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的變化,2006年中央頒布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與之前的《條例(試行)》相比,《條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變的基礎上,章節上有所調整,內容上有所增減,貫徹了中央最新精神,吸收了改革創新成果,體現了問題導向,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訓體制機制。
一、明確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進入新時期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用更大的規模、下更大的力氣抓好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比過去任何時候都顯得更為緊迫、更為重要。對此,《條例》規定,干部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在推進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是我們黨第一次以黨內法規形式明確了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對培訓干部提出新要求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人,在于有一支思想上、政治上、作風上全面過硬的干部隊伍。從干部教育培訓的角度,《條例》把引導黨員干部做到對黨忠誠、個人干凈、敢于擔當作,要求把“三嚴三實”要求貫穿干部教育培訓全過程,培養造就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為不斷奪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三、服務大局、以德為先等被列入干部培訓原則
相較之前,新頒布的《條例》對干部教育培訓應遵循的原則進行了微調,增加了服務大局、以德為先、依法治教、從嚴管理等要求。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是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永恒主題、根本要求和價值所在。《條例》要求始終堅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結合干部崗位職責和健康成長需求,開展教育培訓,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黨性黨規黨紀教育,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質和履職能力。
在繼續強調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的同時,《條例》規定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黨性黨規黨紀教育,將能力培養貫穿始終,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質和履職能力。
貫徹落實“三嚴三實”精神,體現在《條例》中就是把從嚴的要求貫穿到干部教育培訓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對此,《條例》鮮明提出要從嚴治校、從嚴治教、從嚴治學,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訓法規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干部教育培訓,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風氣。
四、教育培訓納入考核指標
成長為“好干部”,離不開“自律自覺”,更需要“考核激勵”。《條例》規定,開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應當作為領導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的內容增加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情況兩項,并要求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強對干部學習培訓的監督。干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干部參加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強化保障措施、健全約束機制,《條例》中的這些規定和要求,體現了中央對干部的關心,順應了廣大干部對培訓工作的期望,將有力激發干部參訓的內生動力和學習潛力。
五、更加突出理想信念和黨性教育
除在遵循原則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黨性黨規黨紀教育外,《條例》還在多處強調了兩者的重要性。教育培訓以政治理論培訓為重點擴展為以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道德品行為重點,把理想信念和黨性修養教育放在了重要位置。尤其是黨員干部,《條例》規定,必須要加強黨性教育,重點開展黨章、黨的宗旨、黨規黨紀、黨的優良傳統、黨風廉政建設等教育培訓等,從而在制度上切切實實保證了理想信念和黨性教育始終是干部教育培訓第一位任務。
此外,《條例》還對提高干部綜合素質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增加了憲法教育、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學習板塊,要求開展總體國家安全觀教育,增強干部國家安全意識和推進國家安全建設的本領等。
六、更加注重對培訓教師的紀律要求
在師資隊伍建設上,《條例》明確提出要建立專兼職結合的高素質干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并將政治合格列為首要原則。《條例》規定,從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必須對黨忠誠、政治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有的放矢,力戒空談,嚴守講壇紀律,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對違反講壇紀律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在選拔兼職教師的過程中,也將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列為首要標準,兼職教師的任職范圍擴大到先進模范人物、優秀基層干部,并要求建立健全領導干部上講臺制度,縣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應當帶頭到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高等學校等授課。
七、嚴格培訓經費等方面的管理
嚴格經費管理。干部教育培訓經費要按照厲行節約、勤儉辦學的原則,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不再一味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干部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嚴格培訓機構管理。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時增加了對學風建設情況評估,并增加對干部教育培訓項目、干部教育培訓課程的評估,規范干部教育培訓收費標準,嚴禁借干部教育培訓之名謀取不當利益。嚴格境外培訓工作管理,強調效果評價,并進一步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提出“能進能出”的要求。
在教育培訓方式上,《條例》提出要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制度。中心組學習應當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為基本內容,在自學和調研基礎上保證每個季度不少于1次集體學習研討。教學方法上改研究式為研討式,更加強調互動研究討論的重要性,并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機構編寫干部教育培訓教材要積極選用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編寫、推薦的權威教材和學習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