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退休工資最低標準調整
計算方法:
(1)新人:即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即:從參工作時間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時間,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注:不是繳費滿15年就可以辦退休,必須要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條件方能辦理退休)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養老金
(2)中人:即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增發養老金
①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新人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并封頂)。
計算公式為:
n平均指數=(X1/C1+X2/C2+…+Xn/Cn)÷N
X??當年本人繳費工資;
C??2005年及以前為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2006年起為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本人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中人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并封頂)。計算公式同新人計算平均指數,其中N本人繳費年限,(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②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國發[2005]38號附表)
③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計算系數)
④增發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增發養老金合計比例×繳費年限
符合國家和省現行規定享受增發退休養老金待遇規定條件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另外計發
(增發待遇類別分別為:(1)全國勞動模范;(2)二次以上省勞模;(3)一次省勞模;(4)獨生子女;(5)三線地區內遷職工;(6)高海拔地區職工;(7)少數民族地區職工;(8)內地到少數民族地區的科技人員;(9)高級專家;(10)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11)其他;)
其中:按現行即:川勞社辦[2005]58號文規定,對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退休職工,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40元標準;對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孤寡退休職工,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60元標準。以后將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⑤調節金=70元×計算比例
其中:計算比例從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別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計發調節金。
注意:按上述新人、中人2項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準超過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3)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2)項的規定計發。
對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人員,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設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過渡期
為使上述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川府發[1997]151號)和《四川省勞動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貫徹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險[1998]8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養[2002]23號)規定的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對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2006年至2010年5年過渡期間退休的人員,實行基本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對比計算確定。
注意:
①新老計發辦法對比計算時,老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的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統一使用2005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部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當年退休的,在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基礎上,分別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發,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計算;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部分,予以補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