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精神衛生法》,規范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合法權益,公安部起草了《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擬以行政法規形式公布,F作如下說明,歡迎閱讀!
一、制定《強制醫療所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由于多種因素影響,精神疾病發病率高,一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肇事肇禍時有發生,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社會反應強烈,成為嚴重的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問題。但是,與之相應的管控措施尚不規范,相關法律制度亟須完善。
(一)精神病人肇事肇禍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的安全隱患。近年來,精神病人肇事肇禍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以殺人傷害居多,手段殘忍,死傷嚴重,傷及無辜。二是以爆炸、縱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三是重復發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問題,已經影響到社會治安、人民群眾生活秩序。
(二)強制醫療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按照《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并送醫療;在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對于應當由政府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由于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直接影響了《刑法》執行效果。《刑事訴訟法》未修改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安康醫院承擔(2013年,安康醫院名稱改為“強制醫療所”)。但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強制醫療所的運轉與發展受到限制,職能作用難以充分發揮。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強制醫療程序,規定強制醫療由法院決定,但對強制醫療執行及強制醫療機構的設置等問題仍未作出相應規定,同時,強制醫療所在醫療、診斷評估、解除強制醫療、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亟須行政法規規范。
(三)強制醫療所的設置直接關系著強制醫療措施的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強制醫療執行工作不規范,適用強制醫療措施標準不統一。在未設置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醫療所的地方,較設置了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醫療所的地方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比例偏低。在未設置強制醫療所的地方,上述精神病人部分被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療;部分被交由家屬送精神病院治療;部分被家屬領回家自行監管;還有部分人員被釋放后,重新流散到社會。即使一些地方指定醫療機構收治被強制醫療人員,但由于執行場所分散,執法主體不明確,安全管理、評估出所、執法監督、后續管控工作機制難以建立等原因,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不明顯。
綜上,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合法權益需要強制醫療措施,強制醫療所相關問題需要得到法律規范,因此,有必要制定《強制醫療所條例》。
二、起草過程
2012年《精神衛生法》、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出臺,公安部著手準備強制醫療立法工作,2013年將《強制醫療所條例》納入本部年度立法計劃,擬出草稿,兩次征求中央綜治辦、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意見。,《強制醫療所條例》被納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公安部再次進行了論證和修改,形成了《送審稿》。
三、主要問題說明
(一)關于強制醫療所的設置?紤]到強制醫療機構有迫切的現實需要,同時為節省資源減少重復建設,《送審稿》規定了強制醫療所的設置原則,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強制醫療所(第七條第一款)。同時,兼顧到一些人口眾多、居住密集、精神疾病高發、強制醫療需求較大的地市,《送審稿》規定了市、州、盟設置強制醫療所的審批程序(第七條第二款)。
(二)關于醫療工作模式。強制醫療所是執行刑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的場所,其機構性質應當是執法機關,不是單純的醫療機構,但醫療是實現這項強制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強制醫療所的重點工作。為切實保證醫療質量和水平,強制醫療所醫療工作擬與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監所一樣推行專業化的醫療工作模式,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業務的管理。《送審稿》規定了強制醫療所設置醫療機構(第十條),規定了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的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的醫療與其他精神病患者相同(第二十八條)。
(三)關于強制醫療的解除。關于強制醫療解除條件,《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為此,《送審稿》結合各地多年實踐工作,對“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規定了因精神疾病病情穩定和因軀體原因的兩種情形。討論中,有意見提出為了防止被強制醫療人員出所后病情反復、再次發生肇事肇禍行為,在解除強制醫療時還應當參考監護人履責能力、社區管控等情況。但考慮到《強制醫療所條例》應當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保持一致,而且在實踐工作中,人民法院在審查解除強制醫療時可以將監護人履責能力、所在社區管控等情況納入綜合考量,因此,《送審稿》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四)關于臨時請假回家制度。調查反映,住院時間越長的精神病人,其社會功能越差,其監護人及其他近親屬的接納程度越低,出院愈發困難。為此,考慮到精神疾病大多能夠通過藥物控制和改善癥狀,經過半年時間的治療,病情得到緩解后,最終需要回到社會,重新建立家庭關系、社會關系,恢復其社會功能,《送審稿》建立了臨時請假回家制度,可以為那些病情得到較大緩解、監護人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精神病人更好地回歸社會作準備(第二十五條)。
(五)關于患傳染病、嚴重軀體疾病被強制醫療人員所外就醫。強制醫療所雖然設置醫療機構,但其主要診療范圍是精神疾病的治療,同時可以治療和處置日常軀體疾病,難以具備治療傳染病、嚴重軀體疾病的條件,為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生命、健康權,《送審稿》設立了所外就醫制度(第三十三條)。
(六)關于收治被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精神病人!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但是,因執行場所不明確,實踐中難以執行。為了貫徹執行好法律規定,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送審稿》規定了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可以在強制醫療所執行,但是應當與被強制醫療人員分類收治,在附則中作出了相應規定(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