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鷹潭養犬管理條例全文,鷹潭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鷹潭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鷹潭市城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19號)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鷹潭市城區內犬只的飼養、經營、服務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鷹潭市城區包括月湖區、余江區、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信江新區和龍虎山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 鷹潭市城區養犬實行犬只強制免疫、登記管理制度。鷹潭市城區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實施方案由公安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軍用、警用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盲人和肢體重殘人飼養的輔助犬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月湖區、余江區、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信江新區和龍虎山風景名勝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各行政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負責月湖區老城區范圍內25條主次干道、廣場、公園的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由城管、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住建、財政、自然資源和其他有關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任務分工。
(一)城市管理部門為養犬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負責建立信息共享、協同服務機制,負責臨時養犬登記管理,發放養犬登記證;對不文明養犬行為的勸導、規范及整治;收容移送流浪犬、無主犬;對養犬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二)公安機關負責打擊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發放犬類免疫證,并做好犬只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包括犬只周轉、收容等場所)以及犬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范化處置。
(五)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依職責對涉犬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小區養犬管理。
(七)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中的各項經費保障。
(八)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犬只周轉(收容)場所設置用地的協調保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社區、物業小區養犬的自治管理,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對居住區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糾紛,負責協助城管部門開展轄區內居民養犬登記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勸阻、舉報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第七條 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市屬新聞媒體以及有關動物保護組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和養犬行業協會強化行業自律,規范文明養犬行為。
第八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損壞公用設施。
第九條 鷹潭市城區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養犬人應當履行犬只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農業農村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實施犬只免疫的機制應當為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加施免疫標識。
第十條 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養犬登記遵循便民原則,各區城管部門可委托居(村)民委員會、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養犬人居住區域定點開展養犬登記,為已實施狂犬病免疫的犬只發放登記證(犬牌)。養犬登記應當載明下列信息:養犬人姓名、住址(地址)、聯系方式;犬只品種、犬齡、主要體貌特征;犬只免疫和檢疫情況。
第十一條將登記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的,原養犬人、購犬人或者受贈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區城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
第十二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攜犬進入:
(一)火車站、汽車站,以及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教育醫療單位。
(三)公共浴場、收費的旅游景點。
(四)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影劇院、游樂場等場所。
(五)集市、商場、超市等經營場所。
(六)機關、單位的辦公區、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區域。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允許攜犬進入。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殘障人攜帶扶助犬,不受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和區域的限制。
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禁止犬只進入標識。
第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行為規范
(一)攜犬外出時,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犬只系掛犬牌,用束犬鏈(繩)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
(二)攜犬乘坐住宅區公共電梯,須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袋)。
(三)及時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須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袋)。
(五)遛犬出戶,須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
(六)按規定為犬只進行疫苗免疫注射。
(七)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八)放棄飼養且無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機構。
(九)禁止自行處理犬尸,犬只死亡的,應當將犬尸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場處理。
第十四條 犬只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養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犬只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預付醫療費用,公安機關在收到報告后應及時處置。
第十五條 從事犬只飼養、診療、經營、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或城管部門報告,并采取隔離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犬類診療或者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犬只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無主犬、流浪犬的,可以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機構或者告知城管部門處理。養犬人可以將放棄飼養的犬只送交收容機構。犬只收容機構應對收容的棄養犬、無主犬和流浪犬采取必要的免疫和醫療措施建立接收檔案。犬只收容機構可以將棄養犬、無主犬和流浪犬交由自愿認領的養犬人領養,并告知城管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通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通報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鷹潭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