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條文釋義》是由屈萬祥編寫,中央編譯出版的一本書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了處分的原則和設定、處分的種類和適用、處分的權限、處分的程序、不服處分的申訴以及各類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量紀幅度,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為了便于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全面、準確地學習、理解、掌握和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參加《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起草工作的有關同志撰寫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條文釋義》一書,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立法精神和條文的立法原意進行了逐條闡釋,并對處分實際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分析解答。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6年1月1號《公務員法》全面實施。《公務員法》是一部框架法,它要落到實處,還需要出臺一系列的配套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配套法規之一。我今天跟大家一道來學習《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它全面規定了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紀律責任。
今天這個專題跟大家一塊兒探討三個問題:第一,違紀行為的主客觀要件;第二,處分的種類、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三,七大類違紀行為。這個專題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讓各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明確自己的行為禁區。
導言
大家都知道,公務員有九項義務,八項權利。第一項義務,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既然要接受人民監督,那么就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當中規定的各項紀律責任。當然,大家對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有一句話也不陌生“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在的或內在的控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是普普通通的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方方面面的監督約束機制。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一共承擔四種責任。在這四種責任當中,《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全面規定了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紀律責任。公務員必須承擔哪四種責任呢?第一,是道義責任。所謂的道義責任是源于社會的公德力,是源于社會公德的約束力。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一般老百姓包養情婦有何種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只要是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必須承擔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這就是道義責任。一般老百姓可以見死不救,如果他見死不救,也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譴責;但是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以及所有的公務員不能見死不救。云南省元謀縣原民政局的局長坐在公車上,碰到一個臨產的孕婦。孕婦的丈夫請求他,搭他一段車,送到就近的醫院。這個原民政局的局長振振有詞地說公車不能私用,沒讓這個孕婦搭他的車。公車不能私用是對的,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之下,這個民政局的局長的行為帶來了一個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有關部門撤除原云南省元謀縣民政局局長的一切的職務。這就是道義責任。道義責任源于社會公德的約束力。《公務員法》當中有一句話,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公務員是一般的老百姓;但公務員又是不一般的老百姓。第二種責任叫紀律責任。所謂的紀律責任,它是源于組織的約束力,由處分決定機關對違紀行為進行追究。這個紀律責任,實際上也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換句話說,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責任,就是紀律責任。它源于組織的約束力,由處分決定機關對違紀行為進行追究。那么紀律責任是不是也是一種法律責任?對。紀律責任屬于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因為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之間還有根本的區別:法律責任是源于國家法律強制力,由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追究。行政機關的紀律責任雖然也是由《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來規定的,條例也屬于法律;但是這種紀律責任,是由處分決定機關而不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追究的。何謂處分決定機關?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那就是行政機關的任免機關與檢查機關。道義責任、紀律責任、法律責任,這還有第四種責任,就叫政治責任。所謂的政治責任,只有領導成員才承擔的責任,那就叫政治責任。所謂的政治責任,是領導成員源于政治義務,以政治道德為基礎而承擔的非過錯性、間接性、連帶性的責任。一般經過本人申請,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任免機關審批。簡單地說就是“閑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的責任,就叫政治責任。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原環保局的局長是因為什么引咎辭職?是因為松花江污染。松花江污染肯定直接原因不是原環保局的局長;但是環保局的局長,他是公務員當中的領導成員,閑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這種責任就叫政治責任。承擔政治責任的方式,是有兩種方式:一是引咎辭職;二是責令辭職。
在這個地方,我順便跟大家說一下,政治責任是只有公務員才承擔的責任。所有的公務員都應該承擔三種責任:一是道義責任;二是紀律責任;三是法律責任。唯有中國的公務員當中的領導成員承擔四種責任。就是說只有公務員才能承擔的政治責任。政治責任非常重要,對推動中國的民主化法制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不是規定公務員的政治責任的;它只是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紀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當中有一個處分,所謂的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就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責任形式。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它是這么說,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簡而言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出臺有三大目的:第一,嚴肅行政機關紀律;第二,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第三,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三大目的之一,嚴肅行政機關紀律。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出臺之前,凡是已經判刑的,就不再給予處分;但是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只要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這是嚴肅行政機關紀律的一個最重要的體現。另外一個方面,辭職的、免職的、被罷免的公務員,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要依法給予處分。還有一個比較敏感的問題,某公務員在退休之前,已經做了一些違紀行為;但是行政處分機關沒有發現。這個公務員最后退休了,應該怎么處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它是這樣規定的,一般來說,該公務員退休之后,就不再給他處分;但是,如果依法應該給這位公務員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那么即使他退休了之后,一定要依法給他三種類型當中之一的一種處分。這就意味著,雖然違紀行為是在退休之前他做的,但是只要他該得到降級、撤職、開除,這三種處分當中的任何一種,那么也應該依法給予處分。處分的直接結果,那就是降級,甚至取消他退休之后的待遇。中國公務員的養老金,可是沒有專門的社會保險。如果已經退休了之后,應該得到開除,后來行政處分機關追加了開除的處分,那曾經犯過錯誤、現在已經退休、在家頤養天年的公務員就沒有更多的條件頤養天年了,因為連養老金都成了問題。這就叫嚴肅行政機關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