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海域地震活動監測預測能力;完善群測群防工作機制;規范抗震設防要求;做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細化地震應急措施……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近日批準了《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其中明確,多部門對已建成的學校、養老院、殘疾人托養中心、醫院、大型商業設施、大型文體場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抗震性能普查。
●完善群測群防機制
據介紹,大連市處于我國東部最活躍的郯廬地震帶上,地質構造復雜,歷史上曾發生五次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連續多年被國家列為地震重點危險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之一。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和修訂完善,有必要根據大連市實際,制定一部具體規范大連市防震減災工作、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分為總則、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三十條。
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防震減災工作管理體制,是促進防震減災事業全面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織保障。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屋、交通、民政、教育、衛生、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防震減災相關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做好防震減災相關工作。”
關于加強海域地震活動監測預測能力方面,條例第九條規定,“市及區(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域地震活動的監測預測工作,推進海島地震監測臺站建設,提高海域地震活動監測預測能力。”
地震災害群測群防工作是相對于重點地震災害專門性防治而言的,通過群測群防能夠及時捕捉地震災害前兆,迅速發現險情,及時預警自救。實踐證明,開展地震災害群測群防工作是減少人員傷亡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條例在固化大連市目前群測群防工作成熟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群測群防工作機制。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工作,加大對群測群防所需設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提高群測群防水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防震減災助理員,負責地震宏觀異常觀測、地震災情速報、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學校、社區和企業事業單位防震減災聯絡員,負責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和工作聯絡。”“市及區(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助理員、聯絡員的指導和培訓。”
●普查建筑物抗震性
建(構)筑物的抗震設防是防震減災工作的核心。嚴格規范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以及項目審批,能夠從根本上減輕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
為此,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不予批準或者核準。”
對既有建(構)筑物進行抗震性能普查并有針對性地加固,對于地震災害的預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地震、城鄉建設、國土房屋、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對已建成的學校、養老院、殘疾人托養中心、醫院、大型商業設施、大型文體場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抗震性能普查;發現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責令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是在地震等突發災害事件發生后應急狀態下,供居民緊急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做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是提高城市綜合防災能力,應對突發性災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城市廣場、體育場館、綠地、公園、學校操場等室內外公共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并向社會公布。”“鼓勵全社會參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和管理。”“市及區(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細化地震應急措施
為保障地震應急工作快速、高效、協調、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大連市地震應急預案》,條例細化了相關地震應急措施。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地震預報意見發布后,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正確引導社會輿情,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采取以下緊急措施:根據震情發展,向社會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責成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以及次生災害源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立即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安全防范、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搶險救災準備工作;責令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及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和避險技能宣傳;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其他地震應急措施。”
另外,條例在防震減災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了防震減災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機制與檢查事項。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防震減災規劃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與管理、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和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培訓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