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送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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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勞動者健康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方針、原則和機制】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一崗雙責,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并承擔監督檢查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生產監管專項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政府負責人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管理責任人,對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是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行使行政執法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八條【鄉鎮、街道、開發區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轄區安全生產的實際,配備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法對轄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
(二)對轄區內發現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謊報瞞報、遲報漏報事故情況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三)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四)負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并可以設置兼職安全員,進行日常安全巡查。
第九條【委托執法】縣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委托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執法。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組織的機構名稱及行政執法人員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應當依法設立,具有兩名以上取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在編工作人員,具備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案所需的裝備。
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每年應當至少培訓一次。
委托機關依法可以將下列權限實施委托執法:
(一)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規定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四)對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
(五)對適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
實施本條第(三)或第(四)或第(五)項的,必須在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委托機關備案。
第十條【工會權利】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他規章制度,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參與事故調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聽取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及時研究答復或者處理。
第十一條【全社會宣傳教育普遍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安全文化活動、安全常識普及活動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單位有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等的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鼓勵發展安全技術及產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以及先進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培育、發展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應急救援等安全產業。
第十三條【行業自律組織和中介服務機構】安全生產社會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咨詢、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評估、安全標準化考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咨詢、檢測檢驗等工作,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對其作出的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結果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社會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同時書面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社會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生產經營單位指定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服務。
第十四條【安全社區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安全社區建設工作的領導,把安全社區建設納入地方財政支持范圍,提供人、財、物等條件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安全社區建設工作,相對獨立的大型企業,建設企業主導型社區。
第十五條【表彰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事故發生、開展應急救援、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推動安全文化建設、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準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健全和實施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制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七)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九)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十)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
(十二)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三)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三同時”制度;
(十四)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五)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六) 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道路運輸、機械制造、城市地下經營、城市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廢棄處置及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少于一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一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少于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委托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主要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并組織貫徹執行;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主要技術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落實安全生產經費,淘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
(四)每月至少聽取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并督促安全培訓、事故防范、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五)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計劃,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六)負責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的監督;
(八)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九)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十)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負責落實事故處理決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條【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負有下列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每半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對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狀況組織檢查和檢測評價,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
(三)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和隱患數據庫,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監控,建立完善隱患排查臺賬;
(四)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理;
(五)定期召集本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并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督促執行事故處理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一條【分管其他專項工作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其他專項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在分管工作范圍內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向主要負責人匯報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
(二)負責分管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執行事故處理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主要技術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分管技術工作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協助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并組織貫徹執行;
(二)定期主持召開會議,組織協調處理涉及安全生產的設計、施工、工藝等技術問題,及時解決、排除事故隱患;
(三)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生產技術設備、裝備、設施、材料及工藝流程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參與本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制定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
(二)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并具體檢查督促實施;
(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定期組織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現場安全檢查;
(四)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任務;
(五)負責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六)督促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生產崗位安全檢查;
(七)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報告安全生產負責人督促落實整改,并將檢查整改情況記錄;
(八)發現有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指令從業人員暫停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九)參與由所在單位組織的事故調查,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四條【技術機構及工作人員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技術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制訂、修訂和審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工藝、標準和專項安全方案,并組織貫徹執行;
(二)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審查安全技術問題,研究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制訂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技術要求,研究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
(四)制訂危險源安全技術防控措施,事故隱患安全技術整改方案,并具體實施或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實施;
(五)參與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五條【崗位操作人員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崗位操作人員應當在崗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設備、設施、電氣的安全狀態良好,安全防護裝置有效;
(二)制定的安全措施、規章制度落實;
(三)所用的設備、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標準規定;
