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將黨章中黨員享有的“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的權利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這些規定使黨員更加明確如何正確行使發表意見權,更有利于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團結一致為黨的事業而奮斗。這些明確具體的規定,不僅有助于保障黨員的基本權利,更重要的意義還在于,它是發展黨內民主、集中全黨智慧,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需要。
建設有*的是一項嶄新的偉大事業,馬克思沒有講過,我們的前人沒有做過,其他沒有干過,任務光榮而艱巨。這就要求我們充分發揮全黨、全國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完成這一歷史偉業。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充分發展黨內民主。事實表明,只有鼓勵和保護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對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展開襟懷坦白的討論,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組織地、負責地、自由地在黨報黨刊上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才能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創造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才能把全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調動起來,把全黨的智慧集中起來,把全黨的意志凝聚起來,使廣大黨員以主人翁的姿態投身黨的宏偉事業,形成推進的磅礴力量。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大力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這是關系中國興衰成敗、關系中華民族前途命運、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略課題。只有不斷解決好這一課題,才能保證我們黨在建設有的歷史進程中始終成為堅強的領導核心。黨的方針政策的正確和理論的創新是黨的執政能力的直接體現。沒有革命的理論便沒有革命的行動,沒有正確的政策便沒有事業的成功。我們黨要在機遇和挑戰并存的國內外條件下,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繼續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面對這樣的形勢和任務,黨的科學的理論和正確的政策,對于中國的現在和未來,進而對于世界的現在和未來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科學的理論和正確的政策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只能從實踐中來,從群眾中來。鼓勵和保護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鼓勵和保護黨員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正是正確的政策和科學的理論產生的源泉,也是發現真理、完善真理的動力。只有每個黨員在黨的會議上暢所欲言、直抒己見;在黨報黨刊上發表見解、修正謬誤,積極地參加到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中來,才能把蘊藏在黨員中的聰明才智真正提煉、升華為具有實際價值的政策和具有指導作用的理論,才能使黨的政策和理論真正深入人心,為廣大黨員群眾真正地接受,并成為自覺的行動,也才能使我們黨的執政地位不斷鞏固、執政能力不斷提高。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同時還規定,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這既是每個黨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也是黨組織對黨員的紀律要求。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集中代表了黨的理論觀點、政治主張和治黨治國、處理對內對外關系的基本方略。它是集中了全黨的智慧、總結黨的歷史上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時代特點和新時期的新鮮經驗,經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被寫入黨章,成為黨的行動指南的科學論斷。每個黨員都必須身體力行、堅決實踐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而不應當有任何的動搖和違反。我們黨的組織原則就是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每個黨員的本分,也是檢驗黨員黨性的標準。因此,黨員無論是在黨的會議上發表意見,還是在黨報黨刊上展開討論,都必須遵循黨的組織原則、自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與黨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鼓勵黨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講真話。從黨的中央委員會到每一個支部,從領導機關的決策到在黨的會議和黨的報刊上參加政策問題的討論,從黨內選舉到對領導干部進行評議、監督,都要充分發揚民主。”組織黨員就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進行討論是黨內政治生活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應當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為了使黨員享有的參加討論權能夠落到實處,《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下級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積極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有關黨組織應當對討論的時間、方式、內容等提出計劃并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有關的黨員,以使黨員對有關問題有所思考、有所準備,能夠積極參與討論并充分發表意見。對于討論的意見要注意記錄和整理,還可根據需要將有關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還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通過討論,可以形成貫徹落實的具體辦法,或者提出加強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制度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以使中央的方針政策得到更好的貫徹落實。
保障黨員的參加會議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權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六條對黨章規定的這項權利作了細化,明確規定了黨員參加的有關會議的范圍是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有權閱讀的黨內文件是按照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并明確規定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務必深刻認識保障黨員參會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權的重要意義,切實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有關規定。
參會權、閱讀文件權是黨員知情權的重要內容。黨員不能充分行使知情權是黨員權利行使和保障當中一個突出問題。比如,一些農村和城市社區無職黨員、外出務工流動黨員和企業下崗黨員長期不能參加黨的會議、了解黨的政策,成為“聽不到黨的聲音、感受不到黨的溫暖、感覺不到黨的存在”的“名譽黨員”,嚴重影響了黨員其他各項權利的行使。黨員接受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有利于進一步增強民主意識,更好地行使黨員權利。
