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4月29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5月25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自7月28日起施行。
我市處于我國東部最活躍的郯廬地震帶上,地質構造復雜,多年被國家列為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之一。制定一部具體規范我市防震減災工作、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對于依法推進我市防震減災事業全面發展,提高防震減災綜合能力和水平,減少地震災害可能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分為總則、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三十條。《條例》規定的內容十分豐富,有許多引人矚目之處:進一步加強海域地震活動監測預測能力。第九條規定:“市及區(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域地震活動的監測預測工作,推進海島地震監測臺站建設,提高海域地震活動監測預測能力。”
進一步完善群測群防工作機制。第十二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工作,加大對群測群防所需設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提高群測群防水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防震減災助理員,負責地震宏觀異常觀測、地震災情速報、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學校、社區和企業事業單位防震減災聯絡員,負責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和工作聯絡。”
進一步規范抗震設防要求。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二)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三)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第十五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不予批準或者核準。”
進一步做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第十九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城市廣場、體育場館、綠地、公園、學校操場等室內外公共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并向社會公布。”“鼓勵全社會參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
同時,《條例》還就進一步明確防震減災工作的管理體制、落實抗震性能普查與加固管理、細化地震應急措施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鏈接:《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立法工作方案
《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被批準列為大連市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項目,由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請審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作為立法主體,會同市地震局作為草案起草牽頭單位。為確保《條例》起草工作順利進行、按時完成任務,根據《大連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立法法》《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學習借鑒兄弟省市防震減災立法工作的經驗,認真總結我市防震減災工作多年來積累的成功經驗以及被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工作辦法,集思廣義,博采眾長,全面推動防震減災依法行政,使該項立法在促進防震減災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實踐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組織領導
為使《條例》立法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并確保高質量地按時完成立法任務,市人大成立《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和專家咨詢組。立法工作由《條例》起草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督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由付文茂同志擔任,負責開展具體工作。各成員單位明確職責,協同配合,保證立法工作按時完成。
1、成立《條例》起草領導小組
組 長: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海冰
副組長:市地震局局長 王忠國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金明
成 員:市地震局副局長李新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巡視員付文茂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科技處處長李一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市地震局震害防御處處長顧煥良
2、成立專家咨詢組
組 長:孫福梁 中國地震震害防御司司長
副組長:唐景見 中國地震局法規司副司長
臧 偉 遼寧省地震局副局長
貴立義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或東財法學院項目負責人)
成 員:湯 泉 中國地震局原副局長、研究員
吳衛國 遼寧憲義律師事務所主任
趙安生 大連市地震監測中心高工
王桂萱 大連大學教授
趙振東 大連大學教授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地質構造復雜,處在中國東部最活躍的郯廬地震帶上,有九條大的斷裂帶從中穿過,位于7度、8度地震烈度區,歷史上曾發生5次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被國家列為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之一。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人口更加密集,經濟資源更加集中。一旦遭遇破壞性地震,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都將比歷史上任何時期更加嚴重。面對大連市嚴峻的震情形勢,《防震減災條例》將有效規范防震減災活動,對于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隨著《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中國地震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繼出臺,制定我市的與防震減災法律法規配套法規,對于填補我市防震減災立法空白,克服依法管理防震減災薄弱環節,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法制國家,做好大連市防震減災領域依法行政工作,十分必要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求。
立法主要解決《防震減災法》授權不到位,管理空白,規范過于原則、宏觀、缺少可操作性。另外,各地都有一些好的做法,比如,抗震設防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加大防震減災公益宣傳、地震預警體系建設、如何完善和應對新時期不斷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新問題等。
四、立法依據
《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中國地震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四、法規主要制度設計擬規范的主要內容
制定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落實上位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大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主要對以下防震減災事項做出明確具體規范:
(一) 關于地震監測
一是對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的編制原則和內容做出進一步明確。
