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深圳首次提出“深圳質量”概念以來,“質量引領”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自覺追求,而深圳還將進一步動用特區立法權將深圳質量的建設納入法制軌道。記者昨日獲悉,九易其稿的《深圳經濟特區質量促進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即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為提高立法質量,市人大常委會24日在其官網(http://www.szrd.gov.cn/)公布這部近萬字的法規草案全文,向社會各方面征求立法意見。
建立深圳質量指數并納入地方統計
《條例》草案共有90項條款,其中用了六個章節,分別從經濟質量、社會質量、城市質量、文化質量、生態質量和政府服務質量等六個方面細化了“深圳質量”的內涵,主要是總結和提升了深圳近年來探索推進質量型增長、內涵式發展的實踐做法。
為了由“虛”入“實”,《條例》草案專章提出了一系列深圳質量建設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深圳質量大數據平臺并實現互聯互通;完善以市長質量獎為重點的質量獎勵制度,每年對取得突出成效的組織、項目給予獎勵;建立和完善深圳質量指數,將核心指標納入地方統計,建立測評和發布制度;建立深圳質量發展報告制度,分析深圳質量發展現狀、問題,研究對策,提出建議并定期發布;建立涉及所有信用信息類別、覆蓋全部信用主體的統一信用信息網絡平臺,強化對信用主體的信用監管,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質量問題發現和處理的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質量問題的投訴處理、跟蹤評價、社會公示、全民參與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和企業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建立質量管理高層次人才隊伍。
建立深圳標準六大制度
保障措施中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質量和標準的關系,強化了“促進深圳質量應當以國際一流標準為標桿”的理念。《條例》草案提出,發展檢驗檢測、認證、測評、咨詢、培訓及質量保險等服務,構建支撐深圳質量深圳標準建設的技術服務體系。加強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國際先進、國內一流的質量、標準、計量等科技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加強標準研究服務機構建設,提升標準研究和服務能力,推進檢驗檢測認證結果的政府采信和國際互認,提高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計量等集成配套服務能力。
為完善深圳標準工作體系,《條例》草案提出建立六大制度,即深圳團體標準管理制度、深圳標準自我聲明和公開制度、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制度、深圳標準認證制度、深圳標準標識制度和深圳標準監督檢查制度,實現標準、質量、品牌、信譽相銜接以及政府、社會組織、技術機構和消費者相銜接的質量促進工作體系。
亂用深圳標準標識將被重罰
“深圳標準”一旦形成便要嚴格執行并且不能亂用其標識。《條例》草案規定,產品、建設工程或者經營性服務獲得深圳標準認證后不符合深圳標準要求而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將處五萬至二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被撤銷認證證書。而如果是未經深圳標準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將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