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幾年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現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解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暫做如下規定: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休病假的,應有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
二、機關單位實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七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兩個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全額發給,其津貼(活工資)減發或者不發,具體比例由單位根據內部搞活分配的辦法自行確定。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全額發給,其津貼(活工資)發放的比例,由單位本著適當照顧的原則自行確定。
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的方可以恢復工作;兩個月內能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有關生活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