知情權是黨員各項政治權利的基礎。黨員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實現這些權利的途徑和必要的限制,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做到既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又不違背作為一名黨員應該履行的義務,才能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出現“無權”,又不會“濫權”。黨員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等都是黨員行使知情權的重要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召開有關會議進行決策和部署是黨的領導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黨內各項事務的決策和部署最終又體現在黨內有關的文件當中。因此,黨員的參會權和閱讀文件權是黨員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的重要權利,更進一步說,這是黨員知情權的重要方面。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必須“使黨員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知情是參與的基礎,只有充分的知情才會有正確的參與,也才會有全黨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接受教育和培訓是提高黨員自身素質的重要途徑,是黨員實現有效政治參與和充分行使黨員權利的前提。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文化知識的不斷發展,隨著黨員隊伍整體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黨的各項決策和部署越來越規范和科學,黨的執政能力顯著提高。但我們也要看到,形勢喜人,形勢也逼人。面臨日新月異的國際國內形勢,要真正做到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們黨需要不斷加強執政能力建設,切實解決前進道路上的各種困難和問題。黨的執政能力,具體到每個黨員來說,就是黨員有效的政治參與能力和做好本職工作的能力。只有每個黨員都積極投身到黨的事業當中,也只有黨員具有相應的素質和能力,才有可能形成合力,整體上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當前,全體黨員正積極投身于的偉大實踐,非常需要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才能保證黨員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避免在轟轟烈烈的建設浪潮當中迷失和動搖;同時,這個偉大實踐也非常需要黨員具備全面的能力和素質,需要各種各樣的知識和技能,要求黨員要不斷更新知識儲備,充實適應新形勢的知識。從黨員個人發展的角度來說,每個黨員都有追求更好前途的需要,都有進步、發展的良好愿望,黨員本人有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權利,黨組織有義務為黨員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切實的支持。
黨組織要積極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會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權的實現。保障黨員的參會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最重要的是要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將各項保障措施落實到位。首先,要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的黨員。其次,黨組織要為黨員閱讀文件提供必要的條件,對于無法直接閱讀黨內文件的黨員,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的精神。第三,各種重要會議召開后,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黨員傳達、通報會議精神,還要及時通報黨組織作出的決議和決定。第四,黨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此外,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新的方式和途徑,使黨員參會權、閱讀權和接受教育、培訓權能夠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保障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帶動作用。發展黨內民主,必須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黨員行使建議和倡議權,是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方面,是反映黨員意愿、保障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重要手段。黨章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黨員有權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進一步規定,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賦予黨員建議和倡議權,是我們黨發揚黨內民主,集思廣益的一種有效形式,也是黨員切實實現黨的宗旨的具體行動。
首先,保障好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是落實黨的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和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內容。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是黨的智慧之源。黨的建設的實踐表明,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發動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全體黨員和黨員干部有一份熱,發一份光,形成集體智慧,黨的事業才能歷經八十余年而不斷發展壯大,并始終充滿生機與活力,才能面臨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形勢而應對自如,并始終堅持正確的前進方向。因此,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是黨的事業發展的內在的必然的要求,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只有保障好黨員的民主權利,廣開言路,開闊思路,充分聽取廣大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我們的黨內民主制度才能有一個廣泛而堅實的基礎,才能使黨內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黨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其次,保障好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是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必然要求。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極其宏偉艱巨的事業,只有實現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才能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集中全黨智慧,保證黨的決策的正確和有效實施,增強黨的紀律和戰斗力,使我們的事業順利前進。保障黨員積極、正確行使建議和倡議權,有利于黨組織準確及時地了解和掌握黨員的真實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們黨集思廣益,不斷改進工作。
再次,保障好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需要。不斷發展的執政實踐,要求我們黨必須加強執政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搞好黨的建設,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關鍵。切實保障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等民主權利,不斷提高健全黨內民主、維護黨員民主權利的能力,把黨內民主建設不斷推向前進,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需要。只有抓住推進黨內民主建設這個關鍵,不斷提高健全黨內民主、維護黨員民主權利的能力,黨內民主的發展才會有可靠的組織保證和正確的方向,黨的執政能力的提高才能落到實處,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才能不斷增強,黨才能始終成為事業的領導核心。
