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5年12月30日經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精神,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領域創制性立法的一大成果,填補了我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無法可依的長期空白。
《條例》以列舉的方式清晰界定農村集體資產范圍,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社會資助、捐助和財政直接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明確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權頒證制度。同時,將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上升為法律規范,具體辦法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條例》主要規范了以下七個方面內容:
1、確立資產經營基本方針
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經營管理、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實現保值增值。
2、規范資產運營基本要求
為了規范資產運營,《條例》設置了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制度,由其專門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登記和財務報賬、財務會計檔案保管等事務。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安全,維護成員經濟利益,明確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人員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對于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的舉債和出借集體資金,在表決前還須進行風險說明。
3、明確禁止債務擔保
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安全,維護成員經濟利益,明確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人員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同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款捐助或者向其攤派。
4、規范經營管理重大事項決策民主程序
為了規范資產運營,《條例》設置了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制度,由其專門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登記和財務報賬、財務會計檔案保管等事務。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安全,維護成員經濟利益,明確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人員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對于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的舉債和出借集體資金,在表決前還須進行風險說明。
5、建立債務風險防范機制
《條例》對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規定了相應的民主決策程序,特別是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的舉債和出借集體資金,在表決前還須進行風險說明。
6、總結我省近年經驗以規范財務管理制度
規范財務管理是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條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專用或者臨時賬戶開設、大額存款、會計委托代理、財務公開等作出具體制度規范;對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開展股份合作及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的實施方案,要先公示和征求意見,表決過程要由村社監會全程監督。
7、確立了股份合作和產權交易的原則制度
在股份合作上,《條例》明確了股份合作的原則與類型,規范了股份合作改造程序,規定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程序,并對股權權能、股權流轉、收益分配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入市等作出明確規定。在產權交易上,明確了產權交易的條件與范圍,規范了產權交易管理,建立了資產評估制度,并對資產評估情形、評估委托程序、評估結果異議處理作了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