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暫行辦法(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航企業提高安全生產財務保障能力,全面貫徹民航持續安全理念,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航行政機關對民航企業實施的安全保障財務考核活動。
前款所稱民航行政機關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及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
第三條 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是對民航企業的安全生產財務保障能力進行綜合評價,旨在督促其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產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 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客觀公正、激勵促進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對象、考核方式與考核程序
第五條 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對象包括:
(一)獲得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并且能夠獨立核算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通用航空企業。母公司填報的數據不應當包括獨立參加考核的子公司。
(二)獲得民航局頒發的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并且能夠獨立核算的民用運輸機場。無法獨立核算的民用運輸機場,以集團公司作為考核主體。母公司填報的數據不應包括獨立參加考核的子公司。
新成立企業自取得運營許可后實際運營時間超過6個月的年度起納入考核對象。運營期間一個年度內停止運營超過6個月的,暫不納入考核對象。
第六條 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依據每項考核指標得分和權重計算綜合得分。
第七條 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指標值的計算應當以民航企業主營業務的基礎數據為依據,不包括獨立核算的非主營業務。
第八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采取企業自評,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和民航局核定相結合的方式;通用航空企業采取企業自評,民航地區管理局核定的方式。
第九條 民航企業應于每年5月15日前,以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和其他資料等為依據,完成上年度考核的自評工作,并將自評結果等書面材料報送注冊地所在民航地區管理局。各單位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采取有效措施,對被考核單位自評結果進行認真審核,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將轄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自評的初審和通航企業自評的核定結果匯總上報民航局。
第十一條 民航局結合各單位自評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情況,依照民航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的考核結果進行核定。
第十二條 審核完成后,如核定結果與自評結果有差異,民航局將差異結果反饋給企業。企業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測算依據和佐證材料,經民航局審核后予以調整。
第三章 考核結果與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考核滿分為10分。考核按照綜合得分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綜合得分低于6分的企業評定為不合格,綜合得分6分(含)以上至9分(含)的企業評定為合格,綜合得分9分以上的企業評定為優秀。
第十四條 民航局將考核結果在行業內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考核不合格的企業下達整改通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條 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應在接到整改通知后1個月內制定整改方案,6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其整改后情況重新考核,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民航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民航企業應持續投入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保證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九條 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考核情況定期對重點單位的考核工作進行抽查,必要時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協助。
第二十條 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企業有關部門、經營場所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文件;
(二)詢問企業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民航企業應當對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督檢查給予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所需財務資料和書面文件,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妥善保管民航企業提供的考核資料等信息,并建立考核信息共享和應用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民用運輸機場容量調整、飛機引進事項審批,以及安排投資補助、運營補貼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于以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參加考核的民航企業,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已經獲得相關運營補貼的,責令退回已獲得的補貼。
第二十四條 對于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民航企業,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準擅自對外提供考核資料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民航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具體指標、評分標準和權重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