益。因此,主張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憲法,并不合乎現代國家治理原則。與其這樣,還不如建議將中央的最新精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公私財產保護須一視同仁??體現在憲法中。
法律是一回事,司法實踐是另一回事。良好的立法意圖并不必然能完全轉化到行政和司法當中。這就要求加快國家的法治建設,堅持獨立審判原則。當一家民營經濟實體跟具備所在地政府背景的公有制經濟實體發生權益沖突時,假如司法不能擺脫行政干預和影響,那么前者如何獲得公正公平對待,還真是個問題。實踐中這樣的事例更是俯拾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