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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惠州養犬證在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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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惠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惠州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惠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惠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草案清潔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以及養犬行為規范,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表演團

體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分區管理】 本市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重點管理區為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一般管理區為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

第四條【政府及部門工作職責】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聯系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并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上牌和信息管理、設置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指導監督公共場所設置犬只禁入標識等管理工作以及查處違法養犬行為,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活動。

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因犬只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協助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防疫、檢疫和犬只尸體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指導和協助犬只收容留檢場所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部門負責涉犬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的宣傳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接種、狂犬病人診治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物業服務人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為養犬人提供咨詢、登記、免疫等服務便利,負責轄區內流浪犬只的控制和處置。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政府及其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或者依法委托的方式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可以通過依法委托的方式開展行政處罰工作。

第五條【村(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接受村(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依據本條例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投訴、舉報,對犬吠擾民、犬只傷人等情況予以記錄;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的,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宣傳教育與社會參與】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宣傳計劃,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宣傳和文明養犬的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和發放資料等方式,對所在服務區域內的村(居)民、業主開展養犬知識的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鼓勵犬只飼養、診療等相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依法參與養犬的規范管理、知識普及、培訓服務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七條【舉報、投訴】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勸阻、制止或者通過12319、12345電話和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舉報、投訴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農業農村、市場監督、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并將處理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八條【養犬的條件】 飼養犬只的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區域內有固定住所。

飼養犬只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配備齊全犬籠或者犬舍、圍墻等封閉安全防護設施,安排專人飼養和管理犬只。

養犬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其飼養的犬只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證明,未經免疫不得攜帶出戶。

第九條【養犬登記】 本市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登記制度。未經登記,重點管理區內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飼養犬只。未辦理登記前,養犬人不得攜犬只出戶。

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應當自養犬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區)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申請養犬登記。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三十日內申請養犬登記。

重點管理區域內自然人飼養犬只的,在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固定住所相關證明、犬只免疫證明;法人、非法人組織飼養犬只的,在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供單位、組織的機構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犬只飼養場所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種類和數量清單。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登記:

(一)未按規定免疫并取得免疫證明的;

(二)有遺棄、虐待犬只處罰記錄的;

(三)三年內有犬只被處罰沒收記錄的。

第十條【養犬登記上牌】 辦理養犬登記應當列明下列信息:

(一)養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號碼,住所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日期、體貌特征、站立側面全身彩色照片;

(三)犬只免疫情況。

登記辦理機構應當為犬只編制唯一序列號,植入犬只電子身份標識或者采集生物識別標識等,并發放智能犬牌。

犬只電子身份標識、智能犬牌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統一樣式。

犬只電子身份標識、智能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補植、補發。

第十一條【變更、注銷養犬登記信息】 養犬人登記的養犬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一)將登記犬只出售、贈與他人,養犬人發生變更的;

(二)養犬人的住所地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

(三)犬只免疫信息更新的。

已登記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禁養的規定】 本市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繁殖、銷售烈性犬。烈性犬的具體標準、品種名錄由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本條例實施前已飼養的烈性犬,養犬人應當自烈性犬的標準及名錄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處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檢場所。

第十三條【養犬行為規范】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范:

(一)防止犬只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二)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

(三)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內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車庫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四)重點管理區內犬只應當佩戴犬牌,一般管理區內犬只佩戴免疫牌;

(五)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攜犬出戶行為規范】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范:

(一)用長度兩米以下的犬繩牽領并佩戴嘴套等防護器具,或者裝入犬籠(袋),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專門劃定的活動區域,犬只可以不佩戴防護器具;

(二)主動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在人多擁擠場合或者電梯內,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收緊犬繩或者懷抱犬只或者將犬只放入犬籠(袋)。

(四)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五) 乘坐出租車、網約車的,征得駕駛員和其他搭乘人的同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法定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和區域:

(一)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和幼兒園;

(二)少年宮、兒童公園等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展覽館、體育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四)烈士陵園、紀念性公園、歷史名園、文物保護單位、設有禁入標識的風景名勝區;

(五)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等交通公共場所;

(六)其他設有禁入標識的區域。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除外。

第十六條【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時間段】 市、縣(區)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安全、利益需要,可以在重點管理區內的街道、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劃定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在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劃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和時間段,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入標識予以明示。

除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和時間段外,犬只自由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十七條【犬只收容和尸體無害化處理】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設置犬只收容留檢場所,負責接收、留檢和處理棄養、走失、遺棄、流浪以及被扣押、沒收的犬只,建立犬只接收檔案。走失、遺棄犬只在收容留檢場所發生的飼養、免疫、診療等費用由走失、遺棄犬只的養犬人承擔。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將流浪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發現流浪犬只的,可以告知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或者將犬只送至收容留檢場所。

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應當自犬只被接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自接到認領通知起七日內未認領或者無法找到養犬人的,收容留檢場所按無主犬只處理。經檢疫合格具備飼養條件的無主犬只可以由符合養犬條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領養。

收容留檢場所發現疑似或者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及時通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處理。

犬只死亡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犬只傷人處理】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傷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的,應當立即告知被傷害人的監護人或者家屬。

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檢查傷人犬只疫病情況,相關費用由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承擔。

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應當將傷人犬只疫病情況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

鼓勵養犬人為犬只購買傷人意外責任險。

第十九條【犬只診療、銷售機構規定】 犬只診療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并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辦理診療的許可、登記、證明;

(二)符合動物防疫條件,按照規定配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等設施,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對飼養的犬只辦理養犬登記,進行狂犬病免疫;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擾亂公共秩序,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五)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及時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報告農業農村部門,不得瞞報,不得擅自轉移、出售;

(六)犬只診療機構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犬只銷售機構應當遵守前列(二)(四)(五)(六)(七)項規定;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接受市場監督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監督。

第二十條【違反犬只狂犬病免疫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養犬人對飼養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養犬登記、變更、注銷信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變更和注銷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禁養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飼養烈性犬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并沒收犬只。

第二十三條【違反養犬行為規范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未防止犬只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由公安部門對養犬人或者管理人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部門對養犬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在重點管理區內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車庫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的,在重點管理區養犬人未為犬只佩戴犬牌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一般管理區養犬人未為犬只佩戴免疫牌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遺棄犬只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領回;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虐待犬只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攜犬出戶行為規范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攜犬出戶未佩戴防護器具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攜犬出戶未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立即清除,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場所或者區域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有權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自行掩埋或者隨意棄置犬只尸體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未及時對犬只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有關無害化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隨意棄置病死犬只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營者,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犬只傷人處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犬只傷人,養犬人不按規定及時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養犬人未按規定將傷人犬只送收容留檢場所進行疫病情況檢查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將傷人犬只送收容留檢場所進行疫病情況檢查。

第二十七條【小區內設置犬只診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犬只診療機構出入口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或者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的,由農業農村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二、惠州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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