切實保障好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需要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共同努力。每個黨員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按照黨章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的規定,正確行使權利。既要積極參與黨內事務,探索和思考黨的工作的成敗得失,最大限度地發揮主觀能動性,提出科學的、合乎客觀規律的建議和倡議,為黨的事業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又要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遵守黨的紀律,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杜絕一切違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的言論,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黨的各級組織要充分重視保障黨員建議和倡議權的正常行使,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于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采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對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還要給予表揚或者獎勵。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黨員提出建議和倡議的積極性,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才能真正成為黨的不竭的智慧之源。黨組織要廣開言路,建立健全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制度和程序。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是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徑。正確決策是各項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必須不斷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應當重視和支持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于壓制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限制和阻撓黨員行使建議和倡議權等侵害黨員民主權利的行為,要依照黨的紀律嚴肅處理。
保障黨員的批評權,揭發、檢舉權和提出處分、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權
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就曾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也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對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提出批評。”“對于犯了嚴重錯誤拒不改正或不稱職的干部,黨員有權建議罷免或調換。”《準則》第九部分“同錯誤傾向和壞人壞事作斗爭”中還規定了:“對于錯誤傾向和壞人壞事,采取明哲保身的自由主義態度,不制止,不爭辯,不斗爭,躲閃回避,就是放棄了共產黨員的戰斗責任,就是缺乏黨性的表現。”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更是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在以后歷次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中,始終堅持了以上規定。《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更加明確具體地規定了黨員應當如何正確行使批評權等民主權利以及黨的各級組織和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采取哪些措施切實保障黨員能夠正常行使這些權利。
鄧小平同志曾指出:“不犯錯誤的黨,不犯錯誤的人,不犯錯誤的領導是沒有的,問題在于及時總結經驗,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精神檢查工作。這樣,就可以不使小錯誤發展為大錯誤,或路線性的錯誤;就可以使黨員和干部從正確經驗中受到教育,也可以把錯誤變成肥料,將壞事變成好事。”中國共產黨建黨八十多年的歷史證明,什么時候黨內能夠正常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黨員能夠勇于與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抵制和反對黨內的不正之風,就能夠促進黨的作風建設,形成好的風氣,黨的事業就能夠興旺發達。因此,黨員應當進一步提高對正確行使批評權,揭發、檢舉權,要求處分權和要求罷免或者撤換權等民主權利的重要性的認識,各級黨組織、各級黨的領導干部要積極地為黨員正常行使這些權利創造條件。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行使批評權,行使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違法違紀事實的權利,行使要求黨組織處分違法違紀黨員的權利,行使對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干部提出罷免或者撤換的權利。同時還規定了,黨員在行使以上權利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這些規定,對黨章的有關規定做了進一步的細化,使黨員更加明確應當如何正確行使這些權利。廣大黨員要以對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按照《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規定行使好這些權利。同時,為了切實保障黨員享有的上述權利能夠落到實處,《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九條還規定了,黨組織應當采取哪些措施,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的積極性。黨組織還要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更好地保護揭發、檢舉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打擊報復揭發、檢舉人的,要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條例中的這些規定,進一步證明了中國共產黨一貫重視發展黨內民主,將發展黨內民主視為黨的生命,昭示了中國共產黨敢于正視存在的問題、勇于修正錯誤的巨大勇氣。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指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是時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也指出:“鼓勵和保護黨員講真話、講心里話。”全體黨員要從進一步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高度來認識正確行使批評權等民主權利的重要性,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來認識保障黨員正常行使這些民主權利的重要性。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各級組織在加強自身建設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在許多方面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比如,在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條件下長期執政,一些黨的組織缺乏戰斗力,一些黨組織的領導方式不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一些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嚴重脫離群眾,理想信念動搖,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一些黨員領導干部依法執政能力不強,素質不高、能力平庸、政績平平,等等。要使這些問題得到解決,要使黨內存在的腐敗問題得到有效遏制,都要求黨員積極地、正確地行使批評權等民主權利,要求每個黨員特別是黨的各級領導干部都要無一例外地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切實保障黨員正常行使批評權等民主權利。只有黨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確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斗爭,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才能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才能真正貫徹落實從嚴治黨方針,切實加強黨內監督;才能在黨內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才能進一步增強黨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的能力;才能永保黨的純潔性與先進性;才能真正使黨的執政能力得到提高,保證我們黨在的歷史進程中始終成為堅強的領導核心。
