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議事規則
為了加強和改進地方志編委會黨組的集體領導,堅持和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議事決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依據《中國產黨章程》、《中國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和中四平市委關于《中四平市委常委會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試行)》及中四平市委組織部《關于切實做好黨委(黨組)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規則。
一、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原則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從思想上、政
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認真學習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堅持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保證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編委會的貫徹實施。
、研究和組織學習上級的各種指示、決定,結合工作實際,不打折扣地認真貫徹執行。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
、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堅持黨組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確保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
、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堅持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實施科學決策。
二、決策重大事項的議事范圍
主要包括個方面項:
(一)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
、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策部署,結合本委實際,認真作出貫徹落實的決定和安排意見。
、研究落實市委要求委黨組討論決定的問題。
、研究落實省地方志黨組要求市地方志黨組討論決定的問題。
(二)討論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問題
(三)關于干部任免獎懲及調動等事項。
、討論決定委里科級以下干部的選拔任用。
、研究確定向上級推薦干部人選。
、研究擬定呈報職稱評聘、各種表彰、獎勵人員。
、研究擬定人員調動事宜。
、研究決定重大違紀案件的處理意見。
(四)重大投資項目。
、研究決定元以上的非常規性財務支出。
、研究決定購置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五)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
、討論研究群眾反映的違法違紀案件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六)制定出臺重大制度、規定。
(七)按有關規定應由黨組集體決定的其它重大問題。
、研究確定招商引資項目和政策。
、研究制定或調整黨組成員工作分工。
、黨組集體廉政建設制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其它應由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三、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程序
、提出預案。預案通常由相關職能科(室)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提出擬決策的重大事項,擬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黨組成員提出,特別重大或比較復雜的、敏感的事項,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決策預案,待黨組書記審核同意,提請委黨組會討論決定。
、科學論證。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財務支出、干部選用、群眾切身利益等問題時,黨組成員要帶頭搞好調研,充分聽取和采納專家、學者、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從實際出發,用事實說話。
、溝通醞釀。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一般提前至天發給黨組成員,以便預先熟悉情況準備意見。除干部任免事項外,盡量避免臨時動議。
、召集會議。會議一般每月召開至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安排。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其他黨組成員召集主持。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遇有特殊問題急需決議而黨組成員不過半數時,可擬議初步意見,辦公室征求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的黨組成員同意后,也可作出決議。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
、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會議先由分管成員或有關職能科(室)介紹預案及提出理由、論證結果等情況,然后安排充足時間讓黨組成員對議題進行討論。討論決策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與會人員對議題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和理由。表決應采用投票表決方式,也可采取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如少數黨組成員因故未參加會議,應將討論決定及時通報,并充分尊重他們的意見。對需要決議的問題產生分歧時,一般應緩定,進一步調查論證、商討和溝通,必要時向上級請示后,再作決定。決策后,經實踐證明不妥的,適時開會討論修訂。
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組會議的,黨組成員可以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組會報告。
黨組會議作出的決策,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組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進行。
、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均作詳細記錄。對有關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辦公室或承辦科(室)印發會議紀要。以黨組名義上報下發的文電,由黨組書記簽發;書記不在,由臨時主持會議的黨組成員審核簽發。
四、決策重大事項的監督約束制度
、責任制度。
黨組成員都負有了解、參與重大事項決策,貫徹落實黨組會議決議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責任與義務。黨組成員在參與重大事項決策中,必須自覺執行議事規則,認真思考議題,充分發表意見,積極參與決策,對違反規則進行決策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對決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糾正的意見和建議。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個人無權決定由集體決定的重大問題。無權改變黨組的集體決定。黨組一經作出決議,黨組成員必須帶頭認真貫徹執行,按照各自職責抓好落實,即使對黨組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在執行中發現新的情況或問題,除在會上提出討論重新作出決定外,不得有任何與決議相違背的言行。保留的不同意見可向上級組織報告。
、自查制度。
黨組半要對重大議事規則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主要采取“四查兩看”:查重大事項是否列入決策范圍、查是否履行了決策程序、查決議執行中黨組成員貫徹落實情況、查所作出的決策是否科學;看會議記錄是否翔實,看文件是否按規定簽發。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由黨組書記在黨組會上通報自查結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群眾監督制度。
對事關干部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前要進行預告,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決策后要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建立和拓寬民意信息反饋渠道,認真對待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建議,責成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和處理,確實存在問題的,要及時整改,情況不屬實的要向群眾作出解釋和說明。
、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 違反決策程序的;
() 未通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個人擅自決策的;
() 決策時不尊重班子多數委員意見的;
() 不如實向黨組會介紹情況的;
() 未按上級黨組織要求重新議事的;
() 集體決策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 違反保密紀律的。
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黨組會上進行檢查,接受批評;情節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免談話;情節嚴重給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定上報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