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全國首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地方性法規??《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已經正式實施,該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指南”給我市廣大職工維權帶來了諸多便利。
一季度受理案件145件
提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有的人可能比較陌生。但它卻是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必不可少的環節。一般來說,員工與單位之間若發生勞資糾紛,通常要經過調解、仲裁、法院一審、二審,有的還需要再審程序。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是前置程序,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只有經過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才可向法院起訴。
“樂清以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勞動力流動頻繁,勞動關系狀況較為復雜,不過從今年的一季度受理案件數量來看,整體數量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這也說明了一個問題,我們的企業用工環境漸趨于穩定。”市勞動仲裁院院長陳永良說。
據介紹,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145件,同比下降21%,涉及勞動者145人,當期結案141件,調解率97%,結案標的170萬元。
為暢通勞資糾紛處理渠道,方便勞動者和企業就近、就地解決勞資糾紛,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計劃在經濟相對發達的鄉鎮、街道設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派出庭。目前在全市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分局)設立了9個仲裁辦事處,受理調解處理其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所有工作人員都經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培訓后持證上崗。
提高企業依法管理水平“一些企業法律意識淡薄,依法用工觀念不強,存在用工管理缺陷。隨著員工的法律觀念增強,維權意識提升,當雙方發生利益沖突時,員工很容易找到企業存在的違法用工等‘漏洞’,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這種情況屢見不鮮。企業應當加強依法用工管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陳永良說。
據了解,十二五期間,樂清市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累計立案達3736起,涉案經濟標的達7416萬元。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管理中存在規章制度制定與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社會保險五險執行力度與廣度不夠,大部分單位僅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保險基數申報不實,與實際工資差距較大;法定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制度執行不到位;薪酬項目未體現職工加班工資支付情況;普遍存在法定年休假未依法落實;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對其處理不及時;社會保險待遇申請領取與社會保險機構溝通不足導致個別單位存在推諉等情形。
新《條例》的實施,有助于提高企業依法管理的水平,更好地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利益,政府部門更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貫徹三方協商機制,健全調解網絡體系,陳永良說。
五大亮點助力維權
今年實施的《條例》有哪些亮點和擴充呢?筆者了解到,《條例》擴大了人事爭議受案范圍。根據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聘用合同,以及因執行國家、省和本單位依法規定的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培訓、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發生的人事爭議,均可適用本條例。
舉個簡單的例子,以往某市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因年休假和年終績效獎金分配金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申請仲裁,是不屬于受案范圍的,但《條例》的實施解決了這個難題。
此外,《條例》中規定的建立調解協議效力確認制度、優化仲裁處理程序、完善仲裁案件終局裁決制度、建立仲裁監督糾錯機制等四大亮點,也特別引人關注。
“就拿《條例》中關于仲裁文書送達的新規來說,這將有利于及時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陳永良說,比如在集體爭議中出現企業老板逃逸、失聯等情況,仲裁機構需要送達公告的,按照《條例》規定,一般案件公告期縮短為30天,集體案件公告期縮短為10天。集體案件的兩次公告期,從原來的120天縮短到20天。《條例》的出臺,從程序上解決了辦案時間跨度過長的問題。
“針對實踐中反映出的虛假仲裁問題,完善法律對仲裁委員會監督職責的規定,明確對生效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發現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在仲裁活動中存在串通、偽造證據或者虛構勞動人事關系等行為,致使裁決、調解錯誤的,仲裁委員會將有權撤銷。” 陳永良認為,糾錯機制的建立,將助推仲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更好地為廣大職工依法維權“撐腰打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