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戶口是公民身份的一種標志,是國家統計人口的重要渠道之一。有戶口才能辦到居民身份證,房產證,結婚證等。民間對于沒有戶口的人通常稱作黑式人口。我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
湖北省戶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的戶口性質,以及地方城鎮戶口、藍印戶口、自理口糧戶口、農場商品糧戶口等各類戶口類型,統稱為“湖北居民戶口”。每個公民只能在實際居住地登記一個居民戶口。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戶口登記和戶口遷移進行統一管理。對進入城鎮落戶的農民,在就業、住房、子女入學、參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一視同仁。辦理戶口,只限收取工本費,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等其他費用,嚴禁有關部門借機收取相關費用。
二、取消進城人口計劃指標管理,實行戶口遷移條件準入制度。戶口準入的基本條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對穩定的職業或合法的生活來源。武漢市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及綜合承受能力,按照2006年前逐步放開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實行有利于吸引資金和人才的城市戶口遷移政策。1、凡到我省工作的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職稱或高級職業資格以上的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親屬可在城市居住地入戶。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畢業生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或被城鎮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招(聘)用且工作兩年以上的,本人可在所在城市落戶。在城市落戶的本科以上學歷或中高級科技人員到貧困地區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戶口。2、公民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達到一定規模的,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可在當地申報入戶。外商、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城鎮投資、興辦實業達到一定規模的,可照顧其一定數量的親屬在當地落戶。 3、在城市自建房屋或購買成套商品房達一定標準,具有合法產權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在當地申報入戶。4、經組織、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調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職業技能)、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或按照國家政策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或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或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高級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學歷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準予在常住地申報居民戶口。
四、放寬對申請遷入城市投靠親屬的條件限制。未成年子女,不受條件限制,可自愿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落戶。屬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齡、婚齡限制;屬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經有關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后準予落戶。非婚生育、被遺棄的嬰兒憑有關部門證明;孤寡老人或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經公證部門公證,可在近親屬戶口所在地辦理入戶手續。
五、改革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移辦法。凡考取我省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學生,入學時可根據本人意愿選擇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等畢業后,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將戶口由原籍遷至其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學生在校期間,由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暫住人口實行登記管理,不辦理暫住證。我省就讀于省外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的學生或外省來我省大、中專院校(含技校)就讀的學生,入學時的戶口遷移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六、認真解決戶口待定人員的戶口問題。對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件的人員,凡符合現行遷移政策規定的,經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核實后,準予落戶。不符合現行遷移條件的,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予以恢復其戶口。對遺失戶口遷移證件的人員,經原證件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并補發后,再到遷入地辦理落戶手續。對因長期外出戶口被注銷,現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員,應予以在原籍恢復戶口。符合現行遷移條件的,恢復戶口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