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生傷殘公司往往會給傷殘的家屬發放撫恤金,生活中這種情況很常見,人們常把一次性撫恤金等同于我們常說的撫恤金,其實并不是這樣的,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準遠遠要比普通撫恤金的要求高,那么小編帶大家看看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么。
一、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后,《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看出,目前對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在法律上還沒有明文規定,暫行辦法在試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就具體如何分配的問題,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各地都存在不相同的標準,有一點是可以明確的,那就是一次性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性質,如果現實存在此類違反現象,務必依法保護自己權益。