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民政部網站公布《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對這部將在9月1日起實施的《慈善法》的配套法規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針對基金會屬于慈善組織的基本屬性,征求意見稿與慈善法進行了銜接。要求基金會應當“以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為宗旨”,在登記證書中載明其慈善組織屬性,同時明確基金會應當適用慈善法的有關規定。
《基金會管理條例》于2004年頒布施行,根據基金會中心網最新數據統計,截止至5月18日,中國基金會數量已經超過4930家,2015年度底基金會資產超過1100億元,當年公益支出超過320億元。于此同時,基金會發展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最近頒布“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征求意見稿共8章82條。小編帶你一起看看征求意見稿主要修改內容都有啥。
關于登記管理體制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混合的登記管理體制,并降低了基金會準入門檻,鼓勵基金會的發展,特別是基金會在基層的發展。將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權限由部、省兩級拓展為部、省、市、縣四級。對市、縣級登記的基金會規定了較低的注冊資金標準。
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
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
關于監管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相結合的綜合監管。將現行的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加強對基金會的信用約束,探索建立信用記錄、活動異常名錄等制度。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和可以采取的有關措施,規定了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公安、外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等有關部門,對基金會涉及本領域的事項履行監管職責,提供相關服務,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通報。同時,還規定了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基金會的監督,建立了基金會的行業自律。
關于內部治理
征求意見稿在條例的基礎上完善了基金會組織機構和內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會的依法自治。明確了基金會應當根據實際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補充完善了基金會的決策、監督、執行機制,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規定了高于一般基金會的治理要求(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應當設監事會。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相互間具有近親屬關系的理事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關于活動準則
征求意見稿將條例的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更名為“活動準則”,對基金會開展公益慈善活動進行了全面規制。
❶是不再區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新成立的基金會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范圍內開展定向募捐;成立滿兩年后可以依法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❷是對突發事件公開募捐、接受非現金捐贈等加強規范。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手續的,基金會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開始后五個工作日內補辦備案手續。基金會接受貨物、房屋等有形財產捐贈的,應當在實際收到后驗收確認并開具捐贈票據。
❸是基金會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保值增值行為,統一執行慈善法的配套規章,在征求意見稿中不做具體規定。
❹是取消了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強化了基金會對專項基金等分支機構的主體責任。專項基金等分支機構是基金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在該基金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所屬基金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由基金會承擔法律責任。專項基金等分支機構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基金會財務統一核算。基金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關于信息公開
征求意見稿增設了第五章“信息公開”,對條例中有關信息公開的內容進行了整合,建立了全面的基金會信息公開制度。
❶是按照年度公開、隨時公開和定期公開,分類規定了基金會的信息公開義務。
❷是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政府部門的信息公開義務。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