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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學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據教育部《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教基廳〔2007〕10號),省教育廳、財政廳《關于在全省統一實施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號)和省教育廳、財政廳《關于在全省統一實施中小學學籍網絡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高級中學、完全中學等不同類型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學籍信息,包括學籍主管單位、學校、班級以及學生個人信息。
第二章 學籍信息
第四條 學校主管單位為所屬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單位信息和學校信息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由省級管理員在學籍信息網絡化系統中初始創建學校時設定。
第五條 學校主管單位信息包括單位代碼、單位名稱、所在地行政區劃碼、單位地址、所在地區類別、所在地經濟屬性、所在地民族屬性、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六條 學校信息包括學校名稱、學校編碼、主管單位、聯系電話、學校辦別、所在地類別、學校類別、學制等信息。
第七條 班級信息包括班級名稱、班主任姓名、建班年月、學制、班級類型、榮譽稱號。
第八條 學生信息包括學生家庭、簡歷、變動、考試、評價、獎勵、處分等信息。
第三章 入學和畢業
第九條 新生入學時,學校要在學籍信息網絡化系統中錄入和采集新生信息。小學一年級學生,錄入學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統自動分配學籍號和地區學號;七年級和高一年級學生沿用小學六年級和初中九年級時的學籍號,地區學號在系統中重新分配。新生通過系統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導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各學段初始年級學生都必須采集學生入學當年的照片信息。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學籍由學區中心校統一管理,在學籍信息網絡化系統中通過學校信息維護功能進行分校添加和維護。
第十條 學生身份證號碼為學生在學籍系統中的唯一標識號。對于暫無身份證號的學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律定監護人的身份證號碼為標識號,填寫上報學籍。
禁止為幼兒園或學前班學生在本管理系統中建立學籍。已經取得學籍的學生不得在其他年級重報學籍。切實做到不漏報、重報、虛報學籍。
第十一條 學校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完成新生信息采集錄入,并通過學籍信息網絡化系統的新生預審核功能,提交給學籍信息主管單位審核。學籍信息主管單位在收到學校提交的學生信息后,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新生信息審核。學籍信息主管單位完成對新生學籍的審核后,新生正式注冊入籍。
學生學籍錄入,小學每班不超過56人,初中和高中每班不超過60人。
第十二條 學校要及時對學生的簡歷、成績、評價、獎勵、處分信息進行錄入和維護。此類信息由學校自行通過系統的信息維護或者Excel導入功能進行操作,不需報學籍信息主管單位審核。
第十三條 學校在學年結束后,開始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畢業操作,登記畢業班學生的畢、結業信息。義務教育階段由學校自己進行畢業信息的維護,通過系統的義務教育完成學業管理或者畢業生信息Excel導入功能進行畢業生信息的維護,提交縣(區)教育局審批。高中教育階段的學校通過系統的“高中畢業管理”功能進行畢業生信息的維護,然后提交市教育局審批,待市教育局審批后,方可完成高三學生的畢業。學校需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畢業操作。
每年的8月1日為系統學年升級的時間,全省統一進行系統的學年學期變更,從上學年的下學期升級到新學年的上學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級自動升一級。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學籍信息的錄入和其他年級學生學籍信息的變動操作。
第四章 變動和審批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嚴格執行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規范辦理學生的學籍變動手續。學籍變動與審批均要通過中小學學籍網絡化系統進行,紙質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戶籍及家庭住址變動或其他正當理由需轉學的,必須通過學籍管理系統進行轉學流程操作。
省內轉學,由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持轉學相關證明材料(戶籍證明、家長勞動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向流入地學校提交轉學申請,流入地學校審核同意后,接收入學,同時通過學籍網絡系統提交流入地學校的縣(區)教育局審批。流入地縣(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后,于每學年春季、秋季開學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學籍網絡系統提交流出地學校的縣(區)教育局進行確認,流出地學校的縣(區)教育局與原就讀學校進行核對后,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學籍網絡系統向流入地縣(區)教育局反饋確認意見。學籍轉入到流入地學校,原學校不得保留學籍。
在辦理轉學手續的過程中,各地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本地戶籍學生擇校轉學和高中學生利用虛假材料達到同城借讀目的情況的監管。凡屬本市區戶籍學生擇校的,以及利用虛假材料從外市區轉入本市高中借讀的,一律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跨省轉入的學生,需在系統中使用跨省轉入功能,手工錄入學生的信息,并給學生分配學籍號、地區學號。除此外,所有省內的轉學學生,轉入校不得在系統中手工錄入轉入學生信息。
跨省轉出的學生,須在每年9月30日之前通過學籍管理系統進行維護標記,已辦理轉學手續的,原學校學籍刪除。未辦理轉學手續的,要詳細注明變動去向、變動時間、變動原因,原學校保留學籍。
學生轉學應在學期結束或開學時進行,學期中間一般不得辦理轉學。學期期中確有困難需要轉學的,各地應妥善解決。
第十六條 學生在就讀期間,發生休學、復學等變動時,學校要及時在學籍信息網絡系統中提交變動審批。學生輟學的,學校要及時在學籍信息網絡系統中提交記錄,教育主管部門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變動信息的審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