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分七章共七十六條,包括總則、市場準入、食品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大部分內容是對《食品安全法》的進一步細化,還有一些條款是結合首都實際創設的新內容。
【解讀】
(一)明確了首都食品安全的指導思想和戰略目標。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未來首都食品安全工作的總體思路:確定預防為主和源頭控制的理念,嚴格市場準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控制力度,同時,積極推進安全食品供給體系的建設,更好地提升首都食品安全總體水平:一是嚴格市場準入,強化主體責任。提出以安全標準為基礎,以市場準入,以防控食品安全輸入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為重點,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政府監管體制,嚴格責任追究;二是構建“兩大體系”。即安全食品供給體系和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三是建設政府、企業、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的食品安全“五位一體”的工作格局;四是實行“產地要準出、銷地要準入、質量可溯源、風險可控制、責任可追究的全過程管理”。將過去以“監管控制”為主的工作思路轉變為“建設和監管控制”并重的管理思維。
(二)加強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明確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協調機構和有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將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績效管理評價考核體系。其中,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首次明確界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承擔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和組織綜合治理等5項職責。同時規定了發現轄區內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的具體措施要求。
(三)實施嚴格的食品市場準入制度。
1、按照業態類別對許可事項進行管理,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新修訂的《條例》針對特大型消費城市的特點,借鑒香港等地按行業類別發放食品牌照的經驗,將食品生產經營細化為食品生產、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雜店、食品貿易商、無店鋪食品經營者、商場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甜品店)、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鄉村民俗旅游戶、夜市餐飲服務、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等19種具體業態類別,按不同業態類別分別提出不同的許可要求,施行嚴格的市場準入。
2、提出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基本要求,明確地方標準的制定。條例規定,在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和要求。沒有國家標準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3、確立了區域協作機制,共建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為構建安全食品供給體系,保障首都食品安全,2012年3月,北京與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黑龍江、山東、河南等8個省區市政府簽署了《食品安全聯動協作機制備忘錄》,建立檢測互認、信息共享、案件協作等工作機制。以此為基礎,《條例》要求市政府與各相關省區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協查、問題食品處置、全程追溯、檢驗互認、技術協作等機制。鼓勵外埠優質食品進京銷售,支持京內外企業簽訂安全食品供應協議,推動進京食品生產基地提升組織化、標準化、規模化程度,形成安全可靠的食品供應體系。上述規定為區域協作機制奠定了法律基礎。
(四)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從業人員的責任。其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負責,必須履行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落實規章制度、配合監管部門檢查以及事故報告等6項職責。二是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一般性經營行為、食品委托生產、進貨查驗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責任、市場、廟會、展銷會開辦者及柜臺出租者義務,利用自動售貨機、互聯網、郵購、電視電話銷售食品,冷鏈貯存、運輸、銷售等多個方面,逐一明確了生產經營者的責任。三是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五)健全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一是有關部門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管理和保護;要求區縣人民政府在監測分析的基礎上,要加強產地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及時調整生產結構,有效控制有毒有害物質對安全生產的危害。二是規范食用農產品生產,特別是投入品使用,《條例》明確規定了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從事生產,按照規定正確、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三是規范農業投入品經營行為;對農藥經營者實行動態化目錄管理。由農業部門制定農藥經營者名錄及名錄管理辦法,準許名錄內的農藥經營者銷售農藥并建立退出機制。四是鼓勵農業標準化生產,鼓勵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建設食用農產品生產標準化基地,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對食用農產品生產實行全程質量安全控制。
(六)進一步完善了全程可追溯制度。
一是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歸集、共享、公布平臺并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報送信息,實現重點食品生產、收購、加工、存儲、運輸、銷售全過程安全信息可追溯。二是在農產品生產源頭,農業投入品經營者要建立經營記錄并保存2年以上。三是在生產加工環節,畜禽屠宰企業要建立穩定的貨源基地并記錄養殖信息,不得收購或屠宰加工無固定基地、無法追溯來源的動物產品。四是在流通環節,生產經營者要查驗記錄食品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
(七)加強信用監管,對構成犯罪者實行終身行業禁入。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臺,統一歸集、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二是將食品許可、日常監督及違法行為查處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依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狀況確定管理重點和頻次。三是對構成犯罪的嚴重失信者實行行業禁入。對單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自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八)創新和豐富了監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監督執法和應急反應能力。
《條例》在創新監管方式、豐富執法手段方面作了新的嘗試。在監管方式上,一是明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存在風險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體現了預防為主的理念。二是細化食品召回制度,有關部門對召回的不合格食品的銷毀或無害化處理實施監督,從制度上防止不合格食品二次回流市場。三是進一步強化了追溯制度。規定本市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歸集、共享、公布平臺,實現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過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在豐富執法手段上,一是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閉門等方式抗拒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檢查的行為,條例進行了規定并設立了罰則。二是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摻雜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明顯異常的,可以通過現場記錄,當事人確認的方式獲取證據,解決了取證難、執法成本高的問題。三是規定了嚴重違法行為現場公示懲戒制度,監管部門可以將嚴重違法者的名稱、違法事項和行政處理決定公示在生產經營場所,違法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毀或遮擋,客觀上加大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九)健全風險監測評估體系,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一是制定實施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二是由市食品辦組織協調工商、質監等部門在大型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物流配送中心以及重點生產企業派駐食品安全監察員,實施駐點監管。三是明確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和市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的4項基本職責,對食品安全標準缺失,但有證據表明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可以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參考依據。四是對經評估可能引起突發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監管部門可以采取責令暫停購進或銷售等臨時控制措施;必要時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
本市實行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要求食品安全管理部門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抽查監測結果、執法檢查情況等信息。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社會關注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應當及時公布相關情況。其中,本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風險評估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處理信息等由市食品辦統一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由有關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并向市食品辦通報。同時,要求監管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廣泛開展食品安全常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