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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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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二○一六年四月八日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下級人民政府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

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橋西區、新華區、長安區、裕華區、藁城區、欒城區、鹿泉區(以下簡稱市內七區)人民政府進行征收的項目,由市內七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市)、礦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由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所屬的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的指導,規范其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轄區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與房屋征收相關的測繪、房屋拆除、法律服務、房屋征收勞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資源庫和信用檔案,并對全市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業務等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市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計劃會同城鄉規劃部門擬定房屋征收具體范圍,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自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分割轉讓和分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賃;

(五)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稅務、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納稅、戶籍、工商登記、房屋和土地以及個人住房情況等信息。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調查登記和預評估,調查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征收范圍內房屋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屬物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征收范圍內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價格情況;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等情況;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對房屋使用性質或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書面認定。認定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產證建筑面積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量,測量結果超出房產證面積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平均價格的80%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調查、登記、認定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回遷安置的需要組織編制舊城區改建項目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報市、縣城鄉規劃部門審定。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房屋預評估和產權調換用房等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

(二)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預評估市場平均價格;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預評估市場平均價格、產權調換房屋位置、戶型圖及交房條件等情況;

(四)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攤補助系數;

(五)過渡方式、期限,臨時安置用房標準,獎勵與補助標準;

(六)停產停業損失計算標準;

(七)簽約期限;

(八)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

市內七區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前,應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綜合平衡。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論證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本級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網站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在征詢公眾意見期間,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送達被征收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二十一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情況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組織修改。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財政、信訪等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門送達被征收人。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縣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監管,資金監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所需的調查登記、預評估、論證、聽證、鑒定、公告、公證、評估及其他與征收工作相關費用納入征收成本,根據工作需要撥付。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七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應當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類型、結構、樓層等;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差價結算方式;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

(六)停產、停業損失等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它約定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示范文本格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制作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的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新舊程度和配套設施、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體情況給予公攤補助。

公攤補助系數由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條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或未規定期限且使用時間未超過2年的臨時建筑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其房屋重置價乘以折舊系數評估確定。

折舊系數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批準年限的,以批準年限為基數確定;

(二)無批準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為基數確定。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市房屋征收部門每年應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由房地產估價師、城市規劃和法律等方面專家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在交付房屋時,結清差價款。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三十五條征收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購房;房屋承租人他處房屋已按規定面積標準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征收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已按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征收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征收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如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不結算差價,房屋征收部門可用被征收房屋補償費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用于安置原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征收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已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應實行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可用被征收房屋補償費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用于安置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家庭他處無住房且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補償后仍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家庭他處無住房且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調換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過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對難以支付差價款的家庭,其所調換的住房可以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應當就保障標準內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標準外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市場價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備支付能力且愿意購買時,可以按再次購買時的市場價格購買。

第三十九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過渡搬遷的,按一次性搬遷費的2倍計發。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尚未建成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過渡。對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過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被征收人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現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內約定過渡期限,并支付臨時安置費。

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6個月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實際期限計算。

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6層以下的為18個月,7層至11層的為24個月,12層至24層的為30個月,25層以上的為36個月。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具體標準由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并予以公布執行。

第四十條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或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規定標準為基數,增加臨時安置費:

1.逾期12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逾期第13個月起增加75%;

3.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個月起增加100%。

(二)對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或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規定標準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償:

1.逾期12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規定標準的50%計發;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逾期第13個月起按規定標準的75%計發;

3.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個月起按規定標準100%計發。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對前款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燃氣、供熱、空調、熱水器等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前款補償費用確定后,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受補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二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三條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內容包括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征收補償協議的事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確定的搬遷期限應不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人不明確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制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五條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持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六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八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實施,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房屋拆除安全負責。

第四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十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應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轉學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不得借故增加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負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三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四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2011年8月5日石家莊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實施的《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執行,但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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