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月日起施行。
一條為加強對商品展銷會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展銷會,是指由一個或者若干個單位舉辦,具有相應資格的若干經營者參加,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用展銷的形式,以現貨或者訂貨的方式銷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動。
三條舉辦商品展銷會的單位(以下簡稱舉辦單位)、參加商品展銷會展銷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下簡稱參展經營者),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品展銷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
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六條舉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與展銷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
(三)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人員、措施和制度。
七條參展經營者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其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八條舉辦單位應當向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
若干個單位聯合舉辦的,應當由其中一個具體承擔商品展銷會組織活動的單位向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
縣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應當向舉辦地地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地、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應當向舉辦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品展銷會進行監督管理。
九條異地舉辦商品展銷會的,經申請舉辦單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照本辦法八條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
十條申請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明舉辦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有效證件;
(二)舉辦商品展銷會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商品展銷會名稱,起止日期、地點、參展商品類別,舉辦單位銀行帳號,舉辦單位會負責人員名單,商品展銷會籌備辦公室地址、聯系電話等;
(三)商品展銷會場地使用證明;
(四)商品展銷會組織實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商品展銷會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舉辦的協議書。
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商品展銷會登記證》。不準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