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如何加快建設水生態文明,使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如何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益?如何監督管理確保水資源合理開發?近日,《江西省水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通過,自6月1日起實施,對以上問題進行了回答。
背景:新修訂滿足新要求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特別是“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新思路,賦予了新時期治水新內涵、新要求、新任務。
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水資源的依存度越來越高,水生態損害、水環境污染、水資源浪費等水安全問題日益凸顯,破解水安全問題的水資源管理、水權制度等體制機制尚未健全,水利改革任務十分艱巨。2006年3月我省出臺的《江西省水資源條例》已難以適應當前水資源管理的需要。為進一步規范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我省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亮點:熱點問題法治引領
新修訂的《條例》把河湖長負責制、水權制度等水生態文明建設內容從工作要求固化為法規要求。
為了使水權制度改革于法有據,指導和促進水權試點工作,《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開展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推行水資源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我省被列為全國7個水權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之一,我省的水權改革工作正穩步推進。
江河湖泊是水資源的載體、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省保住達標水質不惡化,堅決不走“先污染、后治理”之路,創新河湖管護體制機制,深入實施“河長制”,《條例》將此內容寫入其中,充分發揮法治引領作用,第五條規定:“全省應當建立河湖管理體系,實行河湖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保護河湖長負責制。”
在水資源水質保護方面,我省強化水庫水質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補充了作為飲用水水源水庫的禁止行為,以及建立健全封山育林制度相關內容并規定:“在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禁止開辦畜禽養殖場和使用無機肥、有機肥、生物復合肥進行水產養殖等污染水體的活動。”
未來:破解壁壘促進人水和諧
本次修訂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四項制度”為主線,《條例》由原來的46條增加至63條,增設了水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專章。補充完善了水資源管理“四項制度”,分別為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在合理開發水資源,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益方面,《條例》補充完善了四方面的規定,既有利于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有利于水資源的保護和節約。加強監督檢查,是確保水資源合理開發、有效利用、嚴格保護和厲行節約的重要監管措施,為此《條例》強化了監督管理措施。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省水利廳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以貫徹執行新《條例》為契機,把水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認真落實‘365行動計劃’,不斷加大水利重點領域改革攻堅力度,破解制約水生態文明建設的屏障和壁壘,促進人水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