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延安市退休工資計算方法調整方案細則,延安市退休工資最低標準調整
第一條 為了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5〕46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5〕32號)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改革目標: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第三條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執行省級統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自求平衡,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對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負責。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審計機關、財政、人社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基金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六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第七條 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體系。
對于改革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參保范圍的特殊情況和問題,逐級上報,研究確定。
第八條 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分級管理。市駐縣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市級養老保險。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單位和工作人員參保登記。
第十條 參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機構類型、組織機構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賬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險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因發生撤銷、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轉出等情形,依法終止繳費的,應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所在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信息變更。
第十二條 對參保人員死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等原因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終止參保。
第四章 基金征繳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由經辦機構征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繳費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中、省、市政策規定執行。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和我省、市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保留補貼、養老保險補貼、住房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和我省出臺的改革性補貼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和我省、市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教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教補貼、保留補貼、養老保險補貼、住房補貼、績效工資等。
除以上明確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項目外,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