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制度下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依據上述規定,計件工資制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比例同于計時工資制的加班工資。但計件工資制并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或超額工作都有加班工資。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1)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以完成定額的,不屬于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2)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超額完成定額任務,其超額完成的部分不屬于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3)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完成勞動定額,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屬于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實行計件制的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必須是在8小時工作時間外,且是在定額以外工作,這兩者必須同時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