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社會資助、捐助和財政直接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明確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權頒證制度。
資產運營更規范
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制度設計更超前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為集體資產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相關解讀
4187.9億元
9.7%
比上年
集體經濟總收入362.4億元
比上年
6.5%
村級集體收入來源更趨穩定、安全和持續,集體經濟總收入中,資源發包、物業租賃、投資收益等經營性收入合計197億元
54.4%
上級專項撥款
及補助收入
101.8億元
28.1%
其他收入
63.6億元
17.5%
全省農村集體
經濟總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