保障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有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這是對保障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明確規定。我們黨是用先進理論武裝起來,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切實保障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于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增強黨的生機活力,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就曾規定,黨員享有“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也規定:“發揚黨內民主,首先要允許黨員發表不同的意見,對問題進行充分的討論,真正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討論重大問題,要讓大家暢所欲言,各抒己見。討論中發生了分歧,既要認真考慮少數人的意見,又不可議而不決,耽誤工作。”《準則》第八部分“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中還規定了:“選舉要充分發揚民主,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不得規定必須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要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利,使選舉流于形式,妨礙選舉人體現自己意志的現象。”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第四條更是明確規定了“黨員享有下列權利: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在以后歷次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中,始終堅持了關于保障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黨員應當如何正確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同時《條例》還規定了保障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具體措施和有關責任等問題。
保證黨員充分行使表決權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必然要求。黨的組織制度明確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黨的各級組織如何結合各自黨建工作實際,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討論決定問題,特別是決定重要問題時充分發揚民主、保證決策科學是一個日益重要的問題。
黨組織在作出決策時,要注意征求和聽取多數黨員的意見。其中討論決定“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干部推薦、任免、調動和獎懲;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發展新黨員;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等重要問題時,要進行表決。另外,黨組織對于少數人發表的意見也應予以重視,對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
保障黨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關鍵在于選舉是否能夠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根據黨章第十一條的規定,選舉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提出,要“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適當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范圍和比例”,要“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范圍”。了解候選人情況是保證黨員有效行使選舉權的前提。黨員只有在對候選人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情況有一個比較全面了解的情況下,才能作出正確選擇。反之,選舉權的行使就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或者隨意性,甚至流于形式。一般說來,黨組織推薦的候選人應當是各個方面都比較優秀的,但也不排除組織了解情況不夠全面或者因其他種種原因,候選人也可能并不適當。因此,如果黨員認為黨組織提出或者推薦的候選人不符合當選的條件或者不合適,仍可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其他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黨員也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為了使黨員真正自主行使選舉權,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追查黨員的投票意向,只有這樣,才能使黨員在行使選舉權時沒有不必要的顧慮。
選舉是黨內生活中的大事。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關鍵是把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好,提高領導班子的領導能力和領導水平。而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是通過黨員或代表選舉產生的,因此,保障黨員行使好選舉權,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的干部選拔到黨的各級組織的領導崗位上非常重要。《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還提出,要“大力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特別要培養選拔勝任重要崗位的年輕干部”。黨員通過行使選舉權,將自己認為最優秀的黨員推選為黨的代表或者選舉為黨組織的領導干部,這是黨員參與黨內事務和活動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方式,可以更好地調動黨員參與黨內生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黨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保障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權
黨章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這是黨員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一條對此進行了重申,并且還對如何行使這項權利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對因有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行為的黨員給予黨紀處分,是我們黨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由黨組織對黨員作出各種鑒定,也是對黨員進行監督的方法和手段。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是非常嚴肅的事情,處理得好,既是對本人的挽救,又是對其他黨員群眾的教育;處理得不好,就可能對該黨員的政治前途和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時也可能對其親人和其他黨員群眾產生不利影響,甚至會損害我們黨的威信和形象。同樣,給黨員作出鑒定也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鑒定作得是否客觀、公正、準確,對黨員個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因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必須堅持審慎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尤其要聽取并重視受處分黨員或者被鑒定黨員的意見,從而使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鑒定做到客觀、公正、準確。
