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制度改革新消息
三考分離到三考合一
在統一司法考試之前,律師資格考試、法官資格考試、檢察官資格考試三考并行。
始于1986年的律師執業資格考試是司法考試的前身。不過早在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便確定以考核的方式授予律師資格。1986年4月,司法部發布了《關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的通知》,決定從1986年起實行全國范圍的律師資格統一考試,簡稱“律考”,考試合格者由司法部授予律師資格。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至此,全國統一律師資格考試以法律的形式被確認下來,這被認為是律師資格考試制度探索的重大里程碑。
與此相對,1995年《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頒布實施,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分別建立了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制度。此時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舊是三考分離。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修正案,兩法附則中明確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建偉教授認為,“三考分離”在試題難度、考試紀律、分數評定等方面存有較大差距,而且律師資格考試是全國公開考試,其他兩者則是內部考試,這致使從事法官、檢察官職業的準入門檻明顯低于律師。將“三考”統一,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隊伍的專業素質,實現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
改革直接影響法學教育
“乙欲殺其仇人,在山崖邊對其砍了七刀,被害人重傷昏迷。乙以為仇人已經死了,遂離去,但仇人生命力頑強,蘇醒后,剛邁了兩步即踩空跌下山崖摔死。”
“甲深夜潛入行竊,發現留長發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覺,意圖奸之,便撲到乙身上強脫其衣。乙被扒光后驚醒,大聲喝問,甲發現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獲。”
上述這些司法考試的考題也是每年司考后眾人關注的焦點。被稱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試,其“變態”的試題和極低的通過率為外界所知。
2011年9月,法學專業的楊杰第一次走進司法考試的考場,不過卻以10分之差倒在了過關線之外。次年,她又勇上“戰場”,依然再次折戟。2013年,已經考取了政法干警法碩專業研究生,成為一名準檢察干警的楊杰再一次奔赴司法考試的戰場,沒想到“司考”又給她開了一個玩笑,她以一分之差又與過關失之交臂。11月,已經在檢察院工作了的楊杰終于圓夢司考,在拿到成績的那一刻,她狠狠地哭了一場。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楊帆認為,《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的出臺,將會對司法考試本身有很大影響。“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的考試,因為非法本的、非全日制本科的會想方設法趕上‘末班車’;其次,法律職業資格擬擴大的人群會加入司考大軍,越早獲得資格在本職晉升時越有優勢。”
不過,楊帆認為,《意見》對于2017以后考試會有什么影響尚不好說,還需等改革意見正式“落地”,其中參考條件和法律職業資格獲得條件的規定不僅會影響司考(以后或稱法考),還會影響法律專業本科教育。
張建偉說,法律教育一味迎合現行司法考試,甚至將司法考試通過率當作法律教育成功與否的指標,勢必形成條文主義的實用教育模式,這種教育會發展成應試教育,法律教育的質量也會隨之下降。但這正是許多法律院系的學生所期待的,他們希望課堂教學成為司法考試的婢女,法律教育唯司法考試馬首是瞻。
盡管在司法考試的道路上歷盡艱辛,但是楊杰還是認為,此次《意見》中的部分規定對于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她告訴記者,實踐中,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時,往往會因公安干警缺乏法律知識,事實認定不準確、證據收集不全面,從而導致案件辦理存在很大難度。
“我所在的檢察院有法律知識背景且從事法律專業的人員只占到全院的三分之一,剩下的都是行政輔助人員,而通過司法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更少。但在檢察院,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工作中就會出現一些難以溝通和合作的問題。”楊杰說。
報考條件仍有爭議
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報考人數再創新高,達48萬余人,同比增長7.1%。作為與高考、研究生考試并列的國家三大考試之一,司法考試的熱度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
在張建偉看來,未來要求通過統一法律職業考試,這股熱勁兒還要升溫。“現在司法機關招募人才,往往附加一個條件即‘通過司法考試’,從事律師職業也需要通過司法考試,這使人們已經意識到通過法律資格考試的重要性。許多人期望通過這個職業準入門檻,開始自己的職業生涯,這是一件好事。”
今年大四的李琳并不是法律專業,但是卻十分喜愛法學,希望畢業能夠從事法律相關職業。《意見》的出臺讓她感受到了國家政策的變化,她最關心的就是以后是否會取消非法本學生的報考資格。
《意見》中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其中一項是:“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有專家認為,該項規定將學歷條件限制為“全日制本科”,限制了自考和成考學歷的考生;對非法本考生添加了“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限定條件,限制了非法本考生的報考。
“如果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限制非法本參考資格,無疑在很大程度上扼住了人才的跨學科流動。作為非法本學生,我非常理解國家通過限制專業報名的設置,但如果限制的話,希望能夠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和門檻,調整法學教育的培養模式,如此才能使專業限制真正起到選拔法律人才的作用。”李琳說。
楊帆也有同樣的看法,她說:“希望逐漸擴大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范圍,但不要設置必須法學、必須全日制本科這種‘歧視性’條件,因為有些法律崗位就需要有非法學專業知識的基礎,例如偵破計算機犯罪,處理醫療糾紛等。”
不過,張建偉認為,對于應試者法律學歷加以限制,是因為法律品格的培養、法律意識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維的養成、法律邏輯的訓練等,都需要一定的時日,不能一蹴而就。
“司法考試只是精英選拔的入門考試,司法精英的培養是一個長期過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培養,應立足于法律職業的特點和要求,并滿足社會對法治和法律人的角色期待。”張建偉說。
國家司法考試公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如下: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縣級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于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縣級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報名時戶籍為準,報名時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可以申請享受放寬政策。
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與時間
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實行網上報名方式。報名人員通過網上填報個人信息、上傳照片、交納考試費、下載打印準考證。
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時間為6月16日至7月5日。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登錄司法部網站,按照網上報名要求、流程及步驟進行網上報名。逾期不予補報。
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員,因不具備網絡通訊條件或無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網上報名的,可在報名期限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
各地具體報名事項,特別是需要現場辦理的報名事項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發布公告。
報名人員可選擇使用蒙古文、藏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朝鮮文五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內蒙古自治區設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西藏自治區設藏文試卷考點、考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蒙古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試卷考點、考場,吉林省設朝鮮文試卷考點、考場。
符合規定報名條件的現役軍人,應當在軍隊司法行政部門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