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介紹信是對外聯系工作、商洽事務等派出人員持有的憑證。各單位(部門)要認真做好介紹信等證明材料的管理工作。
二條學校介紹信由學校辦公室統一負責印制、編號、登記、發放、銷毀。各單位(部門)要有專人分管,介紹信薄不得丟失,使用完后將存根退學校辦公室保存,定期統一銷毀。
三條開具校黨政介紹信應履行審批手續。聯系一般性工作事項,需經學校辦公室領導簽批,涉及學校的重要事務需經學校主管領導簽批。
四條填寫介紹信內容要明確具體、包括前往的單位(部門)名稱、聯系具體事宜、開信日期、有效期限等,并應與存根內容一致。書寫要工整,不得涂改。印章管理人員應在檢查核對無誤后用印。
五條不得開空白介紹信。
六條介紹信開出后未使用的,應退還管理人員,與原存根一起保存。介紹信持有人若將介紹信丟失,應及時報告,以防冒名頂替。
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