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5月21日修訂通過,自7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
新《條例》呈現了十五大亮點:
一、明確了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法律定位。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強調了全社會宣傳教育的普遍義務。
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學和就業培訓內容;新聞媒體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三、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四、提出了基層安監機構建設的明確要求。
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規定了物業機構的安全管理職責。
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設施及通道、地下車庫、化糞池、窨井、電梯、水暖等重點部位進行經常性檢查;對燃氣、供電等重要設施做好日常防護。
六、強調了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要求。
對人員密集的經營場所,從經營條件、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備、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及演練等方面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明確了人員密集場所的禁止行為。
七、對構成重大威脅的行業領域作出了特別規定。
規定了煤礦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和應當立即關閉的情形;規定了新建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不得予以項目核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和立即關閉的情形;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規劃布局、安全系統的配置、實施動火和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安全等作出了安全保障規定;對城市地下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場所安全要求、安全設施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八、強化了校園的安全管理責任。
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識教育,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要求除必要的教學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九、加強了城鄉規劃的安全保障責任。
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鎮人口密集區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倉庫;已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建成的上述項目,應當納入改造規劃,逐步遷出或者轉產。
十、完善了企業安全風險投入的保障機制。
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冶煉、交通運輸、機械制造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行業應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用可以安全生產費用中支出。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不再存繳風險抵押金。
十一、明確了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的具體要求。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重大工程等,應當建立安全實時視頻監控系統,對重點部位、重大危險源、重點設施設備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實時視頻監控,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析、事故征兆預警預報和信息報送等制度。
十二、建立了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對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及時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隱患,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十三、明確了發包出租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責任。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和應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或者場所。
十四、確立了事故責任劃分的法律規范。
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破壞事故現場,導致事故經過、原因和責任無法查明的,認定為該單位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明確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費用,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十五、完善了法律責任規定。
規定對重傷事故的罰款額度,對造成3人以下重傷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填補了對安全生產重傷事故無處罰依據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