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集團供應商門戶管理系統http://shwz.shenhua.cc/web/guest/home 設置IE兼容性。 一、360 瀏覽器 路徑: 選項/設置->高級設置->網頁設置->網頁內容高級設置 1.添加“Coolie”管理例外情況: 2.添加“java script”管理例外情況: 3.添加“插件”管理例外情 況: 4.關閉
根據《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供應商失信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供應商在國家能源投資集團的采購過程中,如出現失信行為,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將受到不同形式的處置。國家能源集團供應商失信行為管理實行全集團信息共享,在專業采購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指定的采購與招標信息系統中進行公告、查詢和業務限制。
供應商失信行為處置分為“警告”、“暫停資格”和“取消資格”三種方式。受“警告”和“暫停資格”處置的供應商同時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受“取消資格”處置的供應商同時被列入“黑名單”。
一、“警告”處置:指對違反采購和合同相關規定,情節輕微,且未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失信行為供應商的處置方式。
被“警告”處置的供應商,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驗收合格后,經相關部門批準,解除“警告”處置,退出“重點關注名單”。
二、“暫停資格”處置:指暫停供應商在國家能源集團總部及所屬各級子分公司相關采購標的的合格投標人/報價人資格。“相關標的”指供應商發生失信行為所涉及的標的。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暫停資格”處置,暫停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一)供應商在參與采購活動中,涉嫌違法、違規,尚在調查期間的;
(二)供應商在提供產品或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出現質量問題、存在安全隱患,尚在調查期間的;
(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能源集團采購相關規定的失信行為,尚在調查期間的。
被“暫停資格”處置的供應商,經認定供應商為非責任方的,解除“暫停資格”處置,退出“重點關注名單”,恢復其相關采購標的的合格投標人/報價人資格;為主要責任方的,按規定給予相應“取消資格”處置(處置期自批準“暫停資格”處置之日起計算)。
三、“取消資格”處置:指取消供應商在國家能源集團總部及所屬各級子分公司所有采購標的的合格投標人/報價人資格。
依據供應商失信行為性質的嚴重程度,“取消資格”期限設為1年、2年、3年和永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應商,給予“取消資格”處置,期限為1年:
1、不能按合同約定完成相關事項,給企業造成輕微損失的。如,拒不提供完整的檢驗、試驗等證明文件的(包括分包商、主要外購件供應商應該提供的文件資料);拒不提供發運設備材料裝箱資料及專業工具的;非不可抗力延期交貨的;
2、不按合同規定配合監造/監理人員工作的;
3、違反合同規定私自將中標項目分包的;
4、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更換合同約定或采購文件承諾的原材料、零部件,未造成損失的;
5、供應商對其重要注冊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未做及時更新,在后續引用中對采購造成影響的;
6、在投標/報價過程中,以無故放棄投標/報價等手段干擾正常采購秩序的;
7、供應商年度績效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
8、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中選或拒簽合同的;
9、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能源集團采購相關規定的失信行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應商,給予“取消資格”處置,期限為2年:
1、在采購活動期間以非正常渠道接觸采購人、專業采購機構、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人員,獲取相關信息,干擾正常采購的;
2、不按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索取額外費用等失信行為,對生產建設造成影響的;
3、違反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提高價格、降低質量、拖延工期的;
4、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不按合同規定進行處理,影響安全穩定運行的;
5、降低產品設計標準、偷工減料,或在生產制造過程中使用偽劣原材料、零部件以次充好的;
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能源集團采購相關規定的失信行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應商,給予“取消資格”處置,期限為3年:
1、參與采購活動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交虛假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業績證明及其他投標需要提交的資料,非法以他人名義投標或借用他人資質投標,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的;
2、在采購過程中哄抬價格或不合理降低報價、串通投標圍標,破壞公平競爭的。
3、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偽造施工、貨物或服務等檢驗、試驗合格證明、報告、文件資料的;
4、嚴重違反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提高價格、降低質量、拖延工期或供貨時間等失信行為,情節嚴重的;
5、在履行投標承諾或合同過程中,發生安全、環保事故,出現質量問題,給采購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6、在合同簽訂后,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擅自終止合同,或將中標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情節嚴重的;
7、在參與采購活動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惡意誹謗、誣告或陷害其他競爭對手的;
8、所供設備不能安全穩定運行或技術、質量等性能指標與設計值出現重大偏差,且無法通過進一步調試和正常維護得到解決的;
9、供應商年度績效評估結果累計2次為“不合格”的;
10、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能源集團采購相關規定的失信行為的。
(四)供應商屢次發生違法、違規等失信行為拒不改正或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或給國家能源集團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取消資格”處置,期限為永久。
被“取消資格”處置的供應商,處置期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到期后自動解除“取消資格”處置,退出“黑名單”。
四、凡被國家相關部門認定為有失信行為的供應商,按列入“黑名單”處置,取消其參與國家能源集團及各級子分公司采購活動的資格,直到供應商信用記錄恢復正常為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