二是對專用地震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做出規定,確定監測信息的報送制度。
三是在地震預測工作方面,就地震監測信息管理、社會地震預測意見受理登記制度和應對地震謠言誤傳事件等做出具體規定。
四是對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和管理做出規定。
五是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六是地震預警體系建設問題。
(二) 地震災害預防
一是落實上位法和國務院要求規定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土地出讓等行政審批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把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二是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和加固。
三是抗震設防要求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采取措施確保重大建設項目抗震能力。
四是防震減災公益宣傳是各級宣傳部門的法定職責,提升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
五是規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原則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六是加強地震安全社區、地震安全工程、防震減災示范學校建設問題。
七是賦予大連地震主管部門對大連轄區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認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八是對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加強管理。
(三) 地震應急救援
一是地震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二是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與緊急調用機制。
(四) 地震災害恢復重建
一是過渡性安置點建設。
二是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
三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五) 防震減災監督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條例》需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
一是 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公益宣傳體制機制,形成防震減災宣傳的常態化。各級宣傳主管部門要把防震減災宣傳作為公益宣傳的重要內容,納入全市宣傳規劃。
二是 針對地震系統管理體制障礙和弊端,《防震減災法》對社會資源沒有給市縣進行科學合理的進行第一次分配,授權不到位,不利于市縣地震工作開展。黨的十八大關于簡政放權和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新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前題核心。要賦予大連計劃單列市抗震設防要求確認權,從而更好地管理防震減災社會事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通過簡政放權,部分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由大連市自行確定,徹底扭轉目前的抗震設防省以上地震部門確認,時限由現在的平均兩個月甚至半年,壓縮為10天以內。徹底改變目前的抗震設防要求確認行政審批體制,嚴重影響和制約甚至阻礙生產建設工作順利開展狀況。為大大方便使用單位用于規劃設計,及時開展施工建設,真正發揮地震部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應有作用。通過立法,賦予計劃單列市、縣審批權限,使我國地震審批事項設置更加科學合理,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管理體制。
三是 如何發揮政府在防震減災工作方面的組織協調、齊抓共管作用,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防震減災事業新局面問題。建設、土地、能源、水務、交通等項目審批部門,要把抗震設防作為項目審批的一項前置要件來抓,與各級地震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提升城鄉綜合防震減災能力。
四是 如何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應用問題。制定相應建設規范和鼓勵政策,調動社會積極性,參與地震安全社會建設。
五是 建立健全大連防震減災財政經費投入機制問題。
六是 建立地震技術工作成果有償使用、有償服務制度。政府通過有償服務方式,逐步收回財政經費前期投入,做到權利義務對等。
七是 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形成全社會聯動、高效應急管理體制。
八是 國際交流合作,國家應急救援等事務的開展。
九是 獎勵和罰則以及其他需要規范的事項。
六、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前期準備和起草《條例(草案)》階段(11月)
擬定立法工作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和專家咨詢組,收集相關資料。根據我市防震減災工作實際,市地震局分別邀請了國家地震局2位專家起草、擬定《條例(草案)》初稿。目前,初稿的起草工作已經完成。
(二)立法論證階段(12月)
召開《條例》草案立法論證工作會議,就立法必要性及對《條例(草案)》初稿的條款進行論證,形成《條例(草案)》第二稿。
(三)考察調研階段(2015年1月?3月)
根據立法工作需要,赴市內有關單位和外地進行立法調研,準確把握立法應注意的問題,學習相關立法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借鑒部分省市的經驗和做法。
(四)修改《條例(草案)》階段(2015年4月)
通過市內外實際調研、考察,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條例(草案)》第三稿。
(五)征求意見階段(2015年5月)
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個別走訪、座談討論等形式,廣泛征求市政府相關部門、市人大代表、有關法律專家及調整對象代表(單位或公民)對《條例(草案)》(第三稿)的意見和建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牽頭,市地震局具體落實,廣泛征求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和建議,完成《條例(草案)》會簽工作。
(六)修改及準備相關材料階段(2015年6月)
結合征求到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第三稿)進行集中修改,形成送審稿。準備《條例(草案)》正式文本、關于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說明、立法依據對照表、參閱材料及對各方面意見吸納情況的報告等相關材料。
(七)提交審議階段(2015年7月?8月)
7月提交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會議審議,8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初審。
七、幾點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切實做好立法的各項準備、論證、調研、修改工作。
(二)要深入調研,博采眾長。廣泛了解和掌握我市防震減災工作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聽取和吸納來自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出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又符合大連的實際情況,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促進我市防震減災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三)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此項立法工作任務重、時間緊、涉及范圍廣,要切實做好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做好對法律專家的咨詢論證工作。工作小組成員要認真負責,一絲不茍,積極投入到條例起草、論證、調研、修改工作中,確保立法工作順利進行。
(四)要嚴格程序,一絲不茍。立法工作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在開展各項工作中要嚴格按照相關制度程序,對調研論證中出現的問題、情況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