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東最低工資規定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廣東省上次調整標準的時間為2013年5月1日,考慮到2年未調整,本次調整平均增幅為19%,仍保持以下四類標準。調整后,廣東省最低工資水平總體居于全國前列。考慮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本次調整設置了2個多月的緩沖期,便于企業調整生產經營成本預算。
第一類
廣州市
標準為1895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小時;
第二類
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
標準為151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小時,其中珠海在此標準的基礎上上調到1650元/月、15.8元/小時;
第三類
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市
第三類標準為135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3元/小時;
第四類
韶關、河源、梅州等十一市
第四類標準121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元/小時。
3月1日起,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將上漲222元,變成2030元,為全省最高。“小時工”的最低時薪,也將增至18.5元。
什么是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最低工資標準,是企業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有條件的企業可通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在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本單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企業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如果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倍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