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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養犬管理條例全文(中山養犬證在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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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中山養犬管理條例全文,中山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中山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中山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條例實施的有關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捕捉流浪犬只、設立犬只收容場所、接受群眾投訴不文明養犬等涉及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的檢疫免疫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犬只擾民、傷人投訴處理。

工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

衛計部門負責狂犬病病人的救治及人間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工作。

市養犬管理主管部門要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政府應當提供保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委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訂公約,并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

第七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志愿者組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八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申請養犬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本市的合法證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的獨戶居所。

單位因工作需要申請養犬登記的: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犬籠、犬舍、圍墻等防護設施;

(三)有專職管養犬只的人員;

(四)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第九條 養犬人應當到住所所在地的區鎮主管部門申請養犬登記,并提供以下材料: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

(一)養犬人身份證件;

(二)犬只的免疫證明;

(三)非本市戶口人員,提供居住證、自有房屋證明;非自有房產,需出具業主同意養犬的書面證明。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

(一)書面申請材料;

(二)單位主體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四)犬只的免疫證明;

(五)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條 飼養超過兩只以上犬只的,應當符合所在社區或者住宅區相關公約,并出具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飼養的證明。

第十一條 區鎮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或其它標識方式;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市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服務機構或者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實施電子標簽植入工作。

第十二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市主管部門劃定的其他禁止飼養烈性犬的區域內飼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種和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區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登記犬只的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及聯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二)犬只的品種、年齡、主要體貌特征;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四)主人牽犬只的正面、側面相片各一張;

(五)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六)養犬人的文明養犬承諾書;

(七)市主管部門規定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養犬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住所所在地的區鎮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將登記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的,原養犬人、購犬人或者受贈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區鎮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

第十六條 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補辦養犬登記證。

第十七條 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養犬人放棄所飼養犬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并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牽頭開發養犬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公安、工商、衛生、農業等相關部門共享資源。

區鎮主管部門為公眾提供相關信息和服務,應當將養犬登記管理等事項向居民公開。

第十九條 犬只登記、注射狂犬疫苗免費,相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或者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后,方可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市、區鎮主管部門、養犬人、物業管理單位、犬只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立即向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立即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診斷;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患病犬只經無害化處理的,由區鎮主管部門注銷養犬登記。

第二十二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應當按規定取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三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到醫療衛生結構進行診治。由所在區鎮主管部門對傷人犬只實施暫扣,送到犬只收容場所,進行醫學觀察,以確認是否患有狂犬病。有關費用由養犬人承擔。確認患有狂犬病的,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發生狂犬病疫情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依法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養犬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依法文明養犬,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進行犬只免疫,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

(二)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懸掛犬牌,必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牽引帶牽領;牽引帶不得長于2米,在人員擁擠時應當自覺收緊牽引帶;

(三)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犬只有攻擊人行為時,立即制止,確保安全;

(五)保持犬只衛生,制止犬吠,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六)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必須立即清除;

(七)攜帶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八)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如電梯里有人應該征得同意才能牽犬只進入同乘,否則不得讓犬只進入電梯。

第二十六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車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歌舞廳、體育館、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

(四)候車廳、候機室等公共場所;

(五)其他明示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

上述公共場所應當以適當的方式顯著標明禁止犬只進入,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有責任禁止犬只進入其管理的公共場所。

第二十七條 餐廳、商店、市場等經營單位可以限制犬只進入其經營場所。

居民委員會、村委會、住宅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地區內禁止遛犬的區域、時間。

第二十八條 下列犬只,應當拴養或者圈養:(防止烈性犬只傷人)

(一)烈性犬;

(二)單位飼養的犬只;

(三)待銷售的犬只。

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攜帶烈性犬出戶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并使用牽引帶牽領。

第二十九條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區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養犬人被兩次處罰或者所養犬只兩次傷人的,應當取消其養犬資格并沒收犬只。

第三十條 市主管部門設立犬只收容場所,負責流浪犬、遺棄犬、走失犬、無證犬的收容、認領、領養以及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上述工作也可由市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三十一條 舉辦犬只展覽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開始七日前向活動所在地的區鎮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住宅區內、寫字樓內設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

第三十三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三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區鎮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由城管執法機關責令限期辦理登記,每只處以五百元罰款;逾期未補辦登記的,每只處以一千元罰款,并可沒收犬只。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飼養烈性犬的,由城管執法機關處以二千元罰款,并沒收犬只。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逾期未辦理變更、轉讓登記或者補辦登記的,由城管執法機關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將其飼養的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或者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證明的,由城管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沒收犬只。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發現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未立即向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二)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未按規定取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

第四十條 犬只傷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支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養犬人拒絕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的,公安機關對養犬人加處五千元罰款,并沒收犬只。

第四十一條 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機關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對犬只實行拴養或者圈養的,由城管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罰款;攜帶烈性犬出戶未按規定采取約束措施的,由城管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投訴三次以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罰款,連續處罰兩次,沒收犬只,取消養犬資格。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舉辦犬只展覽活動未向活動所在地的區鎮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城管執法機關對組織者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住宅區內、寫字樓內設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的,由城管執法機關予以取締,并處五千元罰款,沒收犬只。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冒用、涂改、偽造、買賣養犬登記證明的,由城管執法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以二千元罰款;冒用、涂改、偽造、買賣犬只免疫證明或者其他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相關證件、證明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告知其法定權利。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二、中山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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