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6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為促進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簡稱城市公交)事業優先發展,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城市公共交通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1、保障城市公交路權優先
禁占公交專用道,站點30米內其他車輛禁停
【原文】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責任主體,應當在設施建設、用地安排、路權分配、財稅扶持等方面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城市公共汽車出行。
【解讀】
城市公交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重大民生工程,對于解決百姓出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的技術條件、交通流量、出行結構、噪聲和尾氣控制等因素,科學設置或者調整公共汽車專用道以及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加強專用道的監控管理,禁止其他車輛進入公共汽車專用道行駛,保障城市公共汽車路權優先。
根據《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涂改、覆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標志等設施;不得擺攤設點、堆積物品,妨礙公共汽車站點使用。在公共汽車站點及距離站點30米以內的路段,其他車輛不得停靠。若違反規定,占用公共汽車專用道,或者在公共汽車站點及距離站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靠其他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2、科學編制城市公交規劃
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優化重要交通節點設置
【原文】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解讀】
城市公交規劃布局是優化公交網及站點位置的基礎。為保證公交線網布局及站點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方便群眾出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規劃線網布局,優化重要交通節點設置和方便換乘,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與軌道交通、個體機動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車出行的協調,促進城市內外交通便利銜接和城鄉公共交通一體化發展。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條例》規定,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規劃草案,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并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向社會公布。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共客運發展規劃和城鄉發展的實際需要,適時組織客流量調查和客運線路普查,優化公共汽車線網,合理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站點和運營時間。
《條例》還要求,實施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區建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軌道交通等設施和旅游景點、大型商業、娛樂、文化、教育、體育等公共設施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汽車客運配建標準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3、維護城市公交市場秩序
嚴格市場準入標準,提高駕駛員準入門檻
【原文】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應當向設區的市、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取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
【解讀】
城市公交屬于直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應當嚴格市場準入標準,保障乘客享受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活動,應當有合理、可行的經營方案,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車輛,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調度員、駕駛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與經營方案相配套的客運服務、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運營管理制度,同時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條例》要求,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的車輛,應當符合規定的車型、相關技術標準,性能和設施安全、完好,安裝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儲、交換和監控功能的設施。 《條例》還明確,禁止以有償方式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禁止轉讓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變相轉讓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
公交車駕駛員素質關系到群眾出行安全,明確公交車駕駛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有利于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 《條例》因此規定,公交車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同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規范城市公交運營管理
調整時間班次提前公告,票價依法舉行聽證
【原文】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運營協議確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班次運營。確需調整的,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并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
【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公共汽車運營管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明確要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設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標明線路名稱、行駛方向、首末班車時間、發車間隔、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等信息。
確需調整線路、站點、時間、班次運營的,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因市政工程建設、大型群眾性活動等情況需要臨時變更線路、站點、時間的,建設單位、活動舉辦者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協商確定調整運營方案,并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因道路、橋梁除險加固等緊急情況需要臨時調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根據《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實行政府定價,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承受能力、企業運營成本和交通供求狀況等因素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票價,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票價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條例》還規定了免收5類乘客的乘車費用。
5、保障城市公交安全運行
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維護乘客合法權益
【原文】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保證安全通道、出口暢通,保持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等安全應急設施、設備完好。
【解讀】
城市公交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產品,且具有點多、線長、環境相對封閉、人員高度密集等特點,必須加強運營管理,保障安全運行。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公交經營企業應當執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標準,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穩定的服務,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根據《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保證安全通道、出口暢通,保持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等安全應急設施、設備完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遇到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若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聘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駕駛員駕駛運營車輛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車輛從事運營,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運營車輛的維護和檢測,影響安全運行的;強迫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制度作業的。
6、營造文明安全乘車環境
駕乘人員應規范服務,乘客要遵守乘坐規則
【原文】
及時準確報清線路名稱、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提示安全注意事項,為老、幼、病、殘、孕乘客提供幫助。
【解讀】
根據《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公共汽車駕駛員、乘務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文明駕駛,安全駕駛;按規定攜帶、佩戴相關證件;按照核定的運營線路、車次、時間發車和運營,依次進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滯站攬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點外隨意停車上下乘客;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執行有關優惠或者免費乘車的規定;及時準確報清線路名稱、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提示安全注意事項,為老、幼、病、殘、孕乘客提供幫助;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情況;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其他服務規范。
若違反規定,公共汽車駕駛員、乘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到站不停、滯站攬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點外隨意停車上下乘客的;或者未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的;或者未及時準確報清線路名稱、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提示安全注意事項的。
《條例》同時規定,乘客應當遵守公交乘坐規則,不得實施可能影響車輛正常運營、乘客安全和乘車秩序的行為,其中包括不得攜帶除導盲犬以外的寵物乘車等。乘客若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經勸阻無效的,駕駛員、乘務員可以拒絕其乘車;造成車輛及相關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擾亂公共汽車上的秩序或者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公共汽車,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公交優先百姓出行更便捷
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緩解交通擁堵、轉變城市交通發展方式、提升人民群眾生活品質、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業取得長足發展,初步統計全省共有城市公交企業113家、從業人員約3.73萬人,在營車輛總數超1.8萬臺、年客運量達到24.75億人次。
與此同時,發展不足仍是我省城市公交面臨的主要問題。我省城市公交運營車輛數、公交專用道長度、公交一卡通客戶數等公交發展指標相對比較滯后。一些地方城市公交規劃制定不完善,場站設施建設滯后,線路設置不合理;公交企業普遍虧損比較嚴重,經營比較困難,且缺乏制度化的政府補貼機制;公交駕駛員由于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工資待遇低,流失情況也較為普遍。優先發展城市公交、提升城市公交供給能力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在全國人大尚未制定規范城市公共交通方面法律的情況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總結我省實際工作經驗,突出地方特色,在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劃布局、資金投入、路權保障、用地安排、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通過立法進行了規范和引導,進一步加快落實了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
立法規范僅是步入快車道的第一步。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不可能單兵突進,始終會受到社會發展程度的制約。作為一項與百姓密切相關的重要民生工程,只有政府部門主觀重視,客觀上財政保障,輔以現代化智能化建設手段,城市公共交通才能步入發展快車道,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