(四)作業場所以及周邊材料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范;
(五)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佩戴和使用;
(六)掌握操作要領、操作規程,能夠正確使用設備、設施。
崗位操作人員發現崗位安全隱患應當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決;對無法自行解決的隱患應當立即向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解決。
在當天生產活動結束后,崗位操作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作業場地、安全防護設施、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非生產時間發生事故。
第二十六條【從業人員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防范和應急措施,獲得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條例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行使前(四)(五)(六)款規定的權利而對其降低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從業人員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應急演練;
(三)檢查作業崗位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時報告;
(四)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報告和處置。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告知義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組織架構以及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預案、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內容。
對于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作業場所和生產、儲存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和標志、標識,并向從業人員發放告知卡,詳細標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
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商場、醫院、車站、碼頭、風景區、集貿市場、公共交通工具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張貼安全須知或者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等方式進行安全提示。
第二十九條【培訓義務】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市州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按國家規定的時限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或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檔案,記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情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從事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培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
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隱患排查】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負全部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登記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明確日常排查、崗位排查和專業排查的內容、范圍和責任,定期檢查安全生產狀況和職業病危害情況,實時錄入安全生產隱患上報、核查、整改、驗收、銷號等信息,錄入的信息應當準確、明晰,檢查整改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或一個建設周期。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經常性的隱患排查,做好每次現場排查記錄,對排查出的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對不能及時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限期消除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員安全的,應當采取停產、停業、撤出人員等現場處理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隱患整改情況和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安全監控】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交通運輸、民爆器材、特種設備、煙花爆竹、水利、電力、城市地下經營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重大工程等,應當建立安全實時視頻監控系統,對重點部位、重大危險源、重點設施設備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實時視頻監控,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析、事故征兆預警預報和信息報送等制度,定期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數據信息。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視頻監控系統信息應當接入生產建設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主管單位的視頻監控平臺,并與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公安部門的視頻監控中心實現互聯互通。
重大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加強視頻監控資料的檔案管理,所錄制的監控圖像必須真實、連續、可靠,確保施工過程可溯、可查。
第三十二條【“三同時”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員應當對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終身質量責任。
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安全評價管理】礦山、金屬冶煉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等依法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監理,并保留完整記錄。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預防效果進行評價,對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獲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注冊的,不再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但應當參加相應工作崗位的安全培訓。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組建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專業技術服務。
第三十五條【出租、承包及物業服務企業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查驗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產經營范圍和有關資質;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三)統一協調管理同一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多個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定期檢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或承租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或場所。
同一建筑物內的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協議承擔其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費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計入生產成本,由生產經營單位自提自用、專戶核算,專門用于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單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器材的配備、更新、維護、檢測和檢驗;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獎勵和應急救援演練;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及職業危害防治;
(五)安全和職業衛生評價;
(六)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支出。
財政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安全責任保險】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與加工、交通運輸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可以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等所需費用的支出;保險金用于賠償因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和第三方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以及事故搶險救援、調查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不再存繳風險抵押金。
第三十八條【標準化建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操作過程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安全生產標準化分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級。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應當與工傷保險費率掛鉤。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可以不再進行現狀評價。
第三十九條【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建立登記檔案,設立安全警示標識;登記檔案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名稱、位置、性質、檢測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響范圍、應急預案等。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進行實時監測,定期開展檢測、評估,確認重大危險源狀態,落實監控措施,并至少每半年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對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在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和危險物品輸送管道等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場所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風系統、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標志、標識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救援;
(三)根據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防泄漏、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宿和從事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
(五)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職工宿舍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統一管理;
(六)生產經營區域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七)國家安全生產標準或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條【經營場所安全要求】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三)按照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五)有關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六)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七)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前款規定的場所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暢通。
第四十二條【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要求】在賓館、飯店、商場、學校、醫院、幼兒園、旅游景點、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圖書館、集貿市場、集體宿舍、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設施、設備;
(二)不按標準設置備用電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六)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第四十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按照國家和本行政區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活動舉辦期間,承辦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協助。在人員相對聚集時,承辦單位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第四十四條【安全設施設備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其設備及相關安全設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過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二)電氣設備、線路安裝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三)有爆炸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四)對可能發生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五)對特種設備依法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六)國家安全生產標準或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