保障黨員申辯、作證和辯護權是發揚黨內民主,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重要途徑和保障黨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允許本人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為其作證和辯護,就是黨員本人以及其他為其作證和辯護的黨員根據事實和黨章、其他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法律,陳述其理由并對黨組織認定的事實、定性和處理等予以申辯和提供證言的活動。實行申辯和辯護制度,既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對立統一規律”這一科學世界觀、方法論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中的具體運用和體現,也是總結歷史經驗的結果。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同樣是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結果。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允許本人參加和進行申辯,允許其他黨員為其作證和辯護,這為黨組織客觀地了解事實真相,作出正確的處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通過申辯、作證和辯護,黨組織可以全面聽取、了解有關情況,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保障收集證據的真實性,做到“兼聽則明”。同時,黨員也有機會對證據提出質疑并實事求是地申訴自己的理由,使其能夠有效地影響處理結果,從而可以促使和保障黨員充分提出其主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這也是對權力的一種監督和制約,有利于防止有關人員的主觀性、片面性,避免和減少錯誤。
按照黨章第四十條第一款“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的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是指在黨的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當然,對于按照其他規定程序給予黨員黨紀處分時,按照規定本人也可以為自己申辯,其他黨員也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這里的“其他黨員”,不僅僅限于與受處分黨員或者被鑒定黨員在同一支部的黨員,還應包括不在同一支部但對受處分黨員或者被鑒定黨員比較了解的其他黨員。
黨員按照規定進行申辯、作證和辯護,是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的必要程序,任何黨組織都不能忽視這個程序,更無權剝奪受處分黨員的這項權利,否則就構成對黨員權利的嚴重侵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因為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而對該黨員加重處分或者作出對其不利的鑒定,更不能對黨員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
黨員享有申辯、作證和辯護權,但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作偽證或者包庇他人的,應當受到追究。對此,《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包庇犯罪分子,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包庇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包庇有嚴重違紀行為應受紀律處分人員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保障黨員的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
黨章第四條第七項規定了黨員享有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即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中國共產黨是有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干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黨的決議和政策是黨的意志和政治主張的集中體現,也是黨對國家和社會實施領導的重要方式。按照“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規定,每個黨員都應當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這是對黨員政治紀律的基本要求。黨員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維護中央權威,嚴肅黨的紀律,保證政令暢通,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基本前提,也是黨員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這里的“黨的決議和政策”,是由黨的中央組織和黨的地方組織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的。其中,屬于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必須由黨的委員會“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為了使黨的決議和政策真實反映廣大黨員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求黨組織在決議和政策作出前,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黨章第十六條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對于重要的決議和政策,黨組織在作出前,還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征詢黨員意見。同時,由于黨的決議和政策是黨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作出的,它只能反映黨組織及其所在黨員的整體意志和主張,難以體現具有不同情況和鮮明特點的每個黨員的所有意志。因此,作為一個擁有6800多萬黨員的執政大黨,其中有的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在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的前提下,規定黨員有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是發揚黨內民主的具體要求和體現,是對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反映制度”的要求的貫徹落實,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也是黨員履行黨內監督方面責任和權利的重要方面。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并可以向有關黨組織反映,充分反映了我們黨是一個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錯誤,善于總結經驗、不斷提高自己的黨,體現了一個執政大黨的開明和民主、成熟與包容。這對于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強黨的生機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也可以在黨的會議上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對于黨員反映的不同意見,有關黨組織首先要認真聽取,無論其反映的意見是否正確、合理,只要該黨員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黨組織就不得對其歧視,更不得對其進行追究。對于經過實踐證明黨員反映的意見是正確合理的,黨組織要予以采納,并積極采取措施修正已經作出的決議和政策;對于黨員所反映的意見合理但一時難以做到的,黨組織要給該黨員以必要的說明;對于持有錯誤意見的黨員,黨組織應當對其進行幫助、教育。黨組織要建立有效機制,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環境,鼓勵和保護黨員講真話、講心里話,保證黨員的不同意見及時反映給黨的各級組織,以進一步將我們的傳家寶、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中“最根本的東西”即群眾路線貫徹執行好,不斷改進和完善黨的決策機制,確保黨的決議和政策集中廣大黨員的智慧,充分反映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呼聲。
