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國稅局誡勉談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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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國稅局誡勉談話辦法 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xx區國稅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把對黨員干部執行黨紀、政紀情況的監督與經常性的教育、管理結合起來,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根據《中國產黨章程》和《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 建立誡勉談話制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和注重實效的原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護干部。 三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本辦法適用于xx區國稅局科級以下(含科級)干部。 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誡勉談話是指xx區國稅局機關黨委、紀委針對黨員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問題時,對其進行及時談話,提出誡勉要求。 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行誡勉談話: (一)由群眾舉報或信訪渠道反映的問題,經初步核實,雖構成違紀違規,但情節較輕,可不進行黨紀政紀處理的; (二)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組織發現存在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的。 六條 誡勉談話一般由分管的黨委委員主談,如情況需要,也可建議黨委一把手主談;談話人不得少于兩人。 七條 誡勉談話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談話人向被談話人介紹反映的問題,提出談話的有關要求; (二)責成被談話人就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檢討,并提供有關材料; (三)談話人根據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對被談話人提出要求; (四)被談話人對接受誡勉談話以及對談話人所提要求表明態度。 八條 誡勉談話的要求: (一)談話前將談話時間、地點、內容、要求通知被談話人,被談話人不得借故推諉、拖延; (二)談話人應當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意見,不得向被談話人泄漏舉(本資料權屬秘,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請登錄原創網站)報人的情況;應當書面記錄談話情況,并經本人核實簽名,由紀檢監察部門存檔; (三)被談話人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造假或隱瞞事實,不得打聽、追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談話人等; (四)參與談話的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漏談話情況。 九條 談話后談話人應對談話對象存在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對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進行再次談話,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十條 本制度由機關紀委解釋。 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