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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

思而思學網

日前召開的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共6章44條,其中霾首次被列入氣象災害的范疇。根據條例,一旦遇到霾等氣象災害,北京市可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采取臨時交通管制、錯峰上下班、停工停課等一系列應急處置措施。

氣象災害具有種類多、范圍廣、頻率高、持續(xù)時間長、群發(fā)性突出、連鎖反應顯著、災情重等特點。科學應對自然災害,確保城市安全運行,將成為城市建設管理的重大挑戰(zhàn)。

北京屬氣象災害高發(fā)區(qū)

按照國務院發(fā)布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常見的氣象災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雷電、冰雹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北京市屬于氣象災害高發(fā)地區(qū),自然災害70%是氣象災害。同時,氣象災害種類多樣,具有明顯的季節(jié)性、突發(fā)性、局地性和強度大、頻率高等特點。

據介紹,北京市由于氣象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平均每年約占GDP的1%~3%。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越是經濟發(fā)達、單位面積經濟附加值大的地區(qū),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越重,引發(fā)社會問題的可能性也越大。

2001年~,北京市發(fā)生的氣象災害共導致1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25億元。其中,2012年“7?21”特大暴雨災害,共造成79人死亡、1萬余間房屋倒塌,160.2萬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116億元。

隨著城市規(guī)模擴大以及伴隨而來的城市病,北京市已經形成了獨特的城市孕災環(huán)境和脆弱的城市承災體。一方面,氣象災害加劇著城市病,另一方面,城市病也改變著局地氣候特征,進一步放大了氣象災害的破壞效應。氣象災害與城市病的相互作用,成為特大城市運行的軟肋、公共安全的難點,以及城市形象的污損點。究其原因,是氣象安全因素沒有納入城市規(guī)劃建設的環(huán)境評價和安全評估,氣象因素與城市建設的制約關系缺乏可控的標準和程序。

北京市現有的應災模式重在臨災應急處置,預防性、超前性、針對性建設不足。防災減災體系建設不健全、城市建設管理缺乏風險控制制度,缺乏規(guī)范全面的城市安全制度設計。未來,北京將變被動防御為主動防治,將防災重心由災中應對向災前預防轉變,把以人的安全的城市總體安全放在首位。

答疑解惑

為何要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專家表示,氣候可行性論證是約束由城市病引發(fā)并擴大的氣象災害的主要制度,對特大城市尤為必要。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對于應對氣候變化、開發(fā)利用氣候資源、合理控制建設成本、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損失以及提供風險管理決策依據等具有重要意義。

但從實踐看,北京市建設項目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較少,一些重點建設項目對潛在氣象災害風險疏于防范。見縫插樓式的建設方式導致局部地區(qū)形成了熱島、狹管效應等隱患,最終這些都可能形成城市整體災害。因此,應由相關部門制定可行性論證的具體辦法,明確實施標準和程序,嚴格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城鄉(xiāng)規(guī)劃、重點領域或者區(qū)域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區(qū)域性經濟開發(fā)、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fā)利用建設項目、旅游開發(fā)建設等規(guī)劃時,都應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并聽取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項目論證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專家建議

氣象災害治理要“順風理水”

氣象災害是自然災害中的原生災害之一,包括天氣、氣候災害和氣象次生、衍生災害。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發(fā)生頻繁、災害種類甚多,造成損失十分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

專家認為,城市氣象災害應重點關注暴雨洪澇、高溫、霧、霾等災害治理問題。

北京城市氣象災害治理的主要任務是“順風理水”,針對強對流天氣引發(fā)的城市暴雨洪澇災害,約束和逐步糾正地表大面積硬化,侵占河道,以及排水、雨洪蓄滯利用等基礎設施規(guī)劃建設滯后等問題。

此外,還應針對城市周邊高、中心城區(qū)低的建設格局,以及局部建筑物對風的阻擋、通風條件惡化、熱島和霧霾加劇等問題,堅持預防為主。科學合理規(guī)劃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約束過長的墻壁型建筑,擴大建筑物間距,將通風廊道納入禁建區(qū)、限建區(qū)保護等。

同時,專家建議,進一步強化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制度,提升區(qū)域綜合防治水平。區(qū)域,尤其是重要區(qū)域的評估和防控對全市具有重要意義。應針對城市相應區(qū)域的孕災條件與致災要素相互作用的致災機理,建立風險隱患的排查、評估和治理制度,由氣象主管機構定期評估并報告本市氣象風險狀況,包括氣象災害風險隱患的內容類型,排查治理責任主體,治理原則和方式以及監(jiān)督檢查責任部門等。

他山之石

發(fā)達國家如何應對氣象災害

美國

美國是氣象災害頻發(fā)的國家,颶風、龍卷風、旱災、洪災等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年均十億美元以上。美國氣象防災減災工作基本理念是軟件重于硬件、平時重于災時、地方重于中央。

美國政府設立了總統(tǒng)直接領導的美國緊急事務管理局,專事國家災害管理。一旦突發(fā)大的氣象災害,可以調動美國所有人力、物力進行緊急救援。《美國聯(lián)邦災害緊急救援法案》以法律形式定義了氣象災害防御的基本原則、各部門的責任和義務,為防御氣象災害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建立了現代化氣象災害預警體系。通過互聯(lián)網、電視、廣播等新聞媒介,實時公布氣象災害信息,指導公眾防災減災。

美國防治氣象災害注重應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地球氣象衛(wèi)星、資源衛(wèi)星的遙感技術早已用于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并運用超級計算機24小時實時對龍卷風、颶風等極端天氣預警。

日本

日本一年四季多發(fā)臺風、暴雨、大雪等氣象災害。從20世紀90年代起,日本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災害管理體制、防御體系;成立了以首相為首的中央防災對策本部,負責指導和部署日本全國的防災工作。日本氣象等災害的管理遵循3個原則:政府依法制定災害對策;國民第一原則;地方自治原則。

日本建有完善的防災法律體系。以1959年的伊勢灣特大臺風災害為契機,于1961年頒布了其防災減災根本大法??《災害對策基本法》,對氣象災害的預報、警報、災害應急對策、防災計劃、救災援助、災后重建等作出明文規(guī)定。除此之外,日本政府還制定了《氣象業(yè)務法》等227部有關防災減災法律、法規(guī)。

《災害對策基本法》的特點:其一,防災責任明確。明確國家、都道府縣政府、市街村、公民的防災責任。其二,建立綜合性防災行政體制。其三,把防災減災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行政規(guī)劃之中,建立有效的防災行政體制。其四,建立起大災的財政援助體系。用于防災減災的預算約占國民收入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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