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價局職工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工食堂管理,做好后勤服務工作,保證職工就餐質量及安全,結合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職工食堂及全體職工。
第二章 管理體系
第三條 黨政辦內設食堂管理員崗位,具體負責飯菜質量、食品安全、衛生狀況、就餐環境、采購成本控制、應急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四條 食堂實行原材料自購,由局食堂工作人員負責采購,食堂管理員負責購入菜品的驗收。
第三章 原材料采購
第五條 為了便于管理管理,原材料從大型連鎖超市采購,超市沒有的,按照質優價廉、服務及時可靠的原則優選供應商,并簽訂供貨協議,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原材料送達時,需由2人以上簽字驗收,確保食品安全。簽收單一式快車教育,第一聯食堂管理員留存、第二聯交財務科作為記賬憑證、第快車教育交供貨商作為結算憑證。
第七條 堅持按需采購的原則,定期盤點庫存,做好出入庫記錄。避免品種重復、數量積壓而導致過期失效。
第八條 黨政辦適時組織對供應商進行考察。考察工作由食堂管理員、黨政辦相關負責人、職工代表等組成考察小組負責;重點了解供貨商的實力,專業化程度,貨物來源,檢驗檢疫、價格、質量及其目前的供貨情況、衛生許可狀況等,并出具結論性意見。
第四章 廚房管理
第九條 由黨政辦組織定期開展衛生檢查,確保原材料衛生;確保廚房、大廳、餐桌等部位清潔;確保餐盤、碗筷等餐具潔凈。
第十條 加強對后廚人員個人衛生的檢查,包括后廚人員儀容儀表、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等內容。
第十一條 按照衛生、安全的要求,蔬菜全部上架,不直接落地;葷菜放進冰箱;實行生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
第十二條 食堂管理員應妥善保管好采購物品,確保衛生。做到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防污染。食材區域內不得使用化學滅鼠、殺蟲劑。
第五章 就餐管理
第十三條 早餐就餐時間為7:20-8:00,午餐就餐時間為12:00-12:40。用餐人員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在餐廳用餐,不得將飯菜帶至辦公室等其他地方就餐。
第十四條 用餐對象:單位干部職工(含臨聘人員)、退休人員(只含早餐)。
第十五條 提供就餐服務時,后廚人員應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穿戴好整潔的衣、帽、手套和口罩。開餐中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
第十六條 每周五確定下周菜譜。根據就餐人數,及時調整食材采購量,厲行節約。有外來辦事人員臨時就餐的,需提前與黨政辦聯系。
第十七條 全體職工應愛護公物,珍惜糧食,文明就餐,自覺維護就餐秩序。用餐結束后,將餐具放至指定地點。
第十八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滿意度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調整服務保障措施,提高滿意度。
第六章 對外接待
第十九條 單位來客接待原則上在食堂安排,實行提前報餐制,由接待經辦人填寫《外來用餐申請單》,報黨政辦負責人簽字認可并經局領導批準后交食堂管理員具體安排。
第二十條 報餐必須在上午9:30、下午15:30以前與黨政辦后勤負責人銜接,提前通知食堂準備。由于接待經辦人未按規定提前報餐而造成的誤餐,食堂概不負責;因此產生的一切外出接待費用,由接待經辦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一條 食堂管理員要對接待餐費單獨記賬,憑支出原始單據及《外來用餐申請單》向財務結算報賬。
第二十二條 接待標標準每人每餐30元,特殊情況黨政辦另做安排。
第七章 物資管理
第二十三 每日所購物品按品種、數量、單價逐一記賬,月末結算報賬,做到日清月結;次月上旬公布上月收支明細,接受廣大干部職工的監督。
第二十四 食堂灶具、餐具、電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統一由財務造冊登記,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除正常損耗外,清查有不足數目時需及時查明原因并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廚房物品、食堂餐具等供私人使用;
第二十六 購入的商品物資須填制《物品驗收入庫單》,食堂管理員對實物進行清點驗收后入庫保管,在入庫單上簽字確認,由財務收作采購報賬附件;月末由食堂管理員、后勤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三方一同對庫存實物進行盤點清查、核對帳目,發現誤差及時查明原因。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原材料采購時,由食堂管理員把好檢驗檢疫關,確保食材合格。主廚檢查菜的清洗、衛生質量狀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入下一步加工流程。
第二十八條 工作期間,應保持通風,嚴禁密閉。當日結束后,應關閉燃氣,關閉除冰箱外所有電源,保持通風。
第二十九條 局黨政辦負責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就餐后,出現身體不適人員占就餐人數5%以上的,及時就醫,并由國家衛生部門出具檢測報告。同時,將留樣送國家衛生部門檢驗,并確認是否是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如發生集體性疑是食物中毒,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章 費用管理
第三十條 按規定列支經費開支項目。食堂管理員須在每月28日前根據本月實際發生情況作出下月費用預算安排。
第三十一條 按程序及時報批費用。月末食堂管理員統計當月就餐人數、支出單據,由黨政辦負責人初審簽字后再交財務負責人審核,經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后,出納方可結算支付食堂費用。
第三十二條 食堂管理員對食堂收支賬目要按常規用餐、接待用餐、分開記賬。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黨政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