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各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安全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省人民政府有關建立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單位要從實踐“xxxx”、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做到思想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減少和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和責任,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三、發生傷亡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依法對各級領導、管理者、事故直接責任者及監督執法者予以追究。責任追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傷亡事故的后果和影響,區別不同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具體責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各單位負責人責任:
、本度內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
、因官僚主義失職,忽視安全生產工作,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
、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未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傷亡事故和嚴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不嚴格執行或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安全機夠健全,安全規章制度不完善;
、對職工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
、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只重視生產和效益,忽視安全生產且連續發生傷亡事故;
、工程承包、分包未簽定安全責任書的。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有關安全執法監督部門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不及時貫徹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要求;
、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規程、規范,執法違法;
、工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有關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違反規定遲報、漏報事故或隱瞞不報的;
、改變事故性質或庇護事故責任者的。
五、對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單位,均應受到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并由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下達《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通知書》。
六、對被下達《通知書》的單位及被追究安全生產責任的,應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被追究對象的責任進行調查。涉及行政處分的由單位監察部門提出處分建議,并按人事管理權限作出決定。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