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行黨的決定,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等,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黨員反映不同意見時,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果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果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保障黨員的請求權、申訴和控告權
黨章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黨員享有“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規定:“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我們黨是一個擁有6800多萬黨員的大黨。黨組織的戰斗力和創造力來源于黨的凝聚力,只有每個黨員對黨的事業的認同和忠誠,同心同德地去實踐黨的目標,才能使黨煥發出蓬勃的生機和旺盛的活力。但是,6800多萬黨員分別生活、工作、學習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行業,又在不同的黨組織中參加黨的活動,接受黨的教育并承擔黨交給的工作。因此,黨組織如何正確處理與黨員個人的關系,妥善解決可能發生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既是保障黨員基本權利的需要,也是增強黨的凝聚力的需要。
黨員向黨組織提出幫助解決重要問題的請求權,是黨員的一項基本權利。保障這項權利的實現,是有關黨組織的責任。每一位黨員,首先是中國工人階級、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先鋒隊的一個成員,同時,又是一個普通的社會成員。作為先鋒隊成員的黨員,應當時時刻刻牢記自己的政治誓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黨的事業而努力奮斗。而作為普通社會成員的共產黨員,又有各自的工作崗位、生活和家庭環境。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沒有也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絕大多數問題依靠黨員自身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去解決。如果黨員遇到重要問題自身不能解決的,可以向黨組織提出幫助解決的請求,黨組織要及時受理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保障黨員的這項權利,不僅體現了黨的溫暖、黨的各級組織對黨員的關心和愛護,更重要的在于有利于充分調動每個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黨的凝聚力。
我們黨是一個具有嚴密組織紀律、組織形式和團結統一的政治集團。黨的團結統一和堅強有力來源于黨內既有鐵的紀律,又有民主與監督。每個黨員自覺接受紀律約束的同時,又可以平等地、自由地為自己或他人主張權利、發表不同意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還規定了“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保障黨員的申訴權和提出意見權,不僅可以保證黨組織執行黨的紀律的客觀和公正,使黨的紀律能夠為廣大黨員自覺地接受,更重要的是它還體現了現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便于黨員對黨組織的監督,從而促進黨更加團結統一,更加堅強有力。對于長期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一方面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克服黨內存在的紀律松弛和軟弱渙散的現象,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另一方面,更要注重發展黨內民主,開展黨內監督。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樣,“黨內缺乏民主空氣,開展批評就沒有環境和氛圍,人們就會有種種顧慮,就不可能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而沒有真正的黨內批評,黨內監督就會大打折扣,甚至會完全流于形式。”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干部在黨內生活中樹立了民主觀念,養成了民主習慣,培養了民主作風,形成了民主傳統,就會以身作則、言傳身教,把黨內民主的經驗、作風和傳統帶到各自的工作崗位,進一步促進黨內生活的民主化、正常化。黨員正確行使申訴權和提出意見權正是促進黨組織不斷糾正錯誤、統一思想認識,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因此,各級黨組織都應當對保障黨員的這項權利給予足夠的重視。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還規定“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的合法權益包括范圍很廣。作為普通公民,黨員擁有與其他公民同樣的憲法權利、民事權利等應當由國家保護的權利,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主張,并由相應的國家機關予以糾正。如果黨員享有的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受到侵害而提出控告時,有關黨組織要按規定及時處理。回顧建黨八十多年的歷史,我們黨之所以有戰斗力、有凝聚力,就在于我們黨有勇氣、有能力糾正各級黨組織存在的問題和錯誤。對于黨員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控告,黨內有相應的機制和制度來進行處理,從而保障被侵權黨員依法享有的權利。有關黨組織要重視正確處理黨員提出的請求、控告和申訴。只有各級黨組織切實負起責任,才能真正把黨建設好,才能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
為了切實保障黨員請求權的實現,《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黨組織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說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說服教育。”在實際工作中,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黨組織應當及時受理并認真研究,根據不同情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作出必要的說明,切實保護黨員的請求權。
為了切實保障黨員的申訴和控告權,《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四條還對黨組織應如何正確處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黨組織應當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切實保護控告人的權利,嚴禁將控告材料和控告人的情況泄露給被控告人,發現有對控告人進行歧視、刁難、壓制或者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行為的,要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對于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不得扣壓,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復查。按照我們黨一貫堅持的“有錯必糾”的原則,對于經復議、復查或者審查決定,已經全部或者部分糾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以切實保障申訴人的正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