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組織納入監管范圍,注重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規范金融類廣告發布內容,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披露制度,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支持……3月30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實施。會后,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將地方金融組織納入監管范圍,注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據悉,《條例》共6章58條,分別對地方金融服務、金融發展、金融監管、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將“一行三局”監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組織納入調整的范圍。根據《條例》,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權益類交易和介于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私募投資管理機構等。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副主任石曉表示,將地方金融組織納入監管范圍,是《條例》眾多制度創新之一,《條例》確定的一系列制度,對充分發揮金融服務經濟社會,促進金融發展,維護金融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記者注意到,《條例》在許多條款規定了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例如,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建立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推介給適當的消費者和投資者。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通過通俗易懂的語言或文字向消費者和投資者如實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并充分提示風險,未履行如實告知或風險提示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
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門檻提高,一次性實繳資本至少3000萬元
近年來,違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發放貸款等不法現象屢禁不止,“高息攬儲、動輒跑路”更是成為不少民間融資機構的真實寫照。隨著《條例》出臺,這一現象將得到緩解。
針對上述現象,《條例》明顯抬高了此類民間融資機構的設立門檻。
根據《條例》,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需經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批準,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3000萬,且出資人的出資為自有資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能力和良好誠信記錄。
交易場所開展權益類交易或者介于現貨與期貨間的大宗商品交易業務的,除需滿足3000萬的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外,還需具備主要出資人為法人,且經營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條件。同時,主要出資人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且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
此外,針對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的,除了需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批準外,還要滿足固定資產達50萬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有價證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從非法集資活動。
政府應統籌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引導金融資本流向節能環保等綠色產業
長期以來,融資難、融資貴是企業反映的普遍性問題,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實體經濟下行壓力大,許多企業對融資難、融資貴的體會更加深刻。作為融資主體的企業往往過度依賴間接融資,而對債券、產業基金、私募股權等直接融資渠道利用不充分。
對此,《條例》第二十條也有相關規定。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完善金融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激發金融創新活動,加強金融創新成果保護,統籌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傳統金融業態與新型地方金融業態協調發展,引導金融資本流向節能環保等綠色產業,推動金融業雙向開放。
“《條例》第二十條與‘五大發展理念’相銜接,對金融工作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作了上述規定。”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副主任石曉在解讀時說。
違反《條例》規定最高可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除了對金融服務、金融發展、金融監管作出相關規定外,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條例》也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組織的,民間融資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民間足本管理業務的,擅自從事權益類交易或者街與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業務的,監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違反《條例》規定,發布金融類虛假廣告,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做虛假宣傳可能引人誤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