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政協提案的辦理和落實,實現主席、副主席督辦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規定。
一、重點提案的標準。提案所反映的是某委、某政府的中心工作、重點工程、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具有科學性、前瞻性、可行性。
本度的重點提案和往未落實的重點提案均可列入督辦內容。
二、重點提案的產生。由提案委員會從提案中遴選,并根據各位主席所分管工作的內容,拿出具體方案,經提案委員會議通過、主席會議審定后討論實施。內可根據需要適當調整。
三、督辦工作的實施。督辦工作由提案委員會具體實施,確定督辦的重點提案,單獨列表送某政府辦公室。在督辦前,提案委員會根據主席、副主席意見,與提案辦理的主管部門和具體承辦單位就督促提案的內容、形式進行協商,報請督辦的主席、副主席審批后實施。商請某政府辦公室向某政協主席會議通報重點提案辦理情況制度。
四、人員組成。參與督辦的政協主席、副主席、提案者、提案委員會委員以及政府辦分管同志、承辦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具體承辦單位的負責同志。
五、督辦的形式。重點提案督辦工作專題協商會,由提案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主持,主席、副主席召集。采取座談、調查、視察等形式,聽取承辦單位或部門匯報辦理情況,征求提案人對辦理情況的意見,并與主管部門承辦單位負責人交換意見,根據情況邀請提案者,相關部門委員會委員和黨派團體成員同參與,商解決辦法。
六、督辦目標。督促檢查工作要講求實效,注重落實,不可流于形式。對提案辦理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盡可能協商解決,對辦理不力,辦理質量不高的承辦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對存在的問題必要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某委、某政府領導反映或向承辦提案的主管部門通報,以促進提案所提問題的落實。
七、做好宣傳報道工作。督辦活動通知新聞單位參加并以電視臺、電臺、報紙以及政協簡報的形式予以報道,對產生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提案人、提案辦理案單位予以宣傳、表彰。
八、附則
本實施辦法由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