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請假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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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請假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分局干部作風建設,規范干部請假制度,保證分局工作正常運行,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某某局、某局的有關要求,現就分局干部請假作如下規定:一、干部因私、有病或外出參加會議、學習、考察等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上班的,都要事先請假。二、科級以下干部請事假的,按以下規定辦理:、科、所長和辦公室主任(含指定的負責人,以下統稱為科、室負責人)請假,經分管副局長同意后由局長審批。、副科級干部請假三天以內的,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長審批;四天以上的,科、室負責人提出意見,經主管副局長同意后,由局長審批。、一般干部請假五天以內的,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長審批;六天以上的,科、室負責人提出意見,經主管副局長同意后,由局長審批。三、科級以下干部請病假的,按以下規定辦理:、干部因病不能堅持上班,應辦理請假手續。病休五天以上的應持醫院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根據實際,可先看病后補辦請假手續。、科、室負責人請病假的,應當向分管副局長和局長報告。、副科級以下干部請病假在一周以內的,科、室負責人簽注意見,由分管副局長審批;一周以上的,科、室負責人和分管副局長分別簽注意見,由局長審批。、科級以下干部住院,根據病情,需要向上級報告的,由辦公室及時向某局人事教育處報告。四、科級以下干部外出參加會議、學習、考察等,經分管副局長同意后,由局長批準。五、科級以下干部正常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要有計劃地安排并報批。科、室負責人休假,經主管副局長同意后,由局長審批;副科級以下干部休假,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由主管副局長審批。六、某地處級干部請假按《全某某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某地處級領導干部請假暫行辦法》執行。七、干部休假不能分期或跨度累計使用,假期包括雙休日(國家法定的十天節假日除外)。凡一內事假累計超過十五天、病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者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四十五天的,當不再休假。如當休假后,又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下度不再休假。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的,報請上級同意后,不進行度考核。八、干部請假及休假期內,不享受誤餐補貼;請假期內不參加獎金分配。九、對既不請假,又無故不上班,私自外出的人員按曠工處理。、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三天,或一內累計超過七天者,度考核最高限為基本稱職。、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者,報請上級批準后予以辭退。十、凡度考核被評為基本稱職或不參加度考核的,不享受終一次性獎金。十一、干部因私、因病或外出參加會議、學習、考察等請假手續,銷假后交分局辦公室統一存檔備查,由辦公室提出落實本規定的處理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之后執行。十二、確因工作需要并經組織批準不能正常休假的,給予補休或適當的經濟補助(具體標準根據分局經濟狀況由局長辦公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