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4年頒布施行以來,基金會發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全國基金會共4719個,凈資產總額1100多億元。于此同時,基金會發展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為適應基金會發展實際,貫徹落實慈善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公眾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法制保障,民政部啟動條例修訂工作,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稿草案)》(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共8章82條,F將征求意見稿主要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與慈善法的銜接
針對基金會屬于慈善組織的基本屬性,征求意見稿與慈善法進行了銜接。一是要求基金會應當“以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為宗旨”(第八條)。二是規定基金會應當在登記證書中載明其慈善組織屬性(第十五條)。三是明確基金會應當適用慈善法的有關規定(第七十八條)。
二、關于登記管理體制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混合的登記管理體制,并降低了基金會準入門檻,鼓勵基金會的發展,特別是基金會在基層的發展。一是成立基金會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屬于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還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設立后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二是將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權限由部、省兩級拓展為部、省、市、縣四級(第六條)。三是對市、縣級登記的基金會規定了較低的注冊資金標準(第八條)。
三、關于監管制度
按照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原則,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相結合的綜合監管。一是將現行的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二是加強對基金會的信用約束,探索建立信用記錄、活動異常名錄等制度(第六十五條)。三是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和可以采取的有關措施(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四是規定了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五是規定了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基金會的監督,建立了基金會的行業自律(第六十八條)。
四、關于內部治理
按照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原則,征求意見稿在條例的基礎上完善了基金會組織機構和內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會的依法自治。一是明確了基金會應當根據實際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第四條)。二是補充完善了基金會的決策、監督、執行機制(第三章)。三是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規定了高于一般基金會的治理要求(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五、關于活動準則
征求意見稿將條例的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更名為“活動準則”,對基金會開展公益慈善活動進行了全面規制。一是不再區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新成立的基金會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范圍內開展定向募捐;成立滿兩年后可以依法申請公開募捐資格(第四十一條)。二是對突發事件公開募捐、接受非現金捐贈等加強規范(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三是基金會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保值增值行為,統一執行慈善法的配套規章,在征求意見稿中不做具體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四是取消了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強化了基金會對專項基金等分支機構的主體責任(第五十條)。
六、關于信息公開
征求意見稿增設了第五章“信息公開”,對條例中有關信息公開的內容進行了整合,建立了全面的基金會信息公開制度。一是按照年度公開、隨時公開和定期公開,分類規定了基金會的信息公開義務(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二是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政府部門的信息公開義務(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針對有關違法行為制定修改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