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一條 為加強黃河河道管理,確保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及其人員正確履行河道管理職責,確保黃河防洪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水利部規章,參考黃委會和河南黃河河務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新鄉黃河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三條 本規定實行權(力)責一致、團結協作、互利互惠原則。局屬各河道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各部門應相互配合、通力協作,同確保黃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黃河防洪安全。
四條 本規定實行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是指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而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的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章部門職責
五條 黃河河道監督管理,實行各級各部門負責制。
六條 黃河水政監察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規,提高人民群眾的水法規意識,預防和減少水事違法案件的發生;(《水政監察工作章程》九條)
(二)加強河道巡查,及時發現和報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可能引發水事糾紛的水事行為;(《黃河河道管理巡查報告制度》四條)
(三)查處水事違法行為,對違反水法規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事業性規費征收等有關事宜。
七條 建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所轄河道管理范圍內直管水工程及其設施(包括大堤臨河米、背河米,控導工程臨河米、背河米管護范圍)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水事行為的巡查、報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門查處一款規定的水事違法行為;
(三)配合水政監察部門做好河道內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工作;建管部門應當對其技術方面嚴格審查,確保建設項目技術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建管部門應向水政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技術審查報告;
(四)加強河道建設項目施工的監督管理,嚴把竣工驗收關。
(五)對黃河工程突發事件負有快速處理、報告的責任。
八條 防汛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障礙物的清除;
(二)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申請同級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請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費用由設障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