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湖北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緊密聯系我省旅游業發展的實際,著眼于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堅持深化改革、依法興旅,全面推進形成政府依法監管、企業守法經營、游客文明旅游的發展格局,對在新的歷史時期提升政府發展旅游業的統籌能力,促進旅游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結合,提高旅游經營服務水平,推進旅游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創新發展理念,明確旅游業發展的總體格局
旅游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戰略性產業之一,對社會經濟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時期,日益增長的大眾化、多樣化的消費需求,為旅游業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和機遇。同時,旅游業的快速發展,也加劇了在旅游資源有限性與旅游開發普遍性之間、旅游資源的不變性與游客需求多變性之間、旅游活動集中性與景點開放經常性之間、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之間以及旅游管理體制滯后與旅游業快速發展之間的諸多矛盾。為此,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要樹立科學的旅游觀,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一個前提和三個效益的統一,即發展旅游業應當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揚本地文化,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統一。
二、加強政府統籌協調,促進旅游業融合發展
相較于其他行業和產業,旅游業既有自身的獨特性,同時還突出體現其綜合性。除了旅游部門外,還有其他多個部門的職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旅游資源管理、游客流動、旅游產業運行和促進等方面。面對旅游業綜合性與部門管理分割性的矛盾,只有通過政府統籌協調的方式加以解決才是可行之策。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體制機制,堅持融合發展,加強對旅游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同時,提出了幾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政策層面的統籌協調。旅游業是以需求為導向的,推動旅游業的發展離不開相應的政策支撐。現實中,旅游部門自身掌握的政策資源有限,而許多政策又與旅游業的發展需要不匹配。因此需要政府在綜合協調機制的框架下,推動相關部門完善和調整現行的政策和規定。條例規定,政府應當推動旅游業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完善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強旅游與文化、工業、農業、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
二是規劃層面的統籌協調。旅游業規劃作為一個綜合性產業與事業的發展規劃,必然會與建設、國土等相關規劃交叉重疊,沒有一個高層次的統籌協調機制來解決旅游業發展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銜接,就不可避免地出現部門“各自為戰”,同時對跨區域的旅游項目僅由旅游部門難以完成,政府的統籌協調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資源保護、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進行總體部署。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旅游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同時,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三是旅游公共服務與設施的統籌協調。公共服務是市場經濟背景下無法完全依賴市場所提供的、又事關多數人利益的產品和服務。要實現旅游目的地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對旅游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投入。條例對各級政府加強旅游公共服務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明確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旅游業發展,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旅游基礎設施建設、資源保護、公共服務、旅游形象推廣等方面。在旅游安全方面,由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及時發布旅游安全預警信息、處理旅游突發事件。同時,推動更多社會公共資源向游客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如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博物館、圖書館、城市公園等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更好地體現公共屬性。
三、堅持以人為本,著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在西方許多發達國家,保障公民的休閑與旅游權是社會的普遍共識,休閑與旅游不僅被看作公民的福利,更是公民的權利。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旅游也正在成為我國公民越來越重要的一種生活方式,旅游不僅是消費的過程,也是提高身體和文化素質的過程。因此,從滿足權利的角度審視旅游,公民的旅游行為既需要在與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中得到滿足,也需要通過政府履行相關職責為公民出游提供便利和保障。
新修訂的條例將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閑權益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包括旅游者有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的權利,知悉所購買產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產品和服務的權利,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權利,在人身、財產安全遇到危險時,請求救助和保護以及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等,這些都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經常涉及到的,也是條例的亮點。條例還堅持以人為本,從制度設計上為旅游者營造良好的旅游環境。比如,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措施,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閑時間;要求景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兒童、學生等特定對象免費或者優惠開放;鼓勵旅行社針對老年人、殘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推出經濟實惠的旅游產品和服務項目,讓每一位公民都能夠更好地行使旅游權。
四、關注旅游資源的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旅游資源作為開展旅游活動的要素之一,是旅游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旅游資源的種類、數量、規模、特色及保護水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旅游發展總體水平。然而,旅游資源在開發過程中,由于缺乏規范,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和破壞,嚴重的甚至削弱旅游資源的“重復使用性”。同時,旅游資源的開發還涉及周圍環境的保護。因此,加強旅游資源及周邊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才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
為此,條例設專章加強對旅游資源的保護,規定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以及建設對旅游資源有影響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旅游資源開發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實現可持續發展。利用自然資源開發的旅游項目,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不得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利用民族文化資源、歷史建筑以及歷史人文資源等開發的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同時,條例重視加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開展旅游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游地居民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旅游經營活動中應當向旅游者宣傳旅游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勸阻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五、規范旅游經營行為,提高旅游行業服務水平
旅游活動涉及到“行游住食購娛”六個環節,條例在上位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已有規定的基礎上,針對旅游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相關環節的旅游經營行為作了進一步的規范。在“行”的方面,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游客運輸納入公共交通系統,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線路;旅游經營者開展旅游活動租用客運車輛、船舶,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和已辦理法定強制保險的車輛、船舶。同時,承擔旅游運輸的車輛、船舶,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駕駛員、船員以及安全設施設備,并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保障旅游者的出行安全。在“游”的環節,對景區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規定,主要涉及景區開放、門票價格、最大承載量核定等方面的內容。規定景區應當推進標準化建設,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完善無障礙信息服務,適當配備老年人、殘疾人等出行輔助器具。景區票價應當與其規模、等級相適應,并保持合理、穩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景區票價,應當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并按照規定召開聽證會。同時要求景區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過旅游公共服務信息平臺、游客服務中心以及景區入口處等,公布景區的實時流量和最大承載量,對景區游客進行最大承載量控制。在“購”的環節,條例規定要規范旅游購物市場,推進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加大旅游商品開發力度,扶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區特點的旅游商品,促進旅游商品的產業化發展。針對當前利用網絡經營旅游的行為,條例還特別強調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其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許可證、支付方式、風險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涉及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服務的,應當從具有法定資質的旅游經營者中選擇服務提供方,并向旅游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此外,為了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加強市場誠信建設,條例還注重以旅游標準化建設和強化行業自律等方式為突破口,提升我省旅游業服務質量,規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旅游標準化運行機制”,“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開展旅游標準化的宣傳和培訓,推動旅游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同時要求政府建立旅游企業資質、等級、失信懲戒記錄等信息公開制度,公布嚴重違法企業和從業人員名單,保障旅游者知情權。支持各類旅游行業協會對其會員企業實行誠信等級評定,建立行業誠信檔案和行業誠信自律規則,營造誠信、文明、有序的旅游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