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國有苗圃經營管理辦法
一、國有苗圃是縣屬事業單位,行政上接受縣林業局的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
二、按照《國有林場<苗圃>管理條例》的規定,國有苗圃應堅持“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原則。
三、以“管理國有苗圃,促進林業發展”為宗旨,生產培育優質良種壯苗,滿足社會造林綠化的需要。
四、國有苗圃以編制國有苗圃規劃計劃,林木種苗生產供應,護林防炎,林木良種德育與新技術推廣,苗圃職工培訓管理,林木種苗調劑和林業住處服務為主要業務,開展多種經營。
五、土地經營管理:苗圃土地屬于林地,歸國家所有,不經省林業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在滿足國家林業項目和苗圃生產自身用地的情況下,部分土地向社會招標租賃,以彌補苗圃生產資金的短缺。
六、生產經營管理:以培育園林綠化良種苗木為主,實行“統一經營,崗位承包,聯產計酬,工效掛鉤”的辦法,生產達成一定效益程度,按照國家核定的從業人員工資基數,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
七、人事管理:原則上服從縣林業局人事安排,苗圃有人事管理權,在生產達成一定規模,產生一定經營效益,能夠承受一定財力的情況下,苗圃可適當安排縣林業系統分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接收具備園林苗圃經營管理專業技術的大中專畢業生,今后一律不再接受退伍兵和臨時工。凡縣林業局在檔管理的人員,苗圃予以繳納養老保險金,發放退休金,其他打工人員不與苗圃發生任何勞動關系,干一天,發一天的小工費。
八、物資管理:苗圃生產必用的工具,辦公用品,實行統一購置,專人管理,一律不外借。
九、水電管理:節約用電,節約用水,實行水電有償使用,不論職工個人和租地居住戶,按照國家征收標準收取水電費和房租。
十、財務管理:實行單獨核算,企業化管理,財政定額(或全額)補貼。接受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一般生產性開支由苗圃自主決定,重大項目和非生產性專業報請縣林業局審批;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苗圃項目和生產經費;征收的土地租金在保證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前提下,用于職工工資,生產經營性收入主要用于在職職工工資補助和工效掛鉤獎勵,一部分用于擴大再生產投入。實行定期報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