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東莞市正式對外印發《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并明確將于8月起正式實施。
1、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
根據東莞目前的環境來看,每天都會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個污水處理廠中產生,如果不進行無害化處理,將會給周邊環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隱患。根據新規,這些污泥的處置都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具體來說,污泥產生單位應當:
1、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
2、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3、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4、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5、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6、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污泥運輸禁設中轉儲存點
新規明確,為防止污泥處置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等,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均應當建立污泥管理臺賬。
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新規還指出:
1、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2、污泥處置單位要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3、污泥處置單位應當采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4、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并于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后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并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