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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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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4月29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5月25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自7月28日起施行。這是大連市首部規范防震減災工作、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填補了大連地方立法空白。昨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地震局對《條例》進行解讀。

地震預報信息須以國家、省發布為準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新聞媒體報道與地震預報有關的信息,應當以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意見為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預報意見,不得制造、傳播地震謠言。對擾亂社會秩序的地震謠言,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迅速予以澄清。

解讀:地震預報,特別是短期或臨震預報意見的發布,離地震發生的時間只有數天到一兩個月。這類預報一旦發布,將對預報區所在地帶來很大影響。因為預報成功將可以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大大地減少經濟損失;而如果出現虛報,若處理不當也將會造成生產的下降,甚至引起社會混亂。地震短期預報或臨震預報后果的這種利害關系,使得確定地震預報意見是一件十分嚴謹的事情。因此,地震預報意見必須由政府發布。由于地震預報廣泛而重大的社會影響和地震預報難度,所以地震預報的發布,既是一個科學問題,更是一個很復雜的社會問題。作為發布預報的政府,必須根據地震預報研究的現狀和預報的主要依據,對預報可能獲得成功的程度作出估計;另一方面,又必須根據預報地區的人口、經濟、環境條件等具體情況對地震預報意見發布后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和效果作出估計,才能做出科學的決策。

由于地震災害的嚴重性和突發性,社會公眾不同程度地存在恐震心理。因此在當前地震預報水平下,由于社會公眾對地震預報缺乏必要或應有的冷靜、客觀的認識態度,對不管來自何種渠道的地震預報信息均會產生敏感反應,并使之迅速流傳、擴散,從而造成社會的不安定。擅自報道與地震有關的信息或將地震預測意見、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向社會散布,其危害是很大的。

防震減災納入政府考核機制

《條例》分為總則、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三十條。從總體上看,本條例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保持橫向協調;原則上不重復上位法規定,力求可操作性;體現大連地方特色。大連市防震減災工作連續多年在全國走在前列,作為全國防震減災工作先進城市,大連有許多經驗值得總結,并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

《條例》設立對政府完成防震減災工作的考核機制。規定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考核機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結合大連建設實際,《條例》明確市及區(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域地震活動的監測預測工作,推進海島地震監測臺站建設,提高海域地震活動監測預測能力。具有較強的地方特色。

地震監測設施將被重點保護

《條例》第十條明確,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范圍和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

解讀:本條是關于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規定。地震前兆信息是弱信號信息,必須采用精密儀器設備來捕獲地球物理場、地殼形變場、地應力場、地球化學場等的變化信息。同時,記錄地震波的儀器也要求有足夠的精確度,以便識別并分別出來自地球深部的更多信息,這就要求地震監測儀器本身具有很高的抗干擾能力,更重要的是在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一定范圍內不得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存在,這個范圍稱為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范圍,也就是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最小距離,通常可以理解為以地震監測設施為中心,以這個最小距離為半徑的圓形范圍。地震監測設施只有在干擾背景盡可能小的觀測環境中才能發揮工作效能,才有可能記錄到與地震孕育、發生有關的前兆信息。

學校、醫院等建筑抗震設計應“高看一眼”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二)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三)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解讀:本條規定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既是針對建設單位而言,也是針對設計單位而言;抗震設防要求系指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審定的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

建筑項目可研報告無抗震設防將不予批準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不予批準或者核準。

解讀:此條款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關于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序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大連市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重大建設工程應當在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核定抗震設防要求。項目批準部門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大連市建設項目管理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不予批準或核準。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前,到各級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大連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核定意見書》,作為項目批準的必備要件,未提供《大連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核定意見書》的,項目批準部門不予辦理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手續。對于一般建設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強制性標準GB183062015《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本市將對無抗震能力老舊房屋進行鑒定加固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解讀:此條是針對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隨著我市經濟快速發展,人民對于生活質量及居住環境要求不斷提升,一些老舊房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要求的,都應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和加固措施。另外,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設工程都應進行抗震性能普查,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城市廣場、體育場館、綠地、公園、學校操場等室內外公共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全社會參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

解讀:重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實用性。應急避難場所是應對地震災害的重要設施,結合已發地震城市的經驗,在因地制宜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原則要求下,條例提出了建設室內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范圍,提高震后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公民生活及防御地震災害的能力。

學校應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應對地震災害能力。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發的安全隱患,定期進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學校應當進行地震應急知識教育,每年定期組織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解讀:把防震宣傳演練放在突出位置,強調了對學生的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和演練的教育。學校作為防震減災工作的重點對象,條例不僅強調了其在建筑建設上需要更高的抗震設防標準,也強調了提高師生的安全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并具體規定了每年定期組織地震應急救援演練,以實現“教育一個孩子,影響一個家庭,帶動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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