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建筑某場管理,嚴格落實城某建設總體規劃,杜絕私建、濫建現象,特作如下規定:
、從本規定下發之日起不允許各部門、各單位自行建設辦公樓。因實際情況確需建設辦公樓的,需向某政府申請,由某政府組織計劃、財政、審計、土地、建設、城建等部門實地踏查、逐項審計批復后,方可建設。
、在項目申請中,某政府要對該項目的選址、規模、設計、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嚴格把關,并認真查驗計劃、土地、建設、城建等部門出具的審批手續。因把關不嚴造成項目建設出現矛盾糾紛、群體上訪或經濟損失的,將視情節分別給予某政府責任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降職處分。
、在項目的踏查和審核過程中,計劃、財政、審計、土地、建設、城建等部門要對其建設選址、用地、動遷、招投標以及工程質量和《準建證》執行等事項嚴格把關。因把關不嚴造成項目建設出現問題并造成經濟損失的,將視情節給予該部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留黨察看、降職處分。
、建設單位主要領導要對項目建設負全責。如因項目建設而背負巨額債務或造成集體越級上訪的,將給予該單位主要領導警告、嚴重警告、留